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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8 作者:杨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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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的地区各种集资名目繁多,发起部门擅自规定列支渠道,挤占成本,截留应上缴的企业利税。集资项目中有些是国务院及财政部明文禁止的。但由于这些集资是地方政府或下属部门颁布施行的,而且企业被动付款不愿背“黑锅”,因此在财务大检查时,常常不列入违纪金额,致使集资日盛,国家预算收入日减。建议在开展财务大检查时,要求各单位填列实际支付的地方集资项目和金额,进行省际之间的互查核实,并视作违纪金额按照有关规定加以处理,以治理集资风,保证国家收入,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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