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规定,经各级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确定保留的公司,目前可以开始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为了把这一工作搞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公司注册资金进行验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根据《通知》的精神,对公司资金验证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资金验证是清理整顿公司的一个重要方面
清理整顿公司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件大事。清理整顿公司能否搞彻底,是否不走过场,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发布《通知》的目的是为了具体实施《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对公司出具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审定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经过清理整顿,所有确定保留的公司,均必须结合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和进行财务登记。而财务脱钩、挂钩证明和实有资金审定证明是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两个重要条件,从许多公司清理整顿情况看,搞好这两个证明,搞好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既是清理整顿...
按照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规定,经各级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确定保留的公司,目前可以开始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为了把这一工作搞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公司注册资金进行验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根据《通知》的精神,对公司资金验证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资金验证是清理整顿公司的一个重要方面
清理整顿公司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件大事。清理整顿公司能否搞彻底,是否不走过场,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发布《通知》的目的是为了具体实施《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对公司出具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审定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经过清理整顿,所有确定保留的公司,均必须结合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和进行财务登记。而财务脱钩、挂钩证明和实有资金审定证明是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两个重要条件,从许多公司清理整顿情况看,搞好这两个证明,搞好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既是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各部门、各单位清理整顿情况的检验。所以,《通知》对资金验证的内容、主要验证对象、验资过程中公司、承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以及财政、工商、公司主管部门等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作一些具体规定,能够使验资工作更具规范性,保证验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验资范围问题
按照(89)财法字第012号文规定:凡清理整顿前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公司,在向财政部门和公司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决算报表和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审定情况表时,必须提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两事务所)出具的查帐验资报告。这一规定是比较切合我国公司现实情况的。从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来看,是近年来党和国家各级机关办的预算外公司,特别是属于流通领域的公司。这部分公司大多未纳入预算管理,缺乏应有的监督,财务管理混乱,存在问题较多。还应当看到,这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年检及重新登记注册比较集中,因此,必须把主要力量放在管理混乱的预算外公司上。其他公司中少数问题较多或资金严重不实的,如须验资,应经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别的部门不能随意扩大。
另外,从目前两事务所的力量看,也只能抓住一部分重点预算外公司进行查验。搞形式主义,一刀切.对所有公司企业都统统过一遍,这是不对的,应当予以纠正。
三、关于验资证明与财政部门出具的实有资金审定证明的关系
《通知》中所说两事务所经过查帐,对公司注册资金出具的验资证明与财政部门出具的实有资金审定证明有一定联系。如,(89)财法字第012号文规定,清理整顿前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公司,申请办理两个证明时,必须提供两事务所出具的查帐、验资报告(即验资证明)。在这里,两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财政部门对公司办理实有资金证明的依据之一。但验资证明与财政部门出具的实有资金审定证明又不尽相同,其不同点主要有三个方面:1.出具证明的单位不同。查帐验资证明是由两个事务所出具的,两事务所属事业单位,是服务性的社会组织,公司与两事务所是委托与受委托的关系;公司实有资金的审定证明则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部门行使的是政府管理职能.2.针对的对象不同。财政部门出具的实有资金审定证明,不仅含所有预算外公司,也包括所有预算内公司,但目前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公司。而两事务所对预算内公司的资金一般则不需要查验,但集体所有性质的公司以及非全民所有性质的联营公司,一般又都要求两事务所进行验资。3.作用和效力不同。按照国发〔1989〕11号文规定,财政部门对全民所有性质的公司出具的实有资金审定证明,可以提供给工商部门作为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条件;而两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除集体性公司、私营公司等可直接作为工商部门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依据外,对预算外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公司,两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只作为财政部门审定公司实有资金证明的依据。
四、对公司验资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1.查帐验资是两事务所的专职业务,凡经批准成立并登记注册的两事务所都有该项职能。但目前,两事务所大多是按行业成立的,都挂靠在某一部门,在不同程度上还对主管部门有所依赖并受其掣肘,因此,《通知》禁止委托挂靠本部门的事务所进行验资。另外,国务院已三令五申,不准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兼职,但据反映,有的地方有以事务所名义从事验资业务的现象,故《通知》也明文加以禁止。
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条例,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准则。两事务所对其提供的验资证明应负法律责任。但由于验资的公司多,为了防止有的事务所单纯为了抓收入而忽视查验质量,《通知》强调,两事务所“应对其所提供的资金验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规定,财政部门和工商部门对查验结果如有疑义,有权进行核查,或要求重新查验。
3.两事务所通过查帐验资应得的劳务收入,是一种合法的劳动收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有些地方却发现委托单位以种种名义向两事务所收取好处费等摊派或“回扣”性的费用。有的事务所竟也乐于接受,可谓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情况,因此.《通知》明令加以禁止。
4.《通知》对需要验证的公司也做了规定,要求公司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也规定了验证费用的列支渠道。同时,为了减轻公司负担,规定验证业务的收费标准要从低计收。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89)财会字第09号文要求,凡未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商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以制止乱收费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