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大]
[中]
[小]
摘要:
一、国营工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问题解答
1989年9月14日至19日,财政部在无锡市召开了1989年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布置会。根据会议上各地代表提出的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我们写了这个解答,供汇编决算时参考。
问:兼并(或出售,下同)企业的主管部门怎样汇编这类企业的报表?
答: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1989)38号《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1989)39号《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89)财工字第131号和(89)财工字第134号文件有关兼并和出售企业的财务处理规定,国营工业企业可以兼并或购买其它企业,也可以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兼并后,如果被兼并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按兼并方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地位,但法人实体改变,按法人实体变更后适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企业被出售后,其所有制性质随购买方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而定,并按重新确定的所有制性质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按照这一规定,在会计核算上,如果国营工业企业兼并或购买其它企业,无论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原来执行何种会计制度,自被兼并或...
一、国营工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问题解答
1989年9月14日至19日,财政部在无锡市召开了1989年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布置会。根据会议上各地代表提出的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我们写了这个解答,供汇编决算时参考。
问:兼并(或出售,下同)企业的主管部门怎样汇编这类企业的报表?
答: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1989)38号《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1989)39号《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89)财工字第131号和(89)财工字第134号文件有关兼并和出售企业的财务处理规定,国营工业企业可以兼并或购买其它企业,也可以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兼并后,如果被兼并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按兼并方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地位,但法人实体改变,按法人实体变更后适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企业被出售后,其所有制性质随购买方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而定,并按重新确定的所有制性质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按照这一规定,在会计核算上,如果国营工业企业兼并或购买其它企业,无论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原来执行何种会计制度,自被兼并或被出售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都应执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国营工业企业被兼并或被出售,在办理被兼并或被出售产权转让手续期间,仍应执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办理产权转让转移手续后,执行兼并或购买方的有关会计制度。
被兼并企业从办理各种手续,对资产进行清查、评估、确定底价等等到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为止,有一定的间隔期。在这一期间,由于有的企业是继续生产的,有的是停工等待被兼并的;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以后,有的企业已丧失了法人资格,有的尚未丧失法人资格,但改变了产权转让企业实体。因此,被兼并企业在填列“汇编企业户数”时,应从时间上划分为产权转让以前和产权转让以后两种情况:①国营工业企业被兼并在产权转让以前(兼并期间),不管是继续生产的,还是停产的,其户数都应汇编在“汇编企业户数”中,如果是继续生产企业,就按盈利或亏损企业,分别填列在“盈利企业户数”或“亏损企业户数”内;如果是停产的,则填在“关停企业户数”中。②被兼并企业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以后,如果已经丧失法人资格的,则不应包括在汇编企业户数内;如果尚未丧失法人资格,只是改变了产权转让企业实体,但仍然是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的,则应包括在“汇编企业户数”内,并按盈亏情况,分别填列在“盈利企业户数”和“亏损企业户数”项目中;如果被兼并企业尚未丧失法人资格,只是改变了产权转让企业实体,只要不是国营工业生产企业性质的,则不应汇编在“汇编企业户数”内。
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其它企业,不管它兼并了多少户企业,只要被兼并企业丧失了法人资格,兼并方只能作为一户进行汇编。
问: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在会计处理上,过去是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这是因为,企业的技术转让净收入扣除应留给企业的部分外,单独上交财政。近几年,随着企业间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技术转让业务越来越多,技术转让已经成为企业正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与企业取得的经营收入一样,要交纳所得税(30万元以下部分免交),不再单独上交财政。因此,1989年新修订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以及相应的支出,都在“销售——其他销售”科目核算,技术转让收入和支出相抵以后的净收入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和留给企业。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30万元以下以及30万元以上交纳所得税以后的部分),在“利润分配——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科目中核算。
例:某企业本年度共取得技术转让收入60万元,为取得这项收入而支出的成本10万元,所得税率55%。按规定技术转让收入留给企业的部分10%可用作奖励。则:
技术转让净收入50万元=60万元—10万元
技术转让收入应交
的所得税11万元=(50万—30万)×55%
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39万元
=30万元+(50万元—30万元)×45%(其中3.9万元
用于奖励)。
会计分录如下(分录中的金额均以万元为单位下同):
1.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借(增):银行存款 60
贷(增):销售——其他销售 60
2.成本支出:
借(减):销售——其他销售 10
贷(减):银行存款 10
3.技术转让净收入转入利润:
借(减):销售——其他销售 50
贷(增):利润 50
4.计算应交所得税:
借(增):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11
贷(增):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
5.计算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借(增):利润分配——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 39
贷(增):专用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 35.1
职工奖励基金 3.9
在报表上,技术转让净收入50万元应包括在“利润表”的“其他销售利润”项目中,并体现在利润总额内;留给企业的39万元,在“利润分配明细表”的“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项目中反映;11万元应包括在应交所得税中。
问:何谓“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决算报表中有关项目口径应如何掌握?
