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财政部于4月12日以(89)财商字第68号文发出《关于1988年度棉花收购政策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1988年棉花生产年度实际支付给棉农的生产扶持费每50公斤超过20元的部分,由产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自有财力负担,预算上在“1989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其他支出类”中增设第277款“棉花生产扶持费专项支出”“款”级科目反映;实际支付给棉农的生产扶持费每50公斤低于20元的部分,而供应价按20元生产扶持费计算的,其差额部分由供销社棉麻企业交财政部门,作为产棉省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不参与分成,预算上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类”的第227款“其他收入”后增设第227款之二“棉花生产扶持费专项收入”“款”级科目反映。
二、供销社代国家储备的棉花按1988年8月31日储备数量(包括9月1日以后已经调出部分)以每50公斤20元计算升值,作增加“国家特种棉花储备资金”处理。请供销社棉麻企业填报“国家特种棉花储备资金升值统计表”于1989年5月底前报财政部、商业部。各级棉麻企业周转库存的棉花按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7号文的有关规定,不调整库存,随销售随处理,作为企业损益。纺织工...
〔本刊讯〕财政部于4月12日以(89)财商字第68号文发出《关于1988年度棉花收购政策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1988年棉花生产年度实际支付给棉农的生产扶持费每50公斤超过20元的部分,由产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自有财力负担,预算上在“1989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其他支出类”中增设第277款“棉花生产扶持费专项支出”“款”级科目反映;实际支付给棉农的生产扶持费每50公斤低于20元的部分,而供应价按20元生产扶持费计算的,其差额部分由供销社棉麻企业交财政部门,作为产棉省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不参与分成,预算上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类”的第227款“其他收入”后增设第227款之二“棉花生产扶持费专项收入”“款”级科目反映。
二、供销社代国家储备的棉花按1988年8月31日储备数量(包括9月1日以后已经调出部分)以每50公斤20元计算升值,作增加“国家特种棉花储备资金”处理。请供销社棉麻企业填报“国家特种棉花储备资金升值统计表”于1989年5月底前报财政部、商业部。各级棉麻企业周转库存的棉花按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7号文的有关规定,不调整库存,随销售随处理,作为企业损益。纺织工业企业库存棉花按1988年8月31日的库存数量,以每50公斤25元计算升值,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
三、在1989年2月16日接到(1989)价农字89号文《关于1988年度棉花价格问题的通知》以前,按照国家动用储备棉供应絮棉计划出库的储备棉,已按原价销售给群众的部分,不作为升值范围。
四、絮棉零售价格适当提高后,地方财政部门对销售絮棉的价差补贴标准,仍按提价前的规定执行。
《国家特种棉花储备资金升值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