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企业试行股份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行使方式和管理方式等许多问题,必须十分慎重。这里,笔者只就财务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浅见。
一、国有企业试行股份制,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切忌一哄而起。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过近40年的发展壮大,已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强大力量。改革在所有制问题上,必须持慎重态度。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分步骤地进行;必须经过试点,按照各类企业的特点开展这项工作,切忌一哄而起,混淆不同所有制的界限。
二、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应注意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试行股份制前.要由财政、税务、工商、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成资产评估组织,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点核实。评估资产的范围除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外,还应包括无形资产。对固定资产,应该按照现值(重置价)评估。对于流动资产,应该实事求是地评估,即凡是增值的原材料、燃料和产成品,应该按照现值评估;凡确认是坏帐损失和报废的产成品,应该予以剔除。对于税前还贷形成的固定资产,用国家留给企业的利润购建的固定资产,用本企业折旧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和用大修理基金等增添的固定资产...
国有企业试行股份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行使方式和管理方式等许多问题,必须十分慎重。这里,笔者只就财务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浅见。
一、国有企业试行股份制,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切忌一哄而起。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过近40年的发展壮大,已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强大力量。改革在所有制问题上,必须持慎重态度。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分步骤地进行;必须经过试点,按照各类企业的特点开展这项工作,切忌一哄而起,混淆不同所有制的界限。
二、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应注意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试行股份制前.要由财政、税务、工商、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成资产评估组织,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点核实。评估资产的范围除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外,还应包括无形资产。对固定资产,应该按照现值(重置价)评估。对于流动资产,应该实事求是地评估,即凡是增值的原材料、燃料和产成品,应该按照现值评估;凡确认是坏帐损失和报废的产成品,应该予以剔除。对于税前还贷形成的固定资产,用国家留给企业的利润购建的固定资产,用本企业折旧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和用大修理基金等增添的固定资产等,都应归属于国有资产.不能按当时投资的来源来划分资产的归属。对原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商誉权等,应按其价值评估参股,股权属国家所有。对专项资产的评估,凡未完工程确属报废、损失的部分,应实事求是地予以扣除;凡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科技发展基金的节余部分,均属国家所有,是国家股的组成部分,不宜另外建立“企业股”。也不能把企业的留利折成“企业股”,参与今后的利润分配。因为企业的税后留利从来都是归资产所有者国家的,是资产增值性质的资金。况且目前企业的留利,各个地方、各类企业客观上存在着苦乐不均的问题,若把这部分资金作为企业股,参与股份制企业.不仅把国家资金化为企业所有,还会导致互相攀比,促使分配不均的问题更加发展。这里还引伸出一个问题:谁是企业股的代表?企业股的所有权属谁?若属厂长、经理,这就混淆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使“两权分离”的目的难以实现。若“企业股”属全体职工,那么.企业股形成的财产最终归谁?假设企业一旦破产,你能把清理后的剩余财产分归当时在企业的职工个人吗?因为企业的职工组成是经常变动的,调出去的老职工,正是创业者分不到,而新调入的职工并不是创业者,却能分到财产,这样公平吗?所以,搞“企业股”笔者是持否定态度的。
三、国有企业试行股份制,应注意职工的合法利益。我设想专用基金中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结余部分,不宜作为企业资本折股参股,应转作“公益金”继续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
四、国有企业试行股份制,必须坚持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前某些企业吸收个人入股时,采取税前定率付息,税后盈利分红,并且采取保本保值、高股息率、高分红率等“早涝保收”的做法,笔者持否定态度。这种做法,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混淆了股票与债券的性质,如果是个人参股,作为股票持有者就不应该再支付利息;若作为企业的入股者,则是企业的股东,应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有利共享,亏损共担,不应该分红而外还支付利息。同时,分红的多寡,应视企业的经济效益大小和对国家的贡献而定,绝对不能分光、用光。如果企业破产,每一股东都要共担风险,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索取股金,入股后一律不能退股。但股票可以继承,馈赠和抵押,经过国家批准还可以上市交易。至于债券与股票性质不同,它是经国家批准,由企业或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行的一种债务凭证。它可以高于国家的存款利率,定期向债务人领取利息;但它不是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不能参加企业的分红,也不承担企业的经济风险.有人主张将股票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主张国有资产作为普通股,只分红不取息,并承担风险;优先股则只取息不分红。企业破产或结业清算时,优先股应在普通股之前,优先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优先股只负盈,不负亏,只分红利,而风险让国家承担。另外,某些企业只顾发行债券、集资和带资进厂(店)等形式吸收资金,而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既不清产核资,又不进行评估,就盲目许诺投资者除可取得高额利息外,还可参与企业分红。这种做法,既混淆了股票与债券的界限,又混淆了国有资产的所有制关系,应立即予以纠正。
五、国有企业试行股份制,应注意正确处理利润的分配关系。股份制企业同其他任何企业一样,都要照章纳税。股份制企业在交纳流通环节的税款后,我设想,实行“税利分流,降低所得税率,税后还贷后的利润,首先应交纳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调节基金,偿还到期的基建、专项借款。然后由董事会自主分配,但必须提留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含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再按照股份制企业的章程按股分红。股份制企业发生亏损时,国家应该允许企业在以后三年内的利润中抵补;三年内仍然亏损无法抵补者,应以历年的公积金抵补。
企业结业或破产时,应清理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回来的资金应先交纳欠交国家的税款,然后归还银行借款和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之后的净资产价值,可按照股票份额退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