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最近财政部审查批准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现全文刊登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 LIC ACCOUNTANTS,下称本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领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引导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队伍自身建设,维护合法的职业权益,交流工作经验,沟通业务信息,增进国内外交往,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本协会在政府同注册会计师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政策和规定,协助政府机关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具体职责是:
1.组织会员开展思想品质教育和专业技能教育;
2.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
3.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开展;...
〔本刊讯〕最近财政部审查批准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现全文刊登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 LIC ACCOUNTANTS,下称本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领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引导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队伍自身建设,维护合法的职业权益,交流工作经验,沟通业务信息,增进国内外交往,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本协会在政府同注册会计师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政策和规定,协助政府机关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具体职责是:
1.组织会员开展思想品质教育和专业技能教育;
2.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
3.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开展;
4.制定职业道德规范,监督会员遵守;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业务争议,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5.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和工作制度,报财政部批准公布,并监督会员执行;
6.开展与国际会计师团体、外国会计职业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
7.受财政部委托办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登记;
8.办理财政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员入会均须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会计师均为本协会个人会员;有关方面推荐的会计专家、教授、研究员,由协会理事会批准,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均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退出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业时,经申请批准,可以继续保留会员资格。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述权利: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3.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4.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5.监督本协会的财务收支。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述义务: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2.按期交纳会费;3.提交有关活动的资料;4.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采取协商或选举的办法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2.讨论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3.选举、撤换本协会理事;4.听取和审查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5.其他应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主管的财政机关得提名管理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理事会成员。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职权是: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组织执行大会决议;2.协调协会同政府间的关系;3.审议会员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4.代表协会进行国际交往;5.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名誉会长一人,顾问若干人。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同。
常务理事会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由理事会推选或聘请常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配备必要数量专职人员办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办事机构部门的分设,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地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七条 凡有二十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并有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组织成立地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地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由本地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定,并报经当地财政厅(局)批准。
第十八条 地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地方组织。
第七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1.会费收入;2.社会资助;3.本协会举办的事业收入;4.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经费收支由办事机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报经财政部批准,自批准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