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组成部分之一的土地,就其形式而言,大凡有无偿拨入、有偿征用和接管这三类。然而,不论其来源差异如何,均以其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共存于企业,形成了企业的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形成了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物质条件。笔者就“固定资产——土地”与其它生产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比较所独具特点问题谈以下认识:
一、从企业财务制度上认识。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1.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之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2.根据国家建设委员会在1955年颁发的《工业与民用建设预算编制暂行细则》的规定,征用土地费用是建设场地准备工作费用的一部分。因此.建设单位对于征用土地费用,应该与所有的建设场地准备工作费用同样处理,即在固定资产动用时,将此项费用计入有关的固定资产价值中,也就是说,建设单位的征用土地费用,在移交给生产单位的固定资产中,不应单独列作“固定资产——土地”项目。3.国务院以国发(1985)63号通知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再次重申,“固定资产——土地”不提折旧。
根据上述制度,对具有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的“固定资产——土地”,在财...
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组成部分之一的土地,就其形式而言,大凡有无偿拨入、有偿征用和接管这三类。然而,不论其来源差异如何,均以其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共存于企业,形成了企业的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形成了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物质条件。笔者就“固定资产——土地”与其它生产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比较所独具特点问题谈以下认识:
一、从企业财务制度上认识。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1.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之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2.根据国家建设委员会在1955年颁发的《工业与民用建设预算编制暂行细则》的规定,征用土地费用是建设场地准备工作费用的一部分。因此.建设单位对于征用土地费用,应该与所有的建设场地准备工作费用同样处理,即在固定资产动用时,将此项费用计入有关的固定资产价值中,也就是说,建设单位的征用土地费用,在移交给生产单位的固定资产中,不应单独列作“固定资产——土地”项目。3.国务院以国发(1985)63号通知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再次重申,“固定资产——土地”不提折旧。
根据上述制度,对具有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的“固定资产——土地”,在财务处理上分为二类情况:一是过去无偿拨入或接管的;二是有偿征用的。前者使“固定资产——土地”所固有的特性——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在帐务上得以体现,形成了企业的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项目,即“固定资产——土地”、“固定基金——土地”,同时还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土地”不得提取折旧。而后者因为是有偿征用的而与前者恰恰相反,即将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归靠记入在房屋、建筑物价值内并提取折旧,而不以土地价值单独列帐反映;也就是说,土地的价值早已成了房屋、建筑物的价值构成部分,其本身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已被房屋、建筑物所取代,一个独具属性、独具用途的有形资产就此化为乌有,在企业资产、基金帐务上,已经不复存在了。但作为土地折旧部分,已在提取房屋、建筑物的同时,视其房屋、建筑物的价值被提取出来了。为此,人们会问,作为同一概念的土地,由于其来源的区别,使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同一律遭到了否定;同时,也是由于其来源的不同,将现实所具有的实物与价值形态的客观存在被人为地意识化了,使存在决定意识的哲学原理遭到了否定。
二、从折旧的理论来认识。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是固定资产在使用中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价值。在会计核算上,是将转移出去的那部分价值以折旧的形式转化到它参与生产的产品成本中去,随着产品价值的实现而转化为货币资金,从而脱离其实物形态。而就“固定资产——土地”来说,虽然它从投入之日起,就在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但它始终有别于其它生产用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即是说,它虽参加若干个生产周期,而不曾出现磨损,其价值也不曾有损耗,故而也就无需对其进行补偿了。由此可见,作为补偿之用的折旧费是无提取的必要了,随之而来的大修理费用的提取更是无意义的了。
三、从投资和成本上认识。目前,企业进行外延式的扩大再生产,有偿地征用土地,其技改时的投资大都是用日后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和折旧偿还的;也可以说是国家和企业放弃了自身应得的部分来偿还的。如若只将征用土地的投资抽象出来,提取折旧,那么,作为国家和企业偿还的部分又被列入成本,供企业所长期享用。因为土地所具有的本质特性决定了土地是不需要补偿的,那么,折旧的提取就增大了当期成本,抵减了当期利润,国家又会相应的少收入一部分。
四、从计提折旧的预计年限上认识。根据“使用年限法”的理论,计算固定资产转移价值的基本因素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即:固定资产折旧额=原始价值÷使用年限。可见,固定资产转移价值的大小是受使用年限制约的,并与使用年限成反比例关系。虽然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不可能准确地确定,但除土地以外的其它生产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还是可以根据其结构、负荷程度、工作条件和维护修理等因素来预计。而土地的使用年限客观地说,则是无限的,而现实将有偿征用的土地计入房屋、建筑物价值内,按其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从而使之人为地有限化了。
五、从土地资源管理来认识。在我国人口众多、可垦荒地有限、土地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如何最少地征用土地,发挥最大的效益,必须从政策、制度上加以引导、制约。而现实是,对无需作价值补偿的征用土地,在有限年度里照提了折旧并进入了成本核算,企业得到了好处,照此,企业可多征地,多得好处,何乐而不为。但从宏观上看,则不利于企业节约地利用土地资源,如此下去,必然会造成有限的土地资源更趋减少。
综上所述,在对“固定资产——土地”与折旧的认识上,我认为:首先应按土地自身所固有的属性,客观地而不是人为地反映出该有形资产的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的存在,在帐务上明确地按不同来源设立明细科目,列帐反映出“固定资产——土地”、“固定基金——土地”项目。其次,应按折旧原理与“固定资产——土地”的“特殊”实际,不论其来源(无偿拨入、接管、有偿征用)如何,均不得提取折旧和大修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