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为了做好1989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财政部最近以(89)财商字第420号文发出了《关于做好1989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做好承包企业财务监督、合同兑现及承包期满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
1.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3号印发的《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精神,监督企业按规定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建立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和承包风险基金制度。职工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不得实行保息分红,要作为专款专项存储,用于企业承包风险的补偿。
2.严格审查承包企业归还的各项贷款。企业原有的贷款,要坚持以新增利润归还;企业承包后新发生的贷款应一律用税后利润归还。凡是未按规定还贷的,要坚决纠正,并按规定补交入库。
3.做好企业超承包基数多得好处的兑现工作。所有承包企业必须照章纳税,年终经审核后,对企业的超承包基数应多得的好处,根据财政部(88)财预字第24号文件规定,由财政部门通过“国营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科目返还给企业。没有按此规定执行的,年终决算时要按规定调整过来。
4.做好承包期满企业...
〔本刊讯〕为了做好1989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财政部最近以(89)财商字第420号文发出了《关于做好1989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做好承包企业财务监督、合同兑现及承包期满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
1.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3号印发的《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精神,监督企业按规定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建立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和承包风险基金制度。职工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不得实行保息分红,要作为专款专项存储,用于企业承包风险的补偿。
2.严格审查承包企业归还的各项贷款。企业原有的贷款,要坚持以新增利润归还;企业承包后新发生的贷款应一律用税后利润归还。凡是未按规定还贷的,要坚决纠正,并按规定补交入库。
3.做好企业超承包基数多得好处的兑现工作。所有承包企业必须照章纳税,年终经审核后,对企业的超承包基数应多得的好处,根据财政部(88)财预字第24号文件规定,由财政部门通过“国营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科目返还给企业。没有按此规定执行的,年终决算时要按规定调整过来。
4.做好承包期满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1989年将有一部分企业承包期满。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这些企业进行严格的财务审计。要认真审核企业上交财政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及库存商品适销率、固定资产完好率、国有资产增值率等指标的执行情况。对全面完成各项承包指标的企业,要切实兑现承包合同。对各项指标完成不好的,特别是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的企业,要监督其用企业自有资金、承包风险基金或承包风险个人抵押金补足。
二、做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的新增效益工资年终清算工作。
1.不论实行总挂总提还是总挂分提的企业,必须在及时、足额完成上交国家任务的前提下,才能提取效益工资。企业都不得超过核定的工效挂钩比例多提效益工资。企业提取的效益工资应作为工资基金,控制发放,不得分光吃尽。
2.对实行总挂分提或分挂分提的企业,一定要严格控制进成本的效益工资数额,对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效益工资列入成本的,要冲回成本,相应调增企业利润。
3.对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要把进入基数列入成本的职工奖金严格控制在职工工资的4个半月以内。对自行放宽职工奖金标准增大工资总额基数的,一定要调整过来。
4.已经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饮服等企业,不应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已经实行工效挂钩的,应停止执行提成工资办法,计入成本的提成工资应在决算中剔除。
5.对企业因涨价、抢购等非正常因素造成的效益工资过快增长,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控制办法,对实际发放的工资,必须照章缴纳工资调节税。凡是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其工资总额一定要按比例相应扣减。
三、贯彻财政部(89)财商字第1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调整饮服企业和商办工业减税让利政策的落实工作。从1989年1月1日起,所有的饮服企业,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所有的肉联厂、糕点厂一律执行55%的所得税率,并在保证企业二步利改税核定合理留利水平的前提下,征收一定比例的调节税。对于财政当年已经返还和企业少交财政的所得税和调节税,一定要追交入库。
四、贯彻执行粮食财务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实粮食企业盈亏。
1.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89)财商字第120号文件的精神。银行返还的议价粮油贷款利差补贴,企业不得列入议价经营盈亏,更不能参予分成。财政部门要督促独立核算的议价粮食企业及时如数上交银行返还的利差补贴款,用于弥补平价粮食亏损。未按规定执行的,要调整过来。
2.贯彻落实财政部(89)财商字第1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议价粮食企业留利,实行盈亏包干办法的粮食企业或主管部门,其议价企业或议价经营部分的留利高于20%的,必须调整过来,并督促企业将多留的部分及时足额上交财政。实行二步利改税办法的粮食企业,其议价税后留利高于20%的部分,要全部上交财政。实行承包经营的粮食企业,其议价留利可暂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计提,但实际留利高于20%的部分,应征收一定比例的承包费,并从1990年起按有关规定调整过来。
3.严格审核粮食企业的费用开支,认真督促企业合理分摊平、议价商品流通费用。对能分清平、议价经营的费用,要按规定直接列入平、议价经营盈亏;对划分不清的流通费用,要按有关规定合理分摊,防止平价挤议价,附营挤主营。凡是商品流通费用分摊不合理的,在汇审决算时要调整过来。
4.食油省间调拨价外补贴收入和支出,企业要单独反映,不得列入调拨经营费收支,未按规定执行的,要纠正过来。
5.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89)财商字第178号《关于整顿粮食流通秩序控制粮食亏损补贴的通知》的精神,对企业套取的各种财政补贴,要如数退交入库,并督促企业调整有关帐目。
6.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正确反映地方粮油价外补贴。地方在国家统一规定之外,自定的各种粮油收购价外补贴、费用和劳务补贴、自行扩大合同定购加价比例和品种范围及加价幅度、自行议转平增加的补贴,在中央规定的议转平收购价(即在合同定购价基础上每斤加6分4厘)之外增加补贴的部分,地方外汇进口粮在中央补贴(每斤6分4厘)之外增加补贴的部分,省间食油调拨价外补贴等,都不能在“粮油加价款”、“粮油价差补贴”中列报,也不能在“粮食企业亏损补贴”中退库,要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245款“地方粮油价外补贴”中列支。未按规定执行的,必须调整过来。
五、各级财政部门对基层企业和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决算一定要坚持“先审后汇”的原则,不能“先汇后审”,更不能“只汇不审”。对决算汇审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处理,并调整企业帐目和会计决算。
六、在编审会计决算的同时,要做好1989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对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意见。
七、为提高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效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尽量采用微机汇审地方决算,并按我部选用软件将年度决算数据软盘随报表(可微机输出)报送我部。
八、为保证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及时进行,各地要在规定时间以前报送年度决算。1989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包括:会计报表、报表编制说明、数据软盘(表内、表间关系审核情况也随盘报送)。对1989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评比优胜单位,我部将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