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则)
问: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哪些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价值内?其价值补偿是否也采取折旧的方式?
答:《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这里所说的补偿费包括因建设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但建设工程需要交纳的建筑税、耕地占用税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应按包括因征用土地而支付补偿费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问:实行包干或者承包制的企业应交税款和利润以外的“其他财政收入”是指什么内容?
答:1989年7月18日,审计署和财政部联合以审法字(1989)240号文就此问题作出如下答复: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10、11条和财政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企业因挤占或虚列成本而少交的那部分利润和有关的专用基金,即为“其他财政...
(三则)
问: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哪些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价值内?其价值补偿是否也采取折旧的方式?
答:《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这里所说的补偿费包括因建设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但建设工程需要交纳的建筑税、耕地占用税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应按包括因征用土地而支付补偿费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问:实行包干或者承包制的企业应交税款和利润以外的“其他财政收入”是指什么内容?
答:1989年7月18日,审计署和财政部联合以审法字(1989)240号文就此问题作出如下答复: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10、11条和财政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企业因挤占或虚列成本而少交的那部分利润和有关的专用基金,即为“其他财政收入”。按企业承包或包干的形式不同,可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的企业,上交利润递增承包、超收分成的企业,亏损企业亏损递减承包、减亏分成的企业,由于挤占或虚列成本,减少了企业超额利润(或减少了减亏金额).这部分利润是要按比例分成的,所以必然会减少上交利润,而且还影响到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上交。如果挤占、虚列成本,经过调整,其利润没有超过承包目标,虽无超额利润分成的问题,但有可能由于上交承包指标后的利润额下降,也会减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上交金额。
2.实行上交利润定额包干的微利企业和实行定额补贴的亏损企业,应交税款和利润以外的“其他财政收入”是指因挤占或虚列成本而少交的那部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问:因挤占或虚列成本而影响的上交税金和利润要不要追交以及如何处理?
答:1989年7月18日审计署和财政部联合以审法字(1989)240号文就此问题作出如下答复:如发现因挤占或虚列成本而影响少交的税金和利润.要依法追交。在处理时,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查出因挤占或虚列成本而应交未交的财政收入,应视为隐瞒、截留的应上交的财政收入,作收缴处理,由被查单位按有关预算科目填列缴库书,就地入库,不得抵顶包干上交任务。必要时还应酌情给予处罚,罚没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交国库。以上精神与审计署(87)审综字第172号文没有矛盾。
(财政部条法司监督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