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一些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时,把国家资金划为国家股,企业自有资金划为企业股,这样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问题。本文就此提出两点看法。
1.从理论上讲,企业股的所有权应属于国家。这样做的根据是:国家资金属于国家,划为国有股是应该的。设立企业股的企业认为,企业自有资金属于企业,划作企业股是理所当然的。这种主张模糊了企业自有资金的性质。企业自有资金的大量形成,是在国家为了克服权力过分集中,实行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后,允许企业提取利润留成时开始的。也就是国家为了使企业在自主经营时有财力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由应上缴给国家的利润中留给企业一部分作为发展生产及解决职工福利和奖金之用。无论是在实行利改税前后的企业留利,还是实行承包制企业完成上交承包任务后的留利,其来源都是从应上缴给国家的利润中划分出来的,按其性质来说仍是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便于企业经营管理,才将这部分资金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交给企业,这只是对资金管理方式的变更,资金的所有制性质并无丝毫改变。
2.从实践上讲,企业股的合法代表人无法确定。企业自有资金划为企业股后由谁来作代表人?代表人如何产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人说由企业的...
目前,一些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时,把国家资金划为国家股,企业自有资金划为企业股,这样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问题。本文就此提出两点看法。
1.从理论上讲,企业股的所有权应属于国家。这样做的根据是:国家资金属于国家,划为国有股是应该的。设立企业股的企业认为,企业自有资金属于企业,划作企业股是理所当然的。这种主张模糊了企业自有资金的性质。企业自有资金的大量形成,是在国家为了克服权力过分集中,实行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后,允许企业提取利润留成时开始的。也就是国家为了使企业在自主经营时有财力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由应上缴给国家的利润中留给企业一部分作为发展生产及解决职工福利和奖金之用。无论是在实行利改税前后的企业留利,还是实行承包制企业完成上交承包任务后的留利,其来源都是从应上缴给国家的利润中划分出来的,按其性质来说仍是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便于企业经营管理,才将这部分资金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交给企业,这只是对资金管理方式的变更,资金的所有制性质并无丝毫改变。
2.从实践上讲,企业股的合法代表人无法确定。企业自有资金划为企业股后由谁来作代表人?代表人如何产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人说由企业的经理或厂长作企业股的代表人。这样作也是有问题的。按股份公司管理机构的产生程序,由股东会选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经理或厂长。如由原经理或厂长为代表,新选出的董事会另聘经理时,原经理的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如规定经理或厂长这一职位就是当然的企业股代表人,那么,在有的企业,企业股份超过国有股份时,经理或厂长就成为当然的董事长,然后再聘自己为经理,这样循环下去就成为终身职。如果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企业股代表,在企业股份占优势的企业里,职工代表大会的负责人就必然是董事会的负责人。按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董事会的负责人应是承担企业经营风险最大的人,而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虽为企业股的代表,但股金与他本人无关,企业经营发生亏损时他本人并不承担风险,肩上也没有压力,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能产生强烈的责任感。
实行股份制的另一个机制是通过市场供需条件的变化引起生产要素的流动来调节生产。股票在市场上的自由买卖是生产要素的流通形式。企业间通过对股票的买卖,互相进行兼并、改组,重新配置生产要素,以适应市场对商品的需要。在需要解体的企业中,出卖股票所得的资金,个人股归个人,国有股交国家,企业股交给谁?职工分掉?不妥当。还应按资金的来源交国家合理合法。即使股票不出卖,在互相兼并、再兼并的企业中,由于人员的不断流动,企业股的代表人也难以确定。
前面已经说过,给企业利润留成是扩大企业的自主权,以解决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这在当时为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搞活经济是完全必要的。在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中,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自负盈亏,政府机关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企业的利润照章纳税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分配使用。如果股东们认为这个企业应该继续办下去,并且应该发展,在按股分红前,应先给企业留下发展生产的资金,企业对这些资金拥有股东们或董事会赋于的经营自主权,但这些资金为股东共有,也不能归企业所有并形成企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