答:“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是目前在部分地区、行业的一些企业中试行的一种增值税计算扣除税金的方法,其基本做法是,增值税的计算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企业当期购进的属于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不论当期是否已投入生产使用,其应扣除的税款,均可以在当期进行抵扣,企业采购这些物资的成本进行“价税分流”,其“应扣税金”单独记帐反映,企业生产耗用的这些物资以不含税的成本进行核算。为此,有的地区又称这种方法为“无税成本法”。
由于企业成本核算是以不含税的材料物资为基础进行的,因此,企业产品的工厂成本、销售成本均表现为无税成本。在会计报表中,按经财政部同意的(89)国税流字第218号《关于进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的通知》的要求,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的企业,在试点阶段向财政、银行、统计等部门报送报表时,仍应按原核算的无税成本资料上报,但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分析利用会计资料,企业应在上报的“利润表”中补充“本期抵扣税金”的数据。
在今年的决算报表中,有关项目的口径也按此掌握,即“利润表”的“销售工厂成本”项目按无税成本口径填报,相应,“销售税金”项目反映企业销售产品增值税的整体税金及应交的其他流转税金(如产品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企业本期已抵扣的增值税应单独在利润表“补充资料”、“价税分流试点企业已扣抵的增值税”项目中反映。在其他报表中,如“成本表”、“生产费用表”、“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等报表中,有关成本、费用项目均按无税成本口径反映。但应注意,“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的本年应交增值税项目,不反映增值税的整体税金,只反映企业本年应交的增值税(其中包括按规定归还借款数、转入专用基金数)。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综合部门,在使用决算报表资料时,应考虑企业本期抵扣增值税这个因素。
另外,有一点需要强调,按照规定,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原来实行“实耗法”的,其期初库存扣除项目中的应扣税金和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中所耗用的扣除项目中的应扣税金,应单独记帐,不得作为实行期的购进数进行抵扣。但对企业当年动用库存,即期末库存小于期初库存的部分,允许在当年抵扣。在决算报表中,企业的这部分“期初待扣税金”,应包括在“资金平衡表”的“定额流动资产小计”项目及有关明细项目中。在“流动资产及流动基金表”等决算报表中,有关流动资产项目也同此口径填列。
问:“利润表”的“销售及其他费用”项目中的技术开发费及“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反映什么内容?
答:“利润表”的“销售及其他费用”项目中的技术开发费,包括下列两项内容:一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财政部(88)财工字第218号《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的规定,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不超过1%的技术开发费。二是生产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的部分企业,按(87)财税字第172号《关于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器四种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不超过10%的研究开发费。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时,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科目。
“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项目,除了包括上述两项内容外,还包括按照(87)财工字第68号《下达1987年实行按销售额2%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的重点纺织机械(器材)企业名单的通知》的规定,承担关键设备制造任务的146户重点纺织机械和纺织器材企业,按销售额2%从“企业管理费——新产品试制费”中提取的新产品研制开发基金。
另外,根据农业部、轻工业部、财政部(88)农(农)字第11号《关于提取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的通知》的规定,制糖企业按规定在成本中提取并上交的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包括在上述两个项目中。
问: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如何进行利润分配的核算?
答:按照规定:“企业实行承包后,执行中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产品税、所得税、调节税和其它各项税收。盈利企业完成承包上交利润目标后的超目标利润,也应照章缴纳所得税、调节税。企业超过年度承包目标多得的部分,由财政部门采取收入退库方式,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处理。”
在会计核算上,“利润分配”科目不仅要反映企业按照利改税办法规定的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而且还要反映实行承包责任制后,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首先,企业仍应按照利改税有关办法规定计算应交所得税、调节税,借(增)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调节税”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调节税”科目。然后,企业按照承包合同有关上交利润目标任务,计算应交的承包利润,承包上交数与按利改税办法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调节税的差额,如为正数,为财政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如为负数,则为企业应7补交的承包利润。企业应分别在“利润分配”科目和“应交利润”科目下,增设“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和“应补交的承包利润”两个明细科目。企业计算出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借(减)记“应交利润——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科目;如为应补交的目标利润,则借(增)记“利润分配——应补交的承包利润”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应补交的承包利润”科目。
按照规定,企业超承包利润要首先上交财政,然后再采用退库办法返还给企业,财政实际返还给企业的超承包利润,在“应交利润——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科目核算。企业收到财政返还的超承包利润,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科目。有些地区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只上交相当于承包目标任务的利润,超承包利润采用抵交的办法,直接转作专用基金。为了清楚地反映按利改税办法计算与按承包办法计算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的差异,正确地反映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这类企业仍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应由财政退库的超承包利润,企业抵交的利润在“应交利润——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科目核算。
下面举例说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利润分配的核算方法。
例一:某大中型盈利企业,按55%的比例交纳所得税,免交调节税。1989年该企业实现利润100万元,按规定应交所得税55万元。该企业核定承包目标利润50万元。企业按规定已上交所得税55万元,财政已将多交的超目标利润退给企业。
1.计算应交所得税:
借(增):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55
贷(增):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5
2.企业上交所得税:
借(减):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5
贷(减):银行存款 55
3.计算应由财政退库的超承包利润:
借(减):应交利润——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 5
贷(减):利润分配——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 5
4.财政退库给企业超承包利润:
借(增):银行存款 5
贷(增):应交利润——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 5
5.计算企业留利:
借(增):利润分配——企业留利 50
贷(增):专用基金(五项基金) 50
例二:某企业上交目标利润为65万元,已全部上交财政,其它条件同上例。
1.计算应交所得税:
借(增):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55
贷(增):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5
2.企业上交所得税:
