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六则)
问:烟酒价格放调后,提价收入如何计算?
答:1988年7月28日经国家物价局批准的烟酒放调价格是指烟酒的零售价格。工业企业要根据新的零售价格扣减规定的批零价差后,相应计算出新的出厂价。新出厂价与原出厂价的差额为提价收入。13种名烟、名酒的提价收入包括两部分:1.计税基础出厂价与原出厂价的差额;2.企业实际出厂价(上浮价)与计税基础出厂价的差额。
问:1988年1月1日至7月28日生产的新牌号烟酒的出厂价格及老牌号烟酒新确定的出厂价是否可作为原出厂价?
答:原出厂价是指1988年1月1日以前的出厂价。1988年1月1日至7月28日生产的新牌号烟酒及老牌号烟酒新确定的出厂价,由于含有调价成份,所以不能作为原出厂价。其原出厂价应比照同级同类产品的价格重新确定。
问:工商企业由于烟酒价格放调而增加的利润如何交纳所得税、调节税?
答:工业企业烟酒提价收入扣除应纳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后的利润.不单独计算上交所得税和调节税。要并入企业正常利润。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有以下两仲处理办法:(1)提价前盈利企业。提价收入增加的利润并入企业正常利润后,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交纳所得税、调...
(六则)
问:烟酒价格放调后,提价收入如何计算?
答:1988年7月28日经国家物价局批准的烟酒放调价格是指烟酒的零售价格。工业企业要根据新的零售价格扣减规定的批零价差后,相应计算出新的出厂价。新出厂价与原出厂价的差额为提价收入。13种名烟、名酒的提价收入包括两部分:1.计税基础出厂价与原出厂价的差额;2.企业实际出厂价(上浮价)与计税基础出厂价的差额。
问:1988年1月1日至7月28日生产的新牌号烟酒的出厂价格及老牌号烟酒新确定的出厂价是否可作为原出厂价?
答:原出厂价是指1988年1月1日以前的出厂价。1988年1月1日至7月28日生产的新牌号烟酒及老牌号烟酒新确定的出厂价,由于含有调价成份,所以不能作为原出厂价。其原出厂价应比照同级同类产品的价格重新确定。
问:工商企业由于烟酒价格放调而增加的利润如何交纳所得税、调节税?
答:工业企业烟酒提价收入扣除应纳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后的利润.不单独计算上交所得税和调节税。要并入企业正常利润。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有以下两仲处理办法:(1)提价前盈利企业。提价收入增加的利润并入企业正常利润后,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交纳所得税、调节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是否调整承包基数,是否单独清算,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2)提价前亏损企业或亏损产品。提价收入增加的利润,首先用来弥补亏损,补亏部分不交纳所得税、调节税。补亏后扭亏为盈的,要按财政部门确定的利润分配办法执行。
商业企业由于烟酒价格放调而增加的利润,并入企业正常利润,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上交所得税、调节税。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商业企业,如财政部门未调整其承包基数,也不单独清算,则这部分增加的利润就作为超承包好处留给企业。
问:商业企业销售库存的13种名烟、名酒时,其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调增后的帐面价值,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88)财工字470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库存的13种名烟、名酒要按1988年7月28日的出台价调增帐面价值。在实际销售时,其售价无论高于或低于调增后的帐面价值,均按损益处理,不增减国家流动资金。
问:商业企业库存的烟酒增值部分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2号和(88)财工字第470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库存烟酒的增值部分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中央企业二处)
问: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建筑税在财务上如何处理?
答:纳税单位缴纳的建筑税,国营企业单位一律用本单位的留用资金支付;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自筹资金支付。缴纳的建筑税不得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