时间:2020-05-28 作者: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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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提高各级财政部门汇总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质量,便于审查、批复外贸企业的年度决算,现根据财政部在山东泰安召开的全国财政系统外贸企业会计决算布置会上代表们所提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以下解答。
问:财政部1989年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汇总几套外贸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与1988年比较有何区别?
答:今年各级财政厅(局)要汇总两套外贸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一套是按全省口径汇编;另一套是按承包口径汇编。与去年相比,减少了按试点行业单独汇总的一套报表。在汇总的两套报表中,汇编企业的范围和报表种类与去年也有所不同:一个不同是,汇总全省口径的报表时,以财务隶属关系为基础,凡与财政外贸口有财务隶属的企业,即使没有承包出口任务,今年也要汇编在内。另一个不同是,按承包口径汇总时,只要求汇编01表、02表、08表和11表,其他报表不汇总。
问: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全省口径的报表时,具体汇编范围包括哪些?
答:今年的年度会计报表,着重强调按照与财政部门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企业汇总。即:凡与财政部门外贸口有财务隶属(财务挂钩)关系的企业,不论是外贸企业(如承包企业、试点企业等)还是非外贸企业(如广告公司...
为了提高各级财政部门汇总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质量,便于审查、批复外贸企业的年度决算,现根据财政部在山东泰安召开的全国财政系统外贸企业会计决算布置会上代表们所提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以下解答。
问:财政部1989年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汇总几套外贸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与1988年比较有何区别?
答:今年各级财政厅(局)要汇总两套外贸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一套是按全省口径汇编;另一套是按承包口径汇编。与去年相比,减少了按试点行业单独汇总的一套报表。在汇总的两套报表中,汇编企业的范围和报表种类与去年也有所不同:一个不同是,汇总全省口径的报表时,以财务隶属关系为基础,凡与财政外贸口有财务隶属的企业,即使没有承包出口任务,今年也要汇编在内。另一个不同是,按承包口径汇总时,只要求汇编01表、02表、08表和11表,其他报表不汇总。
问: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全省口径的报表时,具体汇编范围包括哪些?
答:今年的年度会计报表,着重强调按照与财政部门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企业汇总。即:凡与财政部门外贸口有财务隶属(财务挂钩)关系的企业,不论是外贸企业(如承包企业、试点企业等)还是非外贸企业(如广告公司、储运企业和工、商等其他企业);不论是省属企业还是地(市)县企业,也不论是否承包出口任务,均应报送规定的12种主表和7种附表,财政部门对这些企业的主表全面汇总,附表不汇总;与财政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但有承包出口任务并享受财政出口补贴的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属于什么性质,财务关系隶属哪个部门,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均应按财政部(89)财会字第63号文件规定,向财政部门外贸口报送承包出口任务部分的01表、02表、03表、05表和08表,财政部门对这类企业只汇总报送的承包出口任务的部分报表;与财政外贸口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也未承包出口任务不享受出口补贴的企业,一律不汇总。此外,地方外贸、工贸企业(包含下放企业)承包中央出口任务的,应将其承包出口任务部分的0表、02表、03表、05表、08表上报有关总公司,汇入中央外贸企业有关报表之内。
问:各级财政部门按承包口径汇总报表时,具体汇编范围包括哪些?
答:具体汇编范围包括:(1)凡是承包出口任务的企业,无论与财政有无财务隶属关系,均应按规定的01表、02表、08表和11表进行汇编。(2)有财务隶属关系并承包出口任务的企业,在汇总01表、02表、08表和11表时,其承包出口任务部分和企业的资产、负债和专用基金、专用拨款等要全面汇总。(3)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但有承包出口任务的企业(如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地方外贸、工贸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出口生产企业、商业和其他企业等),只汇总承包出口任务部分。(4)有财务隶属关系但没有承包出口任务,不汇总。(5)没有财务隶属关系和承包出口任务的,也不汇总。
问:财政部、经贸部(89)财商字第436号文件中规定,对没有财务挂钩关系的其他承包企业,要求各财政厅(局)汇总02表、03表、05表、08表。贸会01表、11表只反映减亏(增盈)留用资金(或超亏减盈自补资金),对方列往来项目。中央总公司比照办理。但财政部(89)财会字第63号文件对上述内容作了更正,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与财政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但有承包出口任务并享受出口补贴的企业,只汇总01表、02表、03表、05表和08表,不再汇总11表。这是为什么?
答:根据现行外贸体制改革有关财务规定财政对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但有承包出口任务的企业,只对承包出口任务部分(即按实际出口收汇和核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超过任务部分的盈亏不与财政外贸口挂钩,如果这些企业也将其超亏数或减亏(增盈)挂帐,没有实际意义,汇总之后会造成外贸企业超亏(减盈)或减亏(增盈)资金的虚假现象。因此,财政部(89)财会字第63号文件规定,对与财政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外贸企业,其出口任务的超亏和减亏(增盈)数额,应在08表中分配完毕,如为超亏,应将超亏数汇入“其他补贴”项目;如为减亏(增盈),应将增盈数汇入“上缴利润”项目。08表中的“超亏(减盈)自补资金”项目和“减亏(增盈)留用资金”项目均应为零。这样,01表和11表中也就不存在减亏增盈留用或超亏自补资金的内容了,01表只反映应收未收的补贴(如出口收汇补贴和其他补贴等)和应缴未缴的利润,贸会11表中对这类企业可以不编,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时,只汇总01表、02表、03表、05表和08表即可。
问:与财政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但有承包出口任务并享受出口补贴的企业,怎样编制01表、02表、03表、05表和08表?