借(减):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5
贷(减):银行存款 55
3.计算应补交的承包利润:
借(增):利润分配——应补交的承包利润 10
贷(增):应交利润——应补交的承包利润 10
4.企业上交补交的承包利润:
借(减):应交利润——应补交的承包利润 10
贷(减):银行存款 10
5.计算企业留利:
借(增):利润分配——企业留利 35
贷(增):专用基金(五项基金) 35
例三:某企业核定的上交目标利润110万,已全部上交财政,其它条件同例一。
1.计算应交所得税:
借(增):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55
贷(增):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5
2.企业上交所得税:
借(减):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5
贷(减):银行存款 55
3.计算应补交的承包利润:
借(增):利润分配——应补交的承包利润 55
贷(增):应交利润——应补交的承包利润 55
4.企业上交补交的承包利润:
借(减) :应交利润——应补交的承包利润 55
贷(减):银行存款 55
5.计算企业留利:
借(减):专用基金 10
贷(减):利润分配——企业留利 10
例四:某企业核定的承包上交目标利润40万元,超承包利润15万元采用抵留办法。其它条件同例一。
1.计算应交所得税:
借(增):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55
贷(增):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5
2.计算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
借(减):应交利润——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 15
贷(减):利润分配——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 15
3.企业交纳所得税:
借(减):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0
贷(减):银行存款 40
4.抵交超承包利润:
借(减):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
贷(增):应交利润——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 15
5.计算企业留利:
借(增):利润分配——企业留利 60
贷(增):专用基金(五项基金) 60
问:企业归还各种借款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在报表上如何反映?
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种,即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用所得税后利润归还和用企业自有资金归还。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
1.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按照第二步利改税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在所得税前归还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实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按规定1988年底以前未归还的借款,其本金和利息可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一部分,最多只能还一半。企业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数额,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借款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等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减或增)记“专项工程支出”、“固定基金”等科目。这部分归还借款的数额,包括在“利润分配明细表”中的“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或“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项目中。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核定企业承包后每年归还的基建和专项技措贷款的数额,也应包括在上述两个项目中;企业年终按核定数应当用于还贷而没有用于还贷的利润,应补交财政的数额,应在“应交利润”项目中反映。
2.用所得税后利润归还。按照财政部、国家体改委(89)财改字第2号《关于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的规定,1988年底以前未归还的借款,其本金和利息除了一部分可在所得税前归还外,其余用所得税后利润和企业留用资金归还。用所得税后利润归还借款的会计处理方法同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借款一样处理。但在填列“利润分配明细表”时,用所得税后利润归还数额,应包括在“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和“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项目内,并在“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和“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这两个项目下的其中:“用所得税后利润归还数”项目予以单独反映。
上述两种情况,应在“基建借款及专项借款表”中的“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数”和“用所得税后利润归还数”项目中分别反映(不相等的因素除外)。
3.用企业税后留利及其他自有资金归还借款。按照(88)财工字第162号《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包以后新发生的基建和专项技措贷款,一律用企业留利、超目标所得和其他自有资金归还,不能再用所得税前利润还贷。实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1989年开始新借入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本金,应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企业应于专项借款工程完工时,按工程实际支出数,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到还款时,再冲减专用借款,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在报表上,应反映在“基建借款及专项借款表”的“用专用基金归还数”项目中。
问:企业调剂外汇取得或支付的调剂外汇差价,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国家对企业的留成外汇,实行有计划的有偿调剂使用。持有留成外汇额度的企业,如本单位不需要使用时,允许通过中国银行进行调剂。需要外汇的企业,可以调进外汇,但调剂所得外汇,只能用于本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进口发展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得用于进口盈利商品在国内倒卖。
1.关于调出外汇。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调剂留成外汇所发生的人民币溢价金额和企业调剂外汇留成额度所得的人民币收益,应当并入企业留利,按照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用于奖金、福利的原则分配使用。但是企业如有调入外汇的,其调出外汇收益首先应用于弥补调入外汇发生的价差支出,年终剩余收益转入专用基金。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调出外汇所得的收益,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取得收入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付款——调出外汇价差”科目。企业如有调入外汇发生价差支出,用调出外汇收益弥补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减)记“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或“专项应收款”科目。年度终了,企业应将“专项应付款——调出外汇价差”科目的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科目。
2.关于调入外汇。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购买调剂外汇所需的人民币,应根据实际用途划分资金渠道,即:属于购买生产用原料、材料、辅料、零配件等所需的人民币,应用流动资金支付;属于购买先进设备及其部件等所需人民币,应用专项资金或基建投资支付。
在会计处理上,应分别不同情况,属于购买生产用原材料等调剂外汇所支付的人民币,应通过“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企业调进外汇用人民币支付的外汇价差,借(增)记“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用调剂所得的外汇购买原材料时,应将调进外汇用人民币支付的价差(如有调出外汇的,还应扣除调出外汇价差收入,下同)转入购进原材料成本。属于购买先进设备等调进外汇所支付的人民币,应通过“专项应收款——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企业调进外汇用人民币支付的外汇价差,借(增)记“专项应收款——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企业用调剂所得外汇购买先进设备时,同时应将调进外汇用人民币支付的价差转入购置的设备成本。
问:“专用基金”科目所属的“风险保证金”明细科目应包括哪些核算内容?
