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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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最近,我们对重庆市国营商业企业推行“税利分流、税后承包、税后还贷”(以下简称“税后承包”)改革进行了调查。
一、“税后承包”改革的主要做法
从1987年初开始,我国国营商业企业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了更好地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既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逐步增加企业活力,又有利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重庆市在测算对比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全国面上的“税利大包干”方案和降低所得税后的“税后承包”等方案的基础上,决定从1988年开始在全市国营商业企业推广以“税后承包”为主要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到1988年末,在有盈利的315户商业、粮食企业中,已经实行“税后承包”改革的有273户,占87%。其中,国营商业企业212户,粮食企业61户。一年多来,重庆市国营商业企业推行“税后承包”改革主要有下列几点作法:
(一)降低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率,取消调节税。将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55%的比例所得税率和国营小型企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最低级,年所得额在1万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10%;最高一级,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最近,我们对重庆市国营商业企业推行“税利分流、税后承包、税后还贷”(以下简称“税后承包”)改革进行了调查。
一、“税后承包”改革的主要做法
从1987年初开始,我国国营商业企业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了更好地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既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逐步增加企业活力,又有利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重庆市在测算对比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全国面上的“税利大包干”方案和降低所得税后的“税后承包”等方案的基础上,决定从1988年开始在全市国营商业企业推广以“税后承包”为主要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到1988年末,在有盈利的315户商业、粮食企业中,已经实行“税后承包”改革的有273户,占87%。其中,国营商业企业212户,粮食企业61户。一年多来,重庆市国营商业企业推行“税后承包”改革主要有下列几点作法:
(一)降低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率,取消调节税。将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55%的比例所得税率和国营小型企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最低级,年所得额在1万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10%;最高一级,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5%。同时取消调节税,把调节税和所得税的降低额转换为上交利润。由于第二步利改税时规定商办工业企业、饲料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并免征调节税的优惠政策,因此,他们在推行“税后承包”改革时,对商办工业企业和饲料企业仍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减半征收办法。这样,全市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实际平均所得税率为30.13%,其中:纯商业企业32.18%;商办工业企业16.54%;粮办工业为30.89%;饲料工业为12.49%。对于商办工业企业和饲料企业由于从八级超额累进税减半征收改为五级超额累进税减半征收,差额部分,财政以上交承包利润形式拿回。
(二)改进企业专项借款还款办法。对于企业从1987年1月1日起发生的新借款一律改为由企业留用资金(包括提取的折旧基金、其他可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下同)归还,并停止计提“两金”;对企业归还1986年末的专项借款(即老借款),原则上采用了税前、税后利润各归还50%的办法加以控制,但具体到不同类型的企业,税前、税后归还的比例有高有低。1988年重庆市财政局共核定“税后承包”企业归还老借款的基数为1866万元,其中,所得税前归还417万元,比例为22.35%(纯商业企业税前还贷比例为18.54%;商办工业企业57.94%;粮办工业企业46.30%);所得税后归还1449万元,比例为77.65%。
(三)合理确定企业留利基数和所得税后上交利润承包基数,并对税后利润实行不同形式的承包。企业留利基数的确定原则上保第二步利改税时的留利水平,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按第二步利改税调整方案核定的留成比例计提的留利;(2)还贷计提的“两金”;(3)超基数利润减征70%的调节税;(4)第二步利改税调整方案核定的所得税定额减征数。按此原则共核定212户“税后承包”的国营商业企业留利基数为3554万元,比1986年企业实际留利3064万元,增长16%。
企业所得税后应上交利润承包基数的确定是以1986年企业利润总额为基础,经过调整先计算出企业应上交的五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然后将税后利润减去核定的“税后还贷”和企业留利,其剩余部分即为企业应上交利润的承包基数。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共核定212户“税后承包”的国营商业企业应上交利润的承包基数为1363万元,税后承包利润占整个上交财政收入基数的比重为32.7%。
在合理确定承包基数的基础上,重庆市对企业应上交利润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承包,主要承包形式有递增包干上交、超额全留;定额包干上交、超额全留和分档分成(超收比例分成)等。大多数企业是递增包干上交,平均递增比例为7%。
二、“税后承包”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合理分配关系
