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1月18日以建总字(89)第205号文联合发出《关于认真编制1989年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和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有关指示精神。凡属决定停建、缓建的项目,经批准建到一定部位后,应停止一切工程款和设备材料款的支付。凡属擅自复工的停缓建项目和擅自新开工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报经国务院清理在建项目办公室和国家计委批准后,才能予以列报。
停缓建项目进行维护、保养所需费用和经济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承担或共同承担。停建项目变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库存材料设备的款项以及清理债权收回的资金,凡属用基建“拨改贷”或基建基金和建设银行基建贷款的,应积极归还基建“拨改贷”或基建基金和建设银行基建贷款;用财政拨款的,应按规定及时上交财政部门,不得挪作它用。各地区、各部门(公司)在汇总财务决算时,应如实填报停缓建项目的清理情况。
二、各地区、各部门(公司)当年完成基建投资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划之内。建设单位用各种资金完成的投资,必须如实反映,并严格...
〔本刊讯〕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1月18日以建总字(89)第205号文联合发出《关于认真编制1989年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和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有关指示精神。凡属决定停建、缓建的项目,经批准建到一定部位后,应停止一切工程款和设备材料款的支付。凡属擅自复工的停缓建项目和擅自新开工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报经国务院清理在建项目办公室和国家计委批准后,才能予以列报。
停缓建项目进行维护、保养所需费用和经济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承担或共同承担。停建项目变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库存材料设备的款项以及清理债权收回的资金,凡属用基建“拨改贷”或基建基金和建设银行基建贷款的,应积极归还基建“拨改贷”或基建基金和建设银行基建贷款;用财政拨款的,应按规定及时上交财政部门,不得挪作它用。各地区、各部门(公司)在汇总财务决算时,应如实填报停缓建项目的清理情况。
二、各地区、各部门(公司)当年完成基建投资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划之内。建设单位用各种资金完成的投资,必须如实反映,并严格控制在各地区、各部门(含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下达的1989年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之内;各地区、各部门(公司)所属建设项目完成的投资,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务院下达给各地区、各部门(公司)1989年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之内。各地区、各部门实际完成投资超过考核指标的,必须报请国务院清理在建项目办公室和国家计委批准后才能列报年度财务决算,未经批准前,建设银行总行和各地区建设银行不准列报。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45号、(1989)59号文批转的《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和《有关部门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职责划分的意见》的精神。中央级建设项目,不论是经营性投资项目或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不论是新建、续建或缓建、停建项目,不论1989年年度投资计划是由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或是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下达的,其年度财务决算仍应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查汇总。但属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下达投资计划的中央级经营性投资项目,其财务决算在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一份,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应负责审查财务收支数字无误后,并按项目隶属关系分部门(或行业)汇总,连同审核意见分别送有关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总行,主管部门应依据投资公司的审核意见和汇总的决算报表审查汇总本部门年度财务决算。建设银行总行在审核批复主管部门汇总决算时,应抄送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各主管部门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应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协调解决基建财务决算编报和审查汇总中的问题,共同做好基建财务决算的审查汇总和对建设单位决算的审批工作。
为了反映和监督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国家各专业投资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向建设银行总行报送专业投资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表。
四、1989年中央级基本建设基金拨款限额结余,中央基建专项拨款限额结余,非投资公司归口的基建基金部门贷款和建设银行总行对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基建基金贷款指标结余、煤代油专项贷款指标结余、建设银行基建贷款和基建储备贷款指标结余,年终全部注销。建设单位实际支出数应按建设银行经办行实际发生数如实列报。建设项目应完未完工程纳入下年度基建计划,所需资金列入下年度基建财务计划。
1989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和其他委托贷款指标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地方级建设单位财政拨款和拨改贷指标结余年终如何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规定。
五、基本建设单位要结合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要求,坚决抵制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法规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对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擅自越权制定、调整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款项,建设单位应积极追回。在没有追回以前,一律作“应收款”处理,不得列报投资完成和核销。
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预收、预付货款的紧急通知》精神,凡是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预付备料款,承包单位收取备料款后两个月仍不开工的,建设单位应主动收回备料款。建设单位不得以预付备料款之名,转移资金,虚报基建支出。
六、根据财政部(88)财预字第59号文件的要求,对中央和地方各主管部门1987年底以前发生的国家预算内基建支出和以前年度形成的基建竣工项目结余资金要继续认真进行清理,分清资金渠道,清理债权债务。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属于地方预算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全部交地方;属于中央预算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全部上交中央。属于预算内“拨改贷”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尽快归还其贷款,并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及时上交入库。
建设单位当年和以前年度应交财政的基本建设收入、投资包干结余、项目提前竣工投产期间所实现的利润以及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应交财政的各种收入,应认真清理、按规定如数上交建设银行,并由建设银行上交财政。
建设单位所支付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应列作“应核销投资”,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筹集债券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债券利息、发行费、手续费等)均已包括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建设银行发放的其他委托贷款利率中。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不应另行向建设单位(借款单位)收取债券手续费、发行费等,已经收取的应退回建设单位,暂未退回的,建设单位决算中应列“应收款”,不得列入“待摊投资”。
七、建设银行各级行应认真履行财政部委托的部分财政职能,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搞好基建财务决算对帐工作,编好基建财务决算,并及时审查签证。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财政法规和财务大检查的有关规定就地协商解决。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经办行应详细说明,并连同决算上报总、分行,供总、分行审批决算时参考。
为了提高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编报质量,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拟在适当的时候,采取适当的方式对1989年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编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活动,对于领导重视,能够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汇总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部门和分行给予表扬、对在决算工作中领导重视不够、决算编报汇总质量差的部门和分行给予批评。
为了加快基建财务决算的编报汇总速度,提高编报汇总质量,凡是有条件的部门,应积极采用计算机汇总报表,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明年基建财务决算全部采用计算机汇总。财务决算汇总计算机软件,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