答:“专用基金——风险保证金”科目主要核算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风险保证金。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凡属个人、合伙或全员承租的,承租方的收入在支付租金和承租经营者、合伙承租成员的收入之后如有余额,按照规定应转作风险保证金。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按规定将未分配的承租方收入转作风险保证金时,借(减)记“未分配承租收入”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风险保证金”科目。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从超承包留利中建立的风险保证金,也可通过“专用基金——风险保证金”科目核算,借(减)记“专用基金(新产品试制等五项基金)”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风险保证金”科目。但是,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的企业,收到职工交纳的承包抵押金则不应通过“专用基金——风险保证金”科目核算,而应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专设明细科目核算。
二、国营商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问题解答
现结合财政部与商业部联合印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1989年国营商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就9月份在西安召开的决算布置会议上提出的一些问题,作以下解答:
问:今年的国营商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与去年比较有哪些变化?
答:今年的国营商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从总体上看变化不是很大,但在去年格式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补充:
(1)取消了“职工工资情况调查表”。因为这张表的内容主要反映商业企业职工及其工资情况,带有统计性质,不属于会计报表,有关资料可以从统计部门取得。因此,按照财政部会计改革对会计报表规范化的要求,除管理上必需的指标在有关报表列为补充资料外,取消了这张报表。
(2)简化了有关报表中的栏目。汇总报表中栏目分得越细,基层的汇编工作量就越大。为了减轻汇总部门年度汇总的工作量,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原则下,今年对汇总报表中部分报表的栏目进行了适当简化。一是简化了“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中“商业企业”栏。去年要求“商业企业”栏按“批发企业”、“大中型零售企业”、“小型零售企业”和“主管部门”分别汇总,今年取消了“小型零售企业”和“主管部门”两栏,保留了“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栏目。因为,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是商业部门的主体,有关数据和资料是国家宏观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不能取消。二是简化了“专用基金表”中的“统筹退休基金”栏和专用基金年末数中的“专项工程”“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三个其中项目。三是改变了“改转租企业会计主要指标分列汇总表”中按“国有集体经营”、“转为集体企业”、“租赁经营企业”三种形式分栏汇总的作法。因为,小型商业企业改转租以后,其财务隶属关系已发生了变化,国营商业报表中除本表外,对改转租企业已不再汇总了,本表汇总时也应简化为宜。
(3)增加了“专业公司系统主要会计指标分列汇总表(之二)”。这主要是为了满足商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的要求。
除此之外,根据一年来商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补充规定,对汇总报表也作了个别项目调整。如“资金表”中增加了“彩电专营借款”项目;“专用基金表”中“本年减少数”部分增加了“归还借款本息”和“预算调节基金”项目;“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中单独反映“承包退库利润”,改变了“抵交的战备盐管理费和碘盐加工费”的处理方法等。
问:“资金表”中流动资金借款部分为什么增加了“彩电专营借款”项目?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资金表”中的“彩电专营借款”是今年报表中的新增项目。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2号文件《关于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对彩电实行专营,并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按国家规定,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由生产企业代征代交,商业等专营单位向生产企业等购进彩电时,不仅要支付彩电价款,同时要支付由生产企业代征代交的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为了解决商业等专营单位购进彩电时垫付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问题,企业按规定可以向银行借入“彩电专营借款”。因此,“资金表”中增加了“彩电专营借款”项目,用以反映彩电专营企业因垫付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而向银行借入尚未归还的款项。商业等专营单位取得彩电专营借款后,要增加借款利息支出。按照财政部(89)财商字第89号文件规定,商业等专营单位因代垫彩电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利息,采取按规定标准扣抵垫付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的办法进行贴息。为了核算商业等专营单位的彩电专营借款、购进彩电时垫付的和销售彩电时代收的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以及因垫付彩电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而发生的彩电专营借款利息等有关情况,商业部今年7月以(89)财会字第68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规定在“流动资金借款”科目增设“彩电专营借款”子目,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增设“垫交特别消费税”和“垫交国产化发展基金”子目,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增设“代征特别消费税”,“代交国产化发展基金”和“彩电专营贴息”子目。企业经营彩电对货款部分仍应按国家规定的彩电购销价格,记入“库存商品”和“营业收入”等有关科目,垫付和代征的彩电特别消费税、国产化发展基金以及彩电专营贴息,通过“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购进彩电时,增记“库存商品”科目,增记“其他应收款——垫交特别消费税、垫交国产化发展基金”科目(按发票开列的金额记帐,14吋以上为600元和300元;14吋以下为400元和100元),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付款数),按发票金额与实际付款数之间的差额,增记“其它应付款——彩电专营贴息”科目,即为留归本企业和应分配给下一级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贴息。企业销售彩电时,按收款数增记“银行存款”、“委托银行收款”等科目;按销量和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增记“营业收入”科目,代征的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增记“其他应付款——代征特别消费税、代收国产化发展基金”科目(发票金额),发票金额与实收数之间的差额,为分给下一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的贴息数,减记“其他应付款——彩电专营贴息”科目。企业按实收数归还彩电专营借款时,减记“流动资金借款——彩电专营借款”科目,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冲销“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按发票金额记帐的彩电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企业每月终了按当月销量计算本企业应留的彩电专营借款贴息,冲减利息支出,减记“其他应付款——彩电专营借款”科目,减记“费用——利息”科目。
问:“资金表”中为什么增加了“基建借款本年借入数”和“专用借款本年借入数”两项补充资料?
