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研制的新产品,在未经报批减免税之前生产销售,应正常履行纳税义务,交纳产品税或增值税,同时附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附征税费”).企业全部办完减免税审批手续后,税务机关应办理新产品减免税退库,同时退还“附征税费”。
按规定,新产品减免税退库,企业应将退还的产品税或增值税转入生产发展基金。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将退还的“附征税费”也一并转入了生产发展基金,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符合税法规定。
一、现行政策规定,凡新产品批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同时减免“附征税费”,发生退库同时退还“附征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为计征依据,产品税、增值税减免就使“附征税费”失去了计征依据,也就不存在征免和计算了。
二、新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税款转入生产发展基金,不增加利润,是为了支持技术改造和鼓励产品更新换代。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无论从用途和照顾方向上都与产品税、增值税截然不同,或者说没有关系。
三、正常情况下的新产品减免税,企业是不提取“附征税费”的,因而在发生附征税费...
企业研制的新产品,在未经报批减免税之前生产销售,应正常履行纳税义务,交纳产品税或增值税,同时附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附征税费”).企业全部办完减免税审批手续后,税务机关应办理新产品减免税退库,同时退还“附征税费”。
按规定,新产品减免税退库,企业应将退还的产品税或增值税转入生产发展基金。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将退还的“附征税费”也一并转入了生产发展基金,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符合税法规定。
一、现行政策规定,凡新产品批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同时减免“附征税费”,发生退库同时退还“附征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为计征依据,产品税、增值税减免就使“附征税费”失去了计征依据,也就不存在征免和计算了。
二、新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税款转入生产发展基金,不增加利润,是为了支持技术改造和鼓励产品更新换代。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无论从用途和照顾方向上都与产品税、增值税截然不同,或者说没有关系。
三、正常情况下的新产品减免税,企业是不提取“附征税费”的,因而在发生附征税费退库时就应将“附征税费”做还原处理,否则扩大了新产品减免税范围。
因此,企业新产品减免税退库后,退还的“附征税费”应做如下帐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销售”;或借记“销售(红字)”,贷记“银行存款(红字)”.这样处理,使企业利润还原,避免了挤占所得税,企业的财务成果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