重庆市国营商业企业试行“税后承包”改革一年来,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来看,1988年212户“税后承包”的商业企业实现利润1.68亿元,比上年增长67.5%;上交税利7251万元,比上年增长55.9%,企业留利7610万元,比上年增长126.6%。归还各种贷款1959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1989年1-9月份,主要经济指标仍比上年同期有所增长。通过指标测算与对比,我们认为,“税后承包”在以下几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优点。
(一)“税后承包”改革有利于稳定和适当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调查中,我们挑选了22户纯商业企业进行了有关数据测算。我们以这22户企业1988年实现利润和还贷额为基础,测算了在三种不同改革方式下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变化情况。在“税后承包”方式下,国家所得(所得税和承包利润等)占企业实现利润的比例为47.3%;在“税利大包干”方式下,国家所得30.4%;在第二步利改税方式下,国家所得占59.1%。与“税利大包干”相比,“税后承包”能使国家财政收入提高17个百分点,这主要是税利分流后,由于所得税没有包死,国家财政就能从企业新增利润中至少拿回35%,而在“税利大包干”方式下,国家财政收入每年仅能增长近10%(因为“税利大包干”企业绝大部分实行的是递增包干的办法,递增比例一般在5%—8%之间,高的才有10%或更多一点)。与第二步利改税相比,“税后承包”方式下,国家所得比重下降了12个百分点,这主要是由于所得税率由55%降到五级超额累进税所致。这种减少是国家财政有意识的让利,目的是为了逐步增强企业税后还贷能力,从而逐步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
(二)“税后承包”改革有利于企业建立新的还贷机制,促使企业不断提高借款项目的经济效益。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第二步利改税时形成的“税前还贷”机制,使企业通过银行吃上了投资上的“大锅饭”,企业往往是不问有无经济效益,不问有无必要而争项目、争贷款搞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从而大大降低了借款项目的经济效益。重庆市1988年推行“税后还贷”改革时,对该市商业、粮食企业1986年末的“老贷”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7253万元的“老贷”余额,其中能在1—3年内还清的只占37%;在3—6年内能还清的占16%;而在6年以上才能还清或根本还不了的“老贷”款占47%,其中由于项目经济效益差,无偿还能力的“老贷”有2584万元,占整个“老贷”的36%。这说明“税前还贷”机制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重庆市1988年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后,企业对技术改造的经济责任感明显加强,同时,“税后还贷”机制的逐步确立,为从根本上打破企业吃投资“大锅饭”的状况,优化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税后承包”改革有利于强化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一是“税后还贷”与当前国家实行的“双紧政策”形成同向的作用力,有利于压缩基建规模,抑制消费基金膨胀。二是有利于完善和统一所得税制度,能置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相同的起跑线上展开竞争,从而使国营大中型企业体现出资金、技术装备和管理上的优势,有利于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三是有利于财税部门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检查与监督工作,克服“以包代管”的倾向。在“税利大包干”方式下,由于上交财政收入基本包死,对财政部门来说,管与不管似无实际意义,即使管也很难管住,近年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方面表现出的很多混乱现象就是例证。实行“税后承包”,财税部门如不严格加强企业成本(费用)列支的管理等,就会使所得税收入大量流失。因此,也促使财政、税务部门必须实施严格的管理与监督机制。
总之,与第二步利改税、税利大包干办法相比,“税后承包”改革是目前妥善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较好形式。我们认为,无论是从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角度看,还是就未来进一步理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而言,“税后承包”改革都有其明显的优越性。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无经济效益或无偿还能力的老贷款问题。重庆市1986年末的老贷款中属于这种类型的借款有2584万元,占36%。这类借款中既有由于不问经济效益和必要性而造成的“失败”贷款,也有是企业需要的建设与改造项目,但企业本身无偿还能力的借款。对于后一类贷款,计委、财政、银行等部门要帮助企业解决还款问题,但对于盲目建设与改造而造成的“失败”项目的贷款,应让银行、计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也承担一些经济责任,不能完全将此甩到财政身上,以利于今后克服“盲目贷款”问题。
(二)关于企业税后还贷的范围问题。新借款一律改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的办法虽好,但与企业目前实际具有的还款能力不完全适应。例如:重庆市百货大楼1988年企业留利中真正用于发展生产的比例只有35.8%(如果再剔除计征预算调节基金以后,企业留利中用于发展生产的比例只有25.8%)。就企业目前实际具有的这样一个还款能力而言,一般性技改任务企业尚可独自承担,但要把基本建设和重大技改项目的任务全交由企业负责,企业实在难以承受。若硬性规定企业只能自借自还,将来就可能影响企业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因此,应对企业“税后还贷”的范围有所明确,一般性技术改造任务,由于企业有能力承担,应纳入企业“税后还贷”范围,但对于基本设施建设和重大技改项目,由于企业无能力承担,不应纳入企业“税后还贷”范围,而由计委、财政、主管部门专项解决。
(三)关于“税后承包”基数的核定。重庆市国营商业企业1988-1990年“税后承包”基数的确定主要是“基数法”,承包形式主要是递增包干。这些办法在一年多的实践中总的看是可以的,但还存在基数畸轻畸重和难以解决企业实现利润超常增长情况下如何保证国家得大头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下一轮承包过程中,应当辅之以系数法和超收分档分成等办法来不断完善承包基数的确定和承包形式,以利于“税后承包”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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