答:今年在“资金表”中增加了“基建借款本年借入数”和“专用借款本年借入数”项目,有了这两项指标,再结合其他报表中的有关项目加以整理,就可以总括地分析企业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借入、归还等情况。即上年的“资金表”内列有上年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年末未还数(也就是本年的年初数),今年“资金表”中的“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为本年年末未还数,“利润分配表”列有本年用利润归还的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累计数,“专用基金表”列有用专用基金归还的借款本息。加工整理时,利用上年“资金表”中的年末未还的借款数,加上本年“资金表”中附列的“基建借款本年借入数”和“专用借款本年借入数”,减去“利润分配表”中用利润归还的基建、专用借款和“专用基金表”中的“归还借款本息”,应该等于本年“资金表”中年末未还的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数额。这样,企业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借入、归还情况就能得以全面反映。
问:“利润表”补充资料中增设的“工资增长基金本年提取数”项目如何填列?它与本表中的全年职工工资总额是什么关系?
答:为了满足财务管理的要求,在“利润表”补充资料中增设了“工资增长基金本年提取数”项目,用以反映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随着经济效益增长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通常称为“效益工资”。这一项目企业应根据“工资基金”科目的“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子目有关记录填列。“工资增长基金本年提取数”与“全年职工工资总额”两项指标有联系也有区别,前者是提取数,后者为发放数。按统计部门规定,企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数额。因此,企业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如以工资形式发给职工,就形成了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没有发放的工资增长基金,不构成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问:“利润分配表”中的“企业全部应留利润”项目与“专用基金表”中本年提取的“企业留利基金”有何关系,两者之间的数额是否相等?
答:“利润分配表”和“专用基金表”中的企业留利,都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留用的利润,但两个报表反映留利的概念是不同的,数额也不相等。“利润分配表”中的“企业全部应留利润”和其他有关项目,反映当年国家同企业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而“专用基金表”反映了企业留利基金和其他各种专用基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从数额上看,“利润分配表”中的“企业全部应留利润”,反映企业税后利润留用数和亏损企业减亏分成,承包企业未完成承包任务而用以前年度留利基金弥补的数额,以及亏损企业应由专用基金等自行弥补的亏损数额,要在本项目用负数反映,汇总后抵减盈利企业留利和亏损企业减亏分成。“专用基金表”中本年提取的“企业留利基金”,不仅包括企业税后利润留用数和亏损企业减亏分成,还包括企业税前的各种单项留利,如归还借款利润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提前还清基建借款留给企业的利润和国外来料加工业务留用的利润等。但承包企业未完成承包任务应该用以前年度留利基金弥补的承包上交税利不足数和亏损企业应当自行弥补的亏损数,在本表“本年减少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企业留利基金的本年提取数之内。
问:“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中为什么要单独反映承包退库利润的有关情况?
答:“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中的“承包退库利润”各项目,反映承包企业超承包上交利润应由财政退库返还承包多得利润的退库情况。在去年的报表中,这部分内容要求用负数并入本表“利润及承包费”部分有关项目之内。今年的报表规定这部分内容要单独列出,一方面,是为了便于管理部门了解承包企业超承包多得利润的退库情况;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承包企业从应交税利中抵交承包多得利润。按财务制度规定,承包企业今年仍应按照第二步利改税等有关规定上交税利,企业超承包上交任务应多得的利润,另由财政部门退库返还给企业,不得直接从应上交的税利中抵交。但如果承包企业未完成承包上交税利,应由企业留利等补交承包利润,仍应并入本表“利润及承包费”部分有关项目。
问:“专用基金表”中“本年减少数”部分为什么增设了“归还借款本息”项目,它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随着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和有的地区实行了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用专用基金归还借款本息的内容多了,国家在宏观上不仅要分析企业用利润归还借款的情况,还需要了解企业用专用基金归还借款本息的数额,因此,今年的“专用基金表”中增设了“归还借款本息”项目。这个项目除以前年度规定的内容(如用提取折旧等归还借款)之外,还包括承包企业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按规定用专用基金归还的借款本息。
问:“国家资金表”中“流动资金”栏,为什么不反映企业用留利基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数额?
答:流动资金划归银行统一管理以后,银行要求企业按留利的10%—30%补充流动资金,但这部分用留利补充的流动资金,不应在“国家资金表”中的“流动资金”部分反映。根据商业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国营商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流动资金要求按“国家流动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分别核算,企业用留利基金补充的流动资金,作为企业流动资金核算,不作为国家流动资金。所以,“国家资金表”中不反映企业用留利补充的流动资金数额。
问:商业部门的肉联厂,有的属于食品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食品公司统—与财政发生税利上交和亏损弥补交退库清算关系;有的直接与财政发生交退库清算关系,下属有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企业。财政部门汇总报表时,对上述两种情况应怎样汇编?
