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不少城市建设单位(甲方)在对竣工建设项目(含修缮)工程决算审核时往往忽视对施工企业(乙方)“代收税金”计算正确性的审核。这个问题在对乡镇施工企业工程决算审核中更为突出。
依照我国现行税收管征制度规定,本县(市)范围内的乡镇施工企业进城区作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是回施工企业所在乡(镇)税务所纳税。于是就涉及到工程决算中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代取税金”中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问题。
依照税法规定,我国城建税税率是分区域设计的:城市7%、县城5%、乡区1%。因此城市建设单位在决算审核时要分清施工企业纳税地点及相应应缴城建税税率。不能按工程所在地的7%或5%付给,否则会给施工企业占了便宜,也给税收管征带来麻烦。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困难而委托税务部门代征的一种专项费用。它只在乡(镇)级以上集体企业及国营企业征收,税率一般为1%(或2%)。对于乡镇、私营、个体工商业户由当地财政所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依国务院国发(1985)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该附加费属社会性开支,它只能在所得税前利润10%内列支,不得...
目前,不少城市建设单位(甲方)在对竣工建设项目(含修缮)工程决算审核时往往忽视对施工企业(乙方)“代收税金”计算正确性的审核。这个问题在对乡镇施工企业工程决算审核中更为突出。
依照我国现行税收管征制度规定,本县(市)范围内的乡镇施工企业进城区作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是回施工企业所在乡(镇)税务所纳税。于是就涉及到工程决算中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代取税金”中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问题。
依照税法规定,我国城建税税率是分区域设计的:城市7%、县城5%、乡区1%。因此城市建设单位在决算审核时要分清施工企业纳税地点及相应应缴城建税税率。不能按工程所在地的7%或5%付给,否则会给施工企业占了便宜,也给税收管征带来麻烦。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困难而委托税务部门代征的一种专项费用。它只在乡(镇)级以上集体企业及国营企业征收,税率一般为1%(或2%)。对于乡镇、私营、个体工商业户由当地财政所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依国务院国发(1985)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该附加费属社会性开支,它只能在所得税前利润10%内列支,不得参照前者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因此乡镇施工企业便不能在决算中以代收税金名义向甲方收取教育费附加。所以城市建设单位在对乡镇施工企业竣工工程决算的审查中除注意城建税税率外,还应注意不得将教育费附加列入“代收税金”内,否则,会造成与前者相似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