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会通讯》1989年第2期刊登了朱思泽同志的“论国有资产评估”一文。其中就国有资产评估的标准和方法作了阐述,作者认为:国有资产重估价值。应依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价值,获利能力等因素,和资产评估标准分别确定:
1.企业承包、租赁、股份经营、联营、兼并、企业经营评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经济活动中的国有资产评估,应适用“收益现值标准”。用收益现值标准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按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能力和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确定重估价值。
2.以资产足额补偿为目的的国有资产评估和抵押贷款、经济担保等经济活动中的资产评估,应适用“重置成本标准”。用重置成本标准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时,应根据估价时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市场价格或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大小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用重置成本标准对流动资产中的生产资料存货、半成品、成品、低值易耗品和其他资产评估时,应根据该项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
3.单项资产变卖时的评估,应适用“现行市价标准”。用现行市价标准进行资产评估的,以市场...
《财会通讯》1989年第2期刊登了朱思泽同志的“论国有资产评估”一文。其中就国有资产评估的标准和方法作了阐述,作者认为:国有资产重估价值。应依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价值,获利能力等因素,和资产评估标准分别确定:
1.企业承包、租赁、股份经营、联营、兼并、企业经营评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经济活动中的国有资产评估,应适用“收益现值标准”。用收益现值标准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按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能力和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确定重估价值。
2.以资产足额补偿为目的的国有资产评估和抵押贷款、经济担保等经济活动中的资产评估,应适用“重置成本标准”。用重置成本标准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时,应根据估价时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市场价格或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大小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用重置成本标准对流动资产中的生产资料存货、半成品、成品、低值易耗品和其他资产评估时,应根据该项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
3.单项资产变卖时的评估,应适用“现行市价标准”。用现行市价标准进行资产评估的,以市场上类似资产交易价格为参照物,确定重估价值。
4.企业破产清理中的资产评估,应适用“清算价格标准”。用清算价格标准进行资产评估时,按企业破产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确定重估价值。
5.对流动资产中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应直接以帐面价值确定重估价值。对有价证券的评估,按市场价格确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票面价值确定重估价值。
6.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属于企事业单位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重估价值;属于单位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按自创时耗费的实际成本或帐面价值及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重估价值;属于单位自身拥有的无帐面价值或实际成本的无形资产,按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重估价值。 (丁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