答:财政部门汇编报表时,对于统一与财政发生税利和亏损交退库清算关系的食品公司及其所属的肉联厂,除“专业公司会计主要指标分列汇总表(之一)”外,其他凡属分行业的报表,如“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等,均应将食品公司连同所属的肉联厂一起作为一户,在“商业企业”栏内汇编,但“专业公司会计主要指标分列汇总表(之一)”,应按食品公司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作为汇编户数,分别“商业”、“工业”和“其他企业”等进行汇编。对于直接与财政发生税利和弥补亏损交退库清算关系的肉联厂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企业,应将这种肉联厂连同所属的批发、零售企业一起作为一户,在“利润表”等有关报表中的“工业企业”栏内汇编,“专业公司会计主要指标分列汇总表(之一)”各栏,均不汇编这类企业的报表。
问:以企业主管部门为单位与财政实行承包的,怎样编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情况调查表”?
答:“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情况调查表”中的“汇编企业户数”,反映与财政部门签订承包合同的企业户数。各级财政部门汇编这张报表时,应按与财政部门签订承包合同的企业户数进行汇编。对于以企业主管部门为单位与财政实行承包的,应将主管部门作为一户,在本表“主管部门”栏内汇编。年度终了,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所属企业当年上交税利情况,与按承包合同等规定计算的1989年承包上交利润数进行比较,如果当年实际上交税利超过按合同规定计算的承包上交利润,即为应由财政退库的承包多得利润;如果当年实际上交税利低于按合同规定计算的1989年承包上交利润,就没有完成承包上交任务,应用企业留利等资金补交承包利润。无论哪种情况,主管部门都要进行帐务处理。对于应由财政退库的超承包多得利润,应增记“其他应收款——应由财政退库的承包多得利润”科目,减记“利润分配——应由财政退库的承包利润”科目;同时,增记“企业留利基金”科目,增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如果没有完成承包上交利润,用所属企业留利等弥补承包利润时,应增记“其他应付款——应补交承包利润”科目,增记“利润分配——应补交承包利润”科目;同时,减记“企业留利基金”科目,减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企业主管部门进行上述帐务处理后,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利润分配表”。如果主管部门既不经营业务也无税利解缴,编制的“利润分配表”,只反映超承包目标应由财政退库的承包多得利润和企业留利或未完成承包任务应用企业留利等补交承包利润的情况。财政部门汇编报表时,应根据基层企业报送的“利润分配表”和其他有关报表,连同主管部门的“利润分配表”一起,汇编“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情况调查表”。
问:以企业主管部门为单位与财政实行承包的,除承包表外,在汇编“利润表”等有关报表时,是否也将主管部门作为一户进行汇编?
答:以主管部门为单位与财政实行承包的,汇编承包表时,可以将主管部门作为一户进行汇编,但汇编“利润表”等其他有关报表时,不能将主管部门作为一户汇编。因为“利润表”中的“汇编企业户数”,是反映与财税部门有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及承包费以及财政弥补亏损等交退库清算关系的企业户数。这个指标要求财政部门汇编整套商业报表时,除特别规定的报表外,一律按照这个汇编户数的口径汇编报表。承包表属于特别规定者,其中的“汇编企业户数”,指与财政签订承包合同的户数,要求本表按与财政签订承包合同的有承包利润清算关系的企业户数汇编。企业与财税部门的所得税和调节税等清算关系不同于承包利润的清算关系,企业应交的所得税和调节税,由财税机关按第二步利改税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承包利润由财政部门根据承包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承包企业在利改税基础上实行承包后,首先应按利改税等规定上交税利,然后再按承包合同等规定承包利润,两者不能混淆。因此,以企业主管部门为单位与财政实行承包的,在汇编“利润表”等有关报表时,仍应按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与财税有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及承包费以及财政弥补亏损等交退库清算关系的户数进行汇编。
问:“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情况调查表”中的“按合同规定计算的1989年承包上交利润”项目,如何计算填列?
