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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8 作者:孙明秀 河南省南阳地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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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在财务检查中发现,在推行住宅商品化过程中,有的国营企业单位以“商品流通费一租赁费”名义,分期付款购置住房,而不通过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足取的。一、购置住房应有有关部门的许可手续;二、购置住房以“租赁费”列支,加大了费用,扩大了成本,隐瞒了利润,偷漏了应交国家的各项税收;三、违反了会计核算的准则。企业购置住房,应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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