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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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则)
问:什么叫印花税,如何计算印花税?
答: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包括13大类,即10类合同和3类其他凭证).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缴纳,如商品购销合同应由购销双方在书立时分别缴纳。印花税属于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印花税一般采取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并注销的方式缴纳,也可根据情况采取其他缴纳方式。
印花税的计算比较简单,采取两种税率。
1.各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照比例税率计算税额。如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购销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再如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列的运输费用。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其他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按照定额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其应纳税额均为5元。如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按件贴印花税票5元。
问:事业单位的帐簿是否征收印花税?征收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设置的非生产经营性帐簿,不征收印花税。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的规定是:凡属由国家财...
(十则)
问:什么叫印花税,如何计算印花税?
答: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包括13大类,即10类合同和3类其他凭证).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缴纳,如商品购销合同应由购销双方在书立时分别缴纳。印花税属于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印花税一般采取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并注销的方式缴纳,也可根据情况采取其他缴纳方式。
印花税的计算比较简单,采取两种税率。
1.各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照比例税率计算税额。如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购销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再如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列的运输费用。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其他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按照定额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其应纳税额均为5元。如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按件贴印花税票5元。
问:事业单位的帐簿是否征收印花税?征收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设置的非生产经营性帐簿,不征收印花税。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的规定是: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征税,不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不征印花税;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应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规定征税。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资金总额征税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征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征税;未增加资金的,不征税,也不再缴“其他营业帐簿”定额税5元。其他营业帐簿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凡启用新帐的,其帐簿按定额征税5元。
问:事业单位是否征收房产税?如何计算?
答:房产税是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的。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在上述范围以外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税额计算公式是:
1.依照房产余位计算缴纳的:
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
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原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改为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问:事业单位是否缴纳能源交通税?哪些单位可以减免?
答:(一)“能源交通税”应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简称为能交基金。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按规定缴纳能交基金。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按不同预算管理形式分别计征:
1.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不属于事业费中列支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净收入计征。
2.财政部门拨给部分事业经费和对能够逐步实现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经费尚未完全自立的事业单位,其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税金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抵顶国家预算拨款后的余额计征。
3.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抵顶预算拨款后的余额计征。
4.实行企业化管理,又能够经济自立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成本、税金后的余额计征。
另外,对有特定用途,按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事业收入,规定了不同计征办法。
(二)有些缴纳单位预算外收入较少,缴纳能交基金有实际困难,凡当年各项应纳能交基金的预算外收入或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给予减征或免征能交基金的照顾。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司)
问:按季计提折旧的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其季折旧额应如何计提?
答:根掘财政部(88)财商字第474号文印发的《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中有关规定精神,按季计提折旧的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其季折旧额的计提可按以下公式进行:
问:实行分类折旧办法以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计提的分类折旧额低于按原综合折旧率计提的折旧额时,能否补提?如何补提?补提期限有无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88)财商字第574号《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88)财商字第474号《关于印发《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通知》两个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以后,国营商贸企业计提的分类折旧额如果出现低于按原综合折旧率计提的折旧额情况时,其少提折旧额,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1993年底以前按月或按季补提,在成本(费用)中单独反映,但从1994年1月1日起不再补提。至于补提办法,为了简化起见.可按月(季)综合补提一笔,不需分类补提。按季综合补提数额较大的,补提后先进入“待摊费用”科目,再按月分摊。
问:何谓粮差补贴?粮差补贴有多少种?有无统一规定?
答:所谓粮差补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提高平价粮食销售价格时,为了保证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不致下降而发放的一种差额补贴。粮食补贴无种类之分。1979年以来.国家虽然多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但其销售价格一直保持稳定,因此,1979年以后基本不存在粮差补贴。现行工资单上见到的粮食补贴,主要是60年代中期保留下来的。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压缩平价粮食销售的改革,为了不影响城市居民生活,规定给城市居民适当的粮食补贴,但也无统一标准。
问:何谓商品削价损失?国营商业企业计提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如何列支?
答:商品削价损失是指国营商业企业在处理有问题商品时由于降价销售所发生的损失。它包括两部分:一是降价销售发生的新、老销售价格之差;二是削价处理时发生的费用,如整理挑选、包装、修理、运输等费用。根据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3号文关于《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实行承包经营的国营批发、零售企业可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或按季提取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在所得税前列支。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但不调整承包基数。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处理有问题商品时的损失.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部商贸金融财务司制度研究处)
问:融资租赁设备因汇率变动而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币可否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答:①企业通过国际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由于国家汇率变动而多付或少付的租赁费,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属于在设备安装、调试而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因国家汇率发生变化而应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币租赁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属于在设备交付正常使用以后,因国家汇率变化而需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币,则不再调整固定资产价值。②企业因国家汇率变动实际多支付人民币租赁费的开支渠道,仍按财政部(85)财工字第29号文件规定处理。但对此文件中原允许“属于租入成套生产线设备的项目,首先用该项设备提取的折旧基金和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企业自有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支付”租赁费的内容,要按照国家与企业的分配体制进行调整。凡已实行经营承包制的企业,承包前规定应付的租赁费,可在不减少承包上交利润的前提下,报请财政部门同意,继续按上述规定内容执行;承包后发生的租赁费,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由企业从承包所得自行解决,③企业经国家批准利用各种外汇货款、对外补偿贸易,以及其它形式用外汇购建固定资产的,其因汇率变动而多付或少付人民币的问题,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外资处)
问:企业的工会及共青团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费用能否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答:企业工会和共青团组织,其活动经费的来源,除了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共青团员缴纳的团费外,国家还发文规定,企业行政方面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企业的团组织可以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如团的经费仍不教需要,企业可视情况从留用的利润中予以适当补助。因此,企业工会和共青团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应从工会经费或团的活动经费中列支,不应再列入企业管理费。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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