答:在去年的承包表中,本项目为“核定的1988年承包上交利润(亏损包干以“—”号表示)”,今年的报表将这个项目改为“按合同规定计算的1989年承包上交利润”,这是为了更加明确这个项目要按承包合同等规定计算填列,不能简单地填列承包基数(如果承包合同规定企业实行利润基数承包超收全留,或亏损包干减亏全留,本项目应填列承包基数)。对于超承包基数财政分成部分,还要求单项反映。比如,某企业核定的上交利润基数为100万元,超收财政与企业实行五五分成,1989年上交的所得税、调节税为140万元,超承包利润40万元,按超收五五分成计算,1989年承包的上交利润为120万元,其中超承包上交财政部分为20万元。填列本表时,“按合同规定计算的1989年承包上交利润”项目应为120万元,而不能填列100万元。再如,某亏损企业核定的亏损包干基数为—50万元,减亏财政与企业实行五五分成,1989年实际亏损—30万元,减亏20万元,减亏按五五分成计算,按合同规定计算的1989年亏损包干数为—40万元,其中财政分成(即少补亏损数)—10万元。填列本表时,“按合同规定计算的1989年承包上交利润”项目应为—40万元,而不应填列—50万元,“应弥补亏损”项目填列—40万元,这与去年承包表的编表要求是有所区别的,各级汇总部门应当引起注意。
三、国营粮食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问题解答
问:“资金表”中的“未弥补亏损”项目,除了其中财政未弥补亏损外,还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商业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国营粮食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资金表”中的“未弥补亏损”项目,除了财政未弥补亏损外,还包括利改税企业发生亏损,按规定应由企业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数额,但不包括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和企业应由专用基金自行弥补的亏损。按会计制度规定,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虽然也通过“应补亏损”科目核算,并在基层企业“资金表”中反映上级未弥补的亏损,但上级主管部门在将基层企业的报表与其本身的报表汇总之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未补亏损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待拨所属亏损应当相互抵销。抵销之后的报表只应反映粮食企业与财政的缴拨关系,不再反映企业与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缴拨关系。至于企业超亏时用专用基金自行弥补的亏损,按规定应直接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如果企业专用基金不足,可以出现红字挂帐,但也不通过“应补亏损”科目核算。因为企业本身不存在自己与自己的应交未交和应补未补的盈亏缴拨关系。所以,企业“资金表”中的“未弥补亏损”项目,不包括企业应由上级弥补亏损和应由专用基金自行弥补的亏损数额。
问:“利润表”中为什么增加了“食油调拨价外补贴收入”和“食油调拨价外补贴支出”项目?
答:为了鼓励地方产油、调油,今年6月商业部以(89)商油字第2号文件规定,从1989年4月1日起,凡是食油(胡麻油除外)调拨,均在调拨价基础上每公斤增加价外补贴二角钱,作为食油调拨价外补贴。企业在财务处理时,调拨双方增加的收入或支出,全部进入盈亏。会计处理上应在“利润”科目下增设“食油调拨收入”或“食油调拨支出”子目,核算调入或调出企业调入、调出食油发生的每公斤增加二角钱补贴的收入或支出。调出企业发生的食油调拨价收入,借记“委托银行收款”“货款往来”等科目,贷记“利润——食油调拨收入”科目。调入企业发生的食油调拨支出,借记“利润——食油调拨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在“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问:今年的粮食企业汇总报表中,为什么增加了“固定资金增减表”和“固定资产明细表”?如何填报和汇总?
答:粮食企业的固定资金和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满足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今年粮食企业汇总表中增加了“固定资金增减表”和“固定资产明细表”。在商业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国营粮食企业会计制度》中,“固定资金增减表”已有规定,汇总表中的“固定资金增减表”与基层企业报表相同,汇总部门应根据基层企业报送的“固定资金增减表”进行汇总。但“固定资产明细表”,基层制度没有规定,需要布置到基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明细记录分析填列,然后逐级汇总。
问:在“固定资金增减表”中,“固定资产年末数”减去“固定资产折旧年末数”是否应等于国家固定基金年末数?
答:在粮食企业中,如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固定资金增减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折旧与国家固定基金的相等关系就不能成立。
第一,企业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当建设单位移交以后,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借记“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基建借款”科目,不增加“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折旧不等于固定基金。当企业用新增利润等归还借款之后,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等科目。还清之后,上述关系才能相等。
第二,联营投资固定资产,无论投入或投出,都影响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折旧与固定基金的相等关系。企业投出固定资产,应借记“长期投资——固定资金投资”和“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但不减少固定基金,因为投出固定资产的资金所有权不转移,从而使固定资产原值减折旧不等于固定资金。企业接受联营投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和“折旧”科目,贷记“吸收投资——吸收固定基金”科目,这也不增加固定基金,因为投出单位的资金所有权不转移。这样,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折旧与固定基金也不相等。
第三,企业固定资产发生盘盈或盘亏,在尚未报经批准转帐以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盘盈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和“折旧”科目,不增加固定基金。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再将盘盈固定资产的净值转作固定基金,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盘亏固定资产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和“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不减少固定基金。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再将盘亏的固定资产转帐,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可见,企业固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在尚未报经批准转帐前,固定资产减去折旧与固定基金也是不相等的。
问:在今年的报表中,为什么“商品流通费明细表”中增加“返还利差补贴”,“应交(补)款项情况表”中增加“利差补贴”项目?
答: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40号文件规定,从1989年2月1日起,对粮食企业平、议价粮油贷款统一按年利率10.08%执行。1989年5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又以银发(1989)134号文件规定,从1989年2月1日起,对粮油贷款实行利差补贴办法,即专业银行对粮食企业粮油贷款单独列帐,按正常流动资金年利率11.34%计算利息,由各级人民银行按照专业银行的专户贷款计息数额给专业银行补贴。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核定的补贴数额内,按实际年利率11.34%与10.08%之间的差额1.26%返还给企业。粮油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对于粮油贷款利率由9%提高到11.34%而增加的利息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借款利息”科目核算。专业银行按差额返还给企业的利差补贴款,经营平价或平议兼营的粮食企业,要冲减平价“商品流通费——借款利息”科目。所以,“商品流通费明细表”中增加了“返还利差补贴”项目予以反映。独立核算的议价粮油企业,在“应上交款项”科目增设“利差补贴”子目核算,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弥补平价粮油企业亏损。企业收到专业银行返还的利差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上交款项——利差补贴”科目;将利差补贴上交财政时,借记“应上交款项——利差补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应交(补)款项情况表”中增加了“利差补贴”项目,用于反映独立核算议价粮油企业利差补贴的上交情况。
问:商品粮基地县企业上交的粮食,应由中央财政拨给的加价款和差价款,在“粮油加价款表”中要否单列项目反映?
