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企业每月按一定比例计提灾害事故损失,借记“企业管理费”,贷记“预提损失”。并对之进行专户存储。当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转“预提损失”帐户。
笔者认为此法不妥:其一,不科学。预提帐户是用来核算、监督应付费用预提及其实际支付的全过程。要求费用的支付是必然发生的。而灾害事故损失是偶然性损失。这样做会造成所提费用无最终落脚点。其二,对偶然性损失进行预提并立户存储,势必占用资金,造成损失。而最终却不一定使用。其三,不能给企业形成真正的保障。因企业资金和补偿能力都很有限,当发生巨额损失时,企业是无能为力的。
较合理的做法是:参加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缴纳保险费时,借记“企业管理费”,贷记“银行存款”;发生损失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弥补企业的损失。这样不但克服了前一做法的不足,并且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企业每月按一定比例计提灾害事故损失,借记“企业管理费”,贷记“预提损失”。并对之进行专户存储。当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转“预提损失”帐户。
笔者认为此法不妥:其一,不科学。预提帐户是用来核算、监督应付费用预提及其实际支付的全过程。要求费用的支付是必然发生的。而灾害事故损失是偶然性损失。这样做会造成所提费用无最终落脚点。其二,对偶然性损失进行预提并立户存储,势必占用资金,造成损失。而最终却不一定使用。其三,不能给企业形成真正的保障。因企业资金和补偿能力都很有限,当发生巨额损失时,企业是无能为力的。
较合理的做法是:参加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缴纳保险费时,借记“企业管理费”,贷记“银行存款”;发生损失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弥补企业的损失。这样不但克服了前一做法的不足,并且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