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委托收款”的应用范围很广泛,但是,目前常见的只是供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其开户行向购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收取货款。而另一部分如劳务供应及其它应收款结算等的使用率却很低。
在供需双方采用预付购货款结算方式时,若甲方供货后不及时退回货款余额,经乙方多次催收毫无结果的情况下,乙方也可向甲方采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这样,乙方在此项工作中不仅促使了甲方在接到其开户行转交“委托收款”后的三天之内予以答复,而且乙方可以据此答复商定良策,解决拖欠问题。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事后纠正多付款的问题,也可以采用此种结算方式予以解决。如,当乙方在事后(即承付期后)才发现“委托收款”所附发票计算有误,多付了货款或杂费。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不能消极等待甲方退款,因为乙方在规定的承付期内没有办理拒付,负有一定的责任,而应该积极地向甲方提供原始资料复印件及其信函,同时向甲方办理“委托收款”。
总之,在劳务供应、特别是其它应收款结算中,如果多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可以在经济交往中起到减少拖欠,加速资金流通的作用。
“委托收款”的应用范围很广泛,但是,目前常见的只是供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其开户行向购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收取货款。而另一部分如劳务供应及其它应收款结算等的使用率却很低。
在供需双方采用预付购货款结算方式时,若甲方供货后不及时退回货款余额,经乙方多次催收毫无结果的情况下,乙方也可向甲方采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这样,乙方在此项工作中不仅促使了甲方在接到其开户行转交“委托收款”后的三天之内予以答复,而且乙方可以据此答复商定良策,解决拖欠问题。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事后纠正多付款的问题,也可以采用此种结算方式予以解决。如,当乙方在事后(即承付期后)才发现“委托收款”所附发票计算有误,多付了货款或杂费。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不能消极等待甲方退款,因为乙方在规定的承付期内没有办理拒付,负有一定的责任,而应该积极地向甲方提供原始资料复印件及其信函,同时向甲方办理“委托收款”。
总之,在劳务供应、特别是其它应收款结算中,如果多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可以在经济交往中起到减少拖欠,加速资金流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