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在广泛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出现了企业兼并的现象,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但是,一些人把企业兼并同企业合并、企业产权转让、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企业承包企业、企业租赁企业以及企业破产等一系列相关或相近的经济现象混淆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们认识上的混乱,有必要加以澄清。
一、企业兼并与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订立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合并成一个企业的行为。一般把企业合并分成吸收合并和改组合并两种形式。所谓企业兼并,是指企业之间的吸收合并,即两个以上的企业,由一个企业吸收或并入其他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兼并者通常作为存续企业仍然保留原有的企业名称,获得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同时承担其债务,而被兼并企业则从此不复存在。所谓改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合成一个崭新的企业,这个企业就叫新设企业或改组企业。新设企业接管原来几个企业的全部资产和业务。由此可见,企业兼并以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宣告消失,而兼并企业以存续企业为特点;改组合并则以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人资格因合并而同归于消失为特点。因此,企业兼并与企业改组合并是同...
近年来.我国在广泛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出现了企业兼并的现象,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但是,一些人把企业兼并同企业合并、企业产权转让、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企业承包企业、企业租赁企业以及企业破产等一系列相关或相近的经济现象混淆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们认识上的混乱,有必要加以澄清。
一、企业兼并与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订立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合并成一个企业的行为。一般把企业合并分成吸收合并和改组合并两种形式。所谓企业兼并,是指企业之间的吸收合并,即两个以上的企业,由一个企业吸收或并入其他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兼并者通常作为存续企业仍然保留原有的企业名称,获得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同时承担其债务,而被兼并企业则从此不复存在。所谓改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合成一个崭新的企业,这个企业就叫新设企业或改组企业。新设企业接管原来几个企业的全部资产和业务。由此可见,企业兼并以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宣告消失,而兼并企业以存续企业为特点;改组合并则以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人资格因合并而同归于消失为特点。因此,企业兼并与企业改组合并是同属于企业合并的两个不同概念。
二、企业兼并与企业产权转让
企业产权转让,是指将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转让给另一个企业、团体或个人。企业产权转让可分成整体产权转让和部分产权转让。整体产权转让是将企业全部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对方,产权转让后,一般被转让企业就失去了法人资格。部分产权转让,是将企业部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对方,形成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多元化。企业兼并和企业产权啭让的差异是:一,企业产权转让有有偿和无偿之分:而企业兼并只能有偿进行,即只能按照商品经济内在规律,遵循“双方自愿、等价交换”的原则实现企业财产的合法交换。二,企业兼并必然是被兼并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完整转移,必然是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的彻底取消,必然是被兼并企业经营权完全集中到兼并企业手中;而企业产权转让,即使在有偿情况下,可以是财产所有权的完整转让,也可以是财产所有权的部分转让。在财产所有权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即使实现了所有权的多元化和产权的重新组合,企业的经营权也并不一定随之转移和集中。因此,只有在产权有偿整体转让条件下,企业兼并与企业产权转让才能等同。
三、企业兼并与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企业横向经济联合是指彼此相互独立的企业之间的联合。这种联合以契约和章程为媒介,各联合企业之间既可以继续联合又可以马上分离,各自的法人地位均不因参加联合而丧失。企业兼并则不同,它实质上是一个企业吃掉另一个企业,不管兼并双方规模大小,一律以产品有销路,经济有实力的优势企业为主,而被兼并的企业,其独立的法人地位就不再存在。
四、企业兼并与企业承包企业、企业租赁企业
企业承包企业虽然是挽救亏损企业、搞活企业的一种形式,但它毕竟只是企业经营权的暂时让渡,被承包企业依然保持独立的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承包企业只能在承包期内有条件地掌握被承包企业人财物的支配权,并不拥有变更固定资产形态的权利,无权转让企业产权。这就清楚地表明:由于承包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改组被承包企业的生产要素,从而企业承包企业与企业兼并有了根本区别。企业租赁企业也同样,由于它不涉及被租赁企业产权转移问题,而且被租赁企业的法人资格也不因为被其他企业承租而丧失,承租企业通过租赁合同所取得的也只是对被租赁企业财产的完全占有权和使用权以及部分的收益权。因此,确认和完善企业相互之间承包、租赁的法人资格,是规范企业包企业、企业租企业的前提。而企业兼并的成功,是以被兼并企业取消法人资格,转让企业产权为条件的。
五、企业兼并与企业破产
企业兼并和企业破产存在着相似之处,如被兼并企业和破产企业一般都是亏损企业,它们的法人资格均因被兼并或破产而消失。但是,企业兼并和企业破产毕竟不同。第一,两者对象不同。被兼并企业中除濒临倒闭的严重亏损企业外,还可以是一般性的亏损企业,甚至还可以是微利企业;而破产企业则必定是资不抵债的严重亏损企业。第二,两者的目的不同。在企业兼并中,既有大企业为寻找发展而进行的扩展式的主动兼并,也有小企业为谋求生存而进行的依附式的要求被兼并;而企业申请宣告破产,对债权人来说,是为保证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补偿,就债务人而言,是为避免受个别追诉及执行拖累而摆脱不能偿还的债务。第三,两者的方式不同。在企业兼并中,既有以买主身份出巨资而实现的购买式兼并,也有以债务人身份承担巨额债务而实现的接受式兼并,但不管采用哪种兼并方式,都要以兼并者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为条件,替被兼并企业清偿全部债务;而企业破产则不同,债务人对所欠债务的承担,仅以现有财产为限,没有任何第三者会为破产企业代为清偿债务。第四.两者的后果不同。企业一旦被兼并,就由兼并企业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彻底改组,把资源配置和劳动要素的流动导向更有效益的方面,在我国当前条件下,可以平稳而有效地解决经营性亏损问题,避免社会的震荡和动乱。企业破产则不然,它的社会成本较高,原有职工需要国家和社会重新安排就业,尤其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条件下,频繁的破产,容易造成社会动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