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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8 作者:张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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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在开展乡镇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检查时,发现有些单位的销货款是经办人用打白条的方式向购货方收取现金,少则几十元,多则上千元。这样做,弊端百出,危害极大:1、收款经办人不及时向财务科报帐,容易造成单位与单位之间往来帐不符;2、容易发生贪污行为;3、可能使一些已脱离销货单位的人员在购货方冒领现金;同时违背了现金管理制度。我认为:收取货款,必须由收款单位的财会人员开出收款收据,在同一银行开户的就用转帐支票结算,不在同一银行开户的应使用汇款的形式结算,禁止用白条收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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