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家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内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名称为“会计事务管理司(处、科、股)”。笔者主张将其改为:“会计工作管理司(处、科、股)”。理由如下:
一、《会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换言之,《会计法》规定的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而不是管理会计事务。因此,理所当然地应将现行管理机构名称中的“会计事务”改为“会计工作”。
二、“会计事务管理司(处、科、股)。称谓中的“事务”一词似乎昭示人们这个机构的工作就是“鸡毛蒜皮”的琐事,不处于提高会计工作的地位。也许人们会说:“外交事务”,也称“事务”,有谁认为不重要呢?这是因为“外交”知名度高,不需任何宣传、修饰,谁都知道其重要性。但是,“会计”则不然!!因此,在有关的提法上必须考究。
三、实际工作中,人们习惯简称“会计师事务所”为“事务所”,而简称“会计事务管理处”为“事务处”。从而导致不少人分不清“事务所”与“事务处”,分不清哪些工作应找“事务所”办理,哪些工作应找“事务处”办理,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少麻烦。不少从...
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家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内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名称为“会计事务管理司(处、科、股)”。笔者主张将其改为:“会计工作管理司(处、科、股)”。理由如下:
一、《会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换言之,《会计法》规定的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而不是管理会计事务。因此,理所当然地应将现行管理机构名称中的“会计事务”改为“会计工作”。
二、“会计事务管理司(处、科、股)。称谓中的“事务”一词似乎昭示人们这个机构的工作就是“鸡毛蒜皮”的琐事,不处于提高会计工作的地位。也许人们会说:“外交事务”,也称“事务”,有谁认为不重要呢?这是因为“外交”知名度高,不需任何宣传、修饰,谁都知道其重要性。但是,“会计”则不然!!因此,在有关的提法上必须考究。
三、实际工作中,人们习惯简称“会计师事务所”为“事务所”,而简称“会计事务管理处”为“事务处”。从而导致不少人分不清“事务所”与“事务处”,分不清哪些工作应找“事务所”办理,哪些工作应找“事务处”办理,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少麻烦。不少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都建议将“会计事务管理处”中“事务”两字改掉。
鉴于以上几点分析,我建议,将“会计事务管理处”改为“会计工作管理处”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