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是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也是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了做好1989年决算的编审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做好企业兼并或出售产权的审批工作,防止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的财产流失。企业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时,应坚持有偿原则,按照规定用留用利润、结余的更新改造基金、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等企业自行支配的资金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产权。企业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后,应如实按其资产和经营状况上报财政,不得转作预算外。
二、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要认真执行财政部(88)财工字422号《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租赁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纳税后,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为承租方的收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四部分。承租方的收入,在上交租金和实际支付给承租成员以后,若仍有节余,应当作为风险保证金转入专用基金。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仍应向原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报表。
三、...
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是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也是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了做好1989年决算的编审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做好企业兼并或出售产权的审批工作,防止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的财产流失。企业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时,应坚持有偿原则,按照规定用留用利润、结余的更新改造基金、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等企业自行支配的资金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产权。企业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后,应如实按其资产和经营状况上报财政,不得转作预算外。
二、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要认真执行财政部(88)财工字422号《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租赁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纳税后,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为承租方的收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四部分。承租方的收入,在上交租金和实际支付给承租成员以后,若仍有节余,应当作为风险保证金转入专用基金。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仍应向原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报表。
三、进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企业,要认真执行财政部、体改委(89)财改字第2号《印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划清新、老借款的不同还款渠道,新借款的本金一律由留用资金归还,应当继续归还的老借款的本息,最多在税前还一半,其余用税后利润和留用资金还。无论新老借款,从1989年起,一律取消按还款利润提取“两金”的规定。
四、自愿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的企业,为便于有关部门分析利用会计资料,企业在试点阶段,向财政、银行、统计等部门报送报表时,应在利润表中补充本期抵扣税金指标。这部分企业原来实行“实耗法”的,其期初库存扣除项目中应扣税金和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耗用的扣除项目中的应扣税金,应单独计帐,不得作为实行期的购进数进行抵扣。当年动用的库存即期末库存小于期初库存的部分,允许在当年抵扣,其抵扣部分,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严格按照财政部(89)财法字第009号《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的通知》执行。对于主办机关已用行政费、事业费、专项拨款和预算外资金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和其他财产以及按规定留用的利润,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作为国有资产列帐,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公司的财产不得转移,资金不得抽走。过去对各类公司特批的减免税优惠一律取消。要根据本公司业务类型的特点,执行国家有关国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真正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六、对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公司)要坚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原则,国营企业只能用企业留用资金借给集体企业作为周转资金,这部分周转金由集体企业在税后利润中分期归还,归还期最长不超过两年,逾期要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息的占用费。国营企业收到的这部分占用费相应增加原借出资金。由国营企业提供给集体企业的厂房、设备等,要采取作价付款或有偿占用的办法。
属于国营企业向集体企业或其它企业投资的,应按协议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分配利润,纳入企业决算。
七、企业所有“四技”收入,都应纳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凡属于企业的商标、技术专利、先进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经营范围内的产品副产品加工方面所取得的收入,不得划归其他机构,一律作为企业的收入统一核算。
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以技术转让为前提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收入应通过有关经营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作为成本,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仍按有关规定留给企业,免征所得税。留给企业的这部分净收入,除按国务院国发(1985)7号文件规定提取5%至10%的奖金外,剩余部分全部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企业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享受免税优惠,应执行统一的财税政策,照章纳税。
八、企业按规定调剂留成现汇所发生的人民币溢价金额和企业调剂外汇留成额度所得人民币收益,一般应作为专用基金,但如有调入外汇的企业,其调出外汇收益要首先应用于调入外汇发生的价差支出,年终剩余收益转入专用基金。对未调出的留成现汇或外汇留成额度不得估计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九、国营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建筑税、土地复垦费要区分不同的列支渠道。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列入企业管理费。交纳的建筑税用留用资金支付。企业交纳土地复垦费的有关财务问题按财政部(89)财工字54号文的规定办理。属于在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交纳的土地复垦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在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其土地复垦费在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国营企业交纳的建筑税、土地复垦费,一律不得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加强各种债券的财务管理。国营企业经批准发行内部债券的有关财务问题,要按照财政部(89)财工字第113号文件规定办理。经批准发行内部债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的,所支付的债券利息相当于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部分,可列入生产成本,超过部分从企业留用利润中解决。企业发行的内部债券,经批准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债券到期,只能用其有权自行支配的留用资金(包括税后留利和企业有权自行支配的专用基金)归还。
十一、按照中组部、财政部组通字(1989)2号《关于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应首先在留用的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企业管理费中解决。对于这部分开支,企业财务部门要严格监督,不得用来发放奖金、实物,开展活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十二、加强专用基金的管理。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按国家规定提存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提存比例,留利中各项基金应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它部门不得随意调整。
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这些设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布的推广项目和淘汰设备),应由企业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予以报废,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除此之外,企业不得随意提前报废设备并补提折旧。
十三、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抓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