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为正确核算和反映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财政部最近以(89)财商字第417号文发出了《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企业1989年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认真核实企业盈亏。
1、金融、保险企业各项业务收入,代办和委托代办的手续费(包括代理人民银行业务的全额手续费收入),劳务服务费收入,未独立核算的信托部门收入,都要在有关会计决算中如实反映。
2、严格审查各项开支,认真核实成本。各项支出和按规定应分摊的各项费用,均应纳入会计决算。凡不属于本年的有关费用支出不得以预提、待摊等名义虚增、虚减当年盈亏。对于超过财政部核批的综合费用率的费用,应在企业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
银行办理国库券、保值公债业务按规定开支的宣传、会议、人员培训、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费用以及奖励费用,均在财政专项拨款内开支,不得挤占成本。凡已列入成本开支的要纠正过来。
内部实行各种形式经济责任制的单位,对集体和职工发放的津贴或奖励性开支,应按“自费改革”的原则,在企业的利润留成资金中列支,不能列入成本支出。
定期储蓄存款未到期利息,1989年仍按一年期以上定期储...
〔本刊讯〕为正确核算和反映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财政部最近以(89)财商字第417号文发出了《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企业1989年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认真核实企业盈亏。
1、金融、保险企业各项业务收入,代办和委托代办的手续费(包括代理人民银行业务的全额手续费收入),劳务服务费收入,未独立核算的信托部门收入,都要在有关会计决算中如实反映。
2、严格审查各项开支,认真核实成本。各项支出和按规定应分摊的各项费用,均应纳入会计决算。凡不属于本年的有关费用支出不得以预提、待摊等名义虚增、虚减当年盈亏。对于超过财政部核批的综合费用率的费用,应在企业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
银行办理国库券、保值公债业务按规定开支的宣传、会议、人员培训、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费用以及奖励费用,均在财政专项拨款内开支,不得挤占成本。凡已列入成本开支的要纠正过来。
内部实行各种形式经济责任制的单位,对集体和职工发放的津贴或奖励性开支,应按“自费改革”的原则,在企业的利润留成资金中列支,不能列入成本支出。
定期储蓄存款未到期利息,1989年仍按一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平均余额,分档次计算预提。本年实际支付的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在预提的未到期利息中冲减。长期保值储蓄存款按年平均余额和规定的贴补率预提,本年实支贴息额,在预提贴息额中冲减,并在“定期储蓄存款应付未付利息”报表中分别填报。各专业银行为增加储蓄存款,采取储蓄奖售紧俏商品而发生差价、降价等损失的财务处理,应按我部(89)财商字第411号文规定办理。
3、1989年银行调整存、贷款利率增加的收入,加上年调整存、贷款利率翘尾增加的收入,减去三至八年期储蓄存款保值贴息额后,全数专项上交中央财政。
4、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用信贷基金(总准备金)向其他单位投资、联营、参股的,按财政部、人民银行(88)财商字第616号文规定分得的利润,以及独立核算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均应纳入各行、公司的年度会计决算,并专项填报。
5、实行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银行、保险企业,要严格按照“自费”改革的原则办理,多开支的工资、奖金和费用不得计入成本(费用)或挤占应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认真核实各种专用基金的计提额,严格按规定比例提取。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固定资产标准由200元调整为500元的,都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正确计提折旧;按规定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险柜以及点钞机、铁皮柜、计算器,打捆机,不得计提折旧;利润留成资金应按财政部规定比例建立三项基金,并认真审核使用情况。
三、认真核实本年度应缴预算款项,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税率及时足额上缴所得税、调节税。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从1989年1月1日起按规定上交税利。
1989年中国农业银行实行“上交利润”承包责任制,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印制公司实行“两保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有关财务处理和上交财政收入办法,请严格按财政部(89)财商字第203号文和(88)财商字第438号文件规定执行。农业银行实现利润仍按现行规定以所得税、调节税、专项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方式上交;印制公司应上交财政的利润,仍按现行规定以所得税、调节税办法上交。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国内保险业务收入,实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的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仍按财政部(86)财商字第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我部(88)财商字第93号和第145号文件规定,认真清算、核实所属广东、福建两省分行、分公司超基数的利润免缴调节税的财务处理,免缴的调节税金额,应在年度会计决算中单独反映。
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境外企业,开办满五年的,从1989年1月1日起,应按我部(89)财商字第31号《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税后利润的20%汇回国内,并按规定结汇后上缴中央财政。
四、被查出违纪金额的财务处理和上交办法,请按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我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财务大检查中,凡规定调帐的项目,决算中必须相应调整帐务,被查违纪款项要在决算中单独反映。
五、核实信贷基金、保险总准备金、资本金。国家拨入和经批准由利润中补充的信贷基金、保险总准备金、资本金,都是国家资金,应保证其完整无缺。经批准需要核销的应在决算中专项列报并附加说明,经我部审批后予以核销.对经批准暂用信贷基金或保险总准备金购置的电子设备,应按规定,分六年提取折旧费,摊入企业成本,并逐年归还信贷基金和保险总准备金。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做好债权、债务清理工作,避免造成国家资金损失,对拨付信托投资公司等单位作为信贷基金或参股资本的,均应认真清理,全部回收。
六、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请严格按财政部(88)财商字第2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做好年终财产、帐务的清理和核实工作。
金融、保险企业占用的国家各类财产,在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比较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和其他损失,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需报损的,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列入决算,并在财务说明中加以说明。对尚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必须建卡设帐、加强管理,待报废时,将50%余值计入当年成本。
八、做好1989年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是会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会部门都要认真做好,要有全面分析,具体事例、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财务分析应包括因存、贷款结构变化对营业收入、成本支出、综合费用率的影响,专项拨款(补助)和利润留成资金使用及效果等。
九、加强会计决算审核工作,提高会计决算编制水平。
1、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年度决算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年度经营成果的反映。金融、保险系统和各总行、总公司财会负责人必须加强对会计决算编报工作的领导,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报表齐全,印鉴齐备,编报及时,保证按时、按质完成。
2、要积极配合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的初审工作,被审查出的财务问题,应尽量争取解决在会计决算上报之前。如会计决算已上报,无论双方意见是否一致,均应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各总行、总公司研究商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分公司的年度会计决算报送各总行、总公司的同时,要抄送当地财政厅(局)中央企业驻厂员处(组)一份。
十、1989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说明书,于1990年4月底前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要同时编报经营外汇部分的损益表。
十一、1989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格式,除按各行、总公司原规定报表报送外,请按我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布置的要求编报,同时编报总行、总公司本级损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