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在审计1988年承包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时,发现不少企业会计决算刚一办完,就自行根据决算报表反映的利润,兑现承包合同。有的企业甚至在一季度或二季度决算完毕后,见已完成了当年承包利润,就提前兑现了全年承包合同。我认为这种做法欠妥。因为承包合同不仅仅规定了承包利润指标,还规定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他经济技术指标等,完成了利润指标并不等于完成了其他各项经济指标,也不等于承包方真正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其次,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即便承包方完成了当年各项经济指标,财务收支合规合法,也必须经公证部门确认,承发包双方认可,才能兑现承包合同。单方面兑现合同,首先就是对合同法的不尊重。
(四川开县审计局 周荣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