答:这类企业按规定向财政外贸口编报01表、02表、03表、05表和08表时,应以03表和05表为基础。03表要根据有关费用明细帐按费用项目填列,主要反映出口商品企业的直接费用。如间接费用数额较大,应按合理比例(如商品流通额等)分摊,但国外运保费和佣金等不列费用,应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减少。05表根据有关销售明细帐按商品填列,出口商品的费用确定之后,其销售收入、成本、出口关税和退税收入等,都可按实际情况直接认定。然后,根据05表编制02表,再根据02表的利润(亏损)总额和有关补贴等帐簿记录,编制08表和01表。这里要特别注意,编制01表时,只能反映年未应收未收的有关补贴或应缴未缴的利润部分,为保持资金表的平衡关系,各种补贴等的对方列入“暂收款”或“暂付款”项目,不得将企业有关库存商品(如经营的中央商品等)、银行存(借)款和其他债权债务等人为地加以分割,使一个企业编制两套资金表。也不得将企业的专用基金按承包任务分割,编两张专用资金的报表。
问:各级财政部门对与财政外贸口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广告公司、储运企业、工、商和其他企业等的报表如何汇总?
答:这类企业大多是为进出口外贸企业服务的,虽然不经营进出口业务,但其财务关系隶属于财政部门外贸口,按规定这类企业也要进行汇总。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类企业往往参照执行工、商等其他行业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这类企业会计报表上报之后,财政部门要将其上报的报表与外贸企业会计报表进行比较汇总。如“资金表”应按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同类项目汇总,特别注意平衡关系;汇编“利润(亏损)表”时,对企业上报的有关报表中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与营业成本或销售成本的差额,应汇入贸会02表中的“内销”或“调拨”项目之内,除商品、物资以外的营业收支差额,一律汇入“营业外收支”中的“其他项目”。税金、营外收支等项目按同类项目汇总;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包括营业成本或销售成本)各项目,也可按同类项目列入03表。其他报表如利润分配表、国家基金表、固定资产表、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表、以及专项借款和基建借款表等,基本上是各行业通用的,分析汇总时,可比照进行。
问:在清理整顿公司中,有些原与财政外贸口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公司,如在1989年度中间改变了财务隶属关系,财政部门外贸口如何汇总?
答:对上述情况,财政部门汇总报表时,为了避免重复,如果该公司原来与财政外贸口只有财务隶属关系,但未承包出口任务,那么,1989年的外贸报表不再汇总,按其新的隶属关系汇入有关部门的报表中;如果该公司原来与财政外贸口有财务隶属关系并承包了出口任务,那么,1989年的外贸报表汇总其承包出口任务部分的01表、02表、03表、05表和08表。
问:有的地区对试点行业的单位另外承包了出口任务,并由财政给予出口补贴,对这类企业的报表财政部门如何汇总?
答:凡对试点行业的单位另加承包出口任务的,财政部门外贸口按全省口径汇总报表时,应将其作为与财政部门有财务隶属关系并承包了出口任务的企业全面汇总;按承包口径汇总报表时,应将其视同与财政部门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但承包了出口任务的企业,只汇总其承包出口任务部分的01表、02表、和08表,以便正确反映承包任务的完成情况。
问:有的地区对外贸企业打乱了试点和非试点行业的界限,外汇一律执行试点行业的分配政策,人民币补贴均按承包企业对待,财政部门如何汇总其报表?
答:财政部门外贸口汇总的报表,对试点行业和非试点行业的划分,应以人民币补贴为基础,无论企业的外汇怎样分配,只要财政部门按承包企业的政策给予人民币补贴,就应按与财政外贸口有财务隶属关系的承包企业汇总。
问:财政部门汇总外贸企业的报表时,对贸会08表等有关补贴、亏损和解缴利润以及超亏或减亏资金等内容,应根据企业的报表汇总还是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预算数填列?
答:财政部门汇总外贸企业的会计报表,一律按企业上报并经审核后的报表汇总,不得根据财政部门掌握的有关预算数填列。贸会01表、08表和11表中的“超亏(减盈)自补资金”和“减亏(增盈)留用资金”项目的数字,企业上报的报表,应相抵后在一方反映;财政部门汇总时,应分别汇总,在两方反映,不得将两项资金数相抵后反映在一方。企业贸会08表等有关报表中反映的应收补贴或亏损等汇总数与财政有关预算数可能不一致,如基数内出口收汇补贴,如果企业未完成出口收汇任务,企业汇总的应收补贴数就会低于中央下拨的补贴数,差额在财政部门其他报表反映,不应调整企业报表的汇总数。因为上下级财政之间和财政与企业之间是两种不同的清算关系,企业报表与财政报表是两个体系,企业汇总的报表,不反映财政之间的清算问题。为了反映财政补贴的清算关系,各级财政部门、经贸厅(委、局)和外贸(工贸)总公司在按规定汇总外贸企业1989年年度会计报表时,还应按(88)财商字499号文件规定,编制“应拨补(上缴)亏损(利润)清算表”上报。
问: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报表时,对经贸主管部门的有关资金,如有的地区通过经贸主管部门转拨补亏资金尚未下拨的部分、主管部门集中的出口奖励金和风险基金等,是否都要汇总在内?
答: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报表时,对经贸主管部门的有关资金,除经费部分外,均应要求经贸主管部门编制有关会计报表,汇入地方外贸企业的报表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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