答:按照国家计委、农牧渔业部下达的计划(87农计字第47号)文件规定,“七五”期间新建的商品粮基地县上交的粮食,在粮食包干计划之外单列。但经批准上交的粮食,由中央财政补给的加价款和差价款,粮食企业仍应通过“应收加价款”科目核算,在“粮油加价款”表中,不必单列项目反映。
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编报表时,对“利润分配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要求调整为平价粮油费用定额补贴前的利润总额,并将“平价粮油费用定额补贴”并入本表“财政应弥补亏损”项目,其他有关报表是否也要调整?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总粮食企业报表时,实行平价粮油费用定额补贴的地区,从1987年起,要求对“利润分配表”中的这两个项目进行调整,以满足财务管理的需要。但是,企业的平价粮油费用定额补贴,不仅涉及到“利润分配表”,而且与“资金表”、“利润表”和“政策性补贴明细表”中有关项目都有关系。为了维护会计报表数字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在进行上述调整时,只限于“利润分配表”,其他报表一律不作调整。同时还只限于有关的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调整,省级以下的财政部门、基层企业以及商业主管部门也不作调整,仍应按商业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国营粮食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汇总会计报表。
问:“利润分配表”和“应交(补)款项情况表”中,取消了“战略盐管理费及碘盐加工费”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战备盐管理费及碘盐加工费,在报表中应如何处理?
答:粮食企业的战备盐管理费及碘盐加工费,指属于粮食部门管理的盐业公司系统支付的战备盐管理费和实际发生的食盐加碘费用。1983年,商业部、轻工业部和财政部曾以(83)轻盐字46号文件规定,这两项费用可以核减当年应上交的所得税、调节税或利润。为了反映企业从应交税利中核减战备盐管理费和碘盐加工费的情况,在近几年的粮食企业汇总会计报表中,“利润分配表”和“应交(补)款项情况表”都增列了“战备盐管理费及碘盐加工费”项目。“利润分配表”中列这个项目,反映亏损的盐业公司由此而增加应由财政弥补亏损数额。“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中的这个项目,反映盈利企业由此而抵交所得税、调节税或利润的数额。从全国汇总的情况看,此项数额很小,财务管理上意义不大。而且这种处理手续繁杂,影响汇总报表的规范化、基层企业会计制度对此也无正式规定。因此,今年布置的汇总报表中改变了战备盐管理费及碘盐加工费的处理。企业实际发生此项费用时,应直接通过“商品流通费”科目设专户核算,亏损企业加大亏损总额和应由财政弥补亏损,盈利企业减少利润总额,并相应少计应交税利,会计报表中不再单列。例如,某盐业公司1989年实现利润90万元,其中战备盐及碘盐费用10万元,所得税55%。假定没有其他因素,企业应将90万元与10万元相加,按100万元乘以55%计算应交所得税55万元,企业留利45万元。然后再从应交所得税55万元中减去战备盐及碘盐费用10万元。编制“利润分配表”时,“利润总额”项目填90万元,“应交所得税”项目填45万元,“企业留利”项目仍填45万元。“应交(补)款项情况表”中所得税的本年应交数,也填45万元。再如,某盐业公司1989年亏损总额110万元,其中战备盐及碘盐费用10万元,核定的亏损包干为130万元,财政对其实行减亏五五分成办法。企业计算应由财政弥补亏损和减亏分成时,也应将战备盐及碘盐费用还原。按还原后亏损计算的减亏额为3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减亏国家与企业分成分别为15万元。编制“利润分配表”时,“利润总额”项目填—110万元,“财政应弥补亏损”项目填—125万元,“企业留利”项目填15万元。“应交(补)款项情况表”中财政弥补亏损的本年应补数填—125万元。隶属于商业部门的盐业公司发生的战备盐和碘盐(转第62页)(上接第26页)加工费,也改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问: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粮食企业,超承包上交任务应由财政退库返还的承包多得利润或完不成承包任务应由企业留利等自有资金补交承包上交利润,在报表中如何处理?
答:粮食企业在利改税基础上实行承包的,主要是粮油加工厂、运输企业和一些独立核算的议价公司等。在尚未全面承包的情况下,为简化会计处理手续,年度终了,实行承包的粮食企业按承包合同等有关规定计算应由财政退库返还的承包多得利润,直接借记“专项往来”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如果企业未完成承包任务,按规定应用企业留利等专用基金补交承包上交利润,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往来”或“银行存款”科目。在“专用基金表”中,应由财政退库的承包多得利润或应由专用基金等补交的承包上交利润,并入“本年累计增加数”和“本年累计减少数”部分的“其他”项目,在“利润分配表”中增加了“应由财政退库的承包多得利润”和“未完成承包任务应补交的利润”两项指标,其他报表均不单独反映有关承包情况。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