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六则)
问:企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人身保险费能否用公款开支?
答:财政部(83)财企字第350号文件《关于参加“团体人身保险”等支付保险费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企业职工参加“团体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企业可以为自愿参加这两种保险的职工办理集体投保手续,但其保险费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能由企业在职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自有资金中支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如果参加人身保险,只能自费,不能用公费投保。汽车驾驶员自费投保后,如发生伤亡事故,仍可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从企事业单位领取抚恤费或救济费。
问:企事业单位可否用公款购买有奖储蓄券?
答:开展有奖储蓄是银行吸收城镇居民手存现金,增加货币回笼的一项措施。按照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企事业单位除留有少量现金用于周转使用外,其余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如果企事业单位留有可用来购买有奖储蓄券的现金,则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如果企事业单位提取存款购买有奖储蓄券,则失去有奖储蓄回笼货币的意义。因此,动员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参加有奖储蓄的做法是不对的;企事业单位...
(六则)
问:企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人身保险费能否用公款开支?
答:财政部(83)财企字第350号文件《关于参加“团体人身保险”等支付保险费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企业职工参加“团体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企业可以为自愿参加这两种保险的职工办理集体投保手续,但其保险费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能由企业在职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自有资金中支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如果参加人身保险,只能自费,不能用公费投保。汽车驾驶员自费投保后,如发生伤亡事故,仍可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从企事业单位领取抚恤费或救济费。
问:企事业单位可否用公款购买有奖储蓄券?
答:开展有奖储蓄是银行吸收城镇居民手存现金,增加货币回笼的一项措施。按照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企事业单位除留有少量现金用于周转使用外,其余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如果企事业单位留有可用来购买有奖储蓄券的现金,则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如果企事业单位提取存款购买有奖储蓄券,则失去有奖储蓄回笼货币的意义。因此,动员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参加有奖储蓄的做法是不对的;企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有奖储蓄也是错误的。
问:企事业单位职工赴外地参加自学考试的旅费可否由单位报销?
答:企事业单位在职学习的人员赴外地参加集中面授、考试、实验实习等所需旅费开支,应按财政部、教育部1961年1月26日财文文字第11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现在在职学习的函授生,赴外地参加集中面授、考试、实验等,所需的往返旅费,原则上由学生个人负担。如学生经济上确实困难,所在工作单位可根据其本人的申请加以审查,从本单位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酌情补助一部分。补助应以火车硬席(不带卧铺)、轮船统舱及公路汽车票范围内为限,不应在成本(费用)中报销。
(财政部商贸财务司制度研究处)
问:实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后,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实行新的银行结算办法。企业按照新的结算办法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后,会计上可做如下处理:
(一)增设“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等商品交易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各种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等科目;企业收到购买单位用以抵付货款的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收销贷款”等科目。企业对于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及时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对于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应连同解讫通知、进帐单送交银行办理转帐,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需要资金,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贴现凭证第一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汇票及解讫通知一并送交银行。企业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应按实际收到的贴现金额(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按票面金额,贷(减)记本科目。贴现的票据到期因承兑方帐户金额不足,收到银行支款通知和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时,借(增)记“应收销贷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作逾期贷款处理,借(增)记“应收销贷款”科目,贷(增)记“流动资金借款”科目。
企业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应包括在“资金平衡表”的“应收及预付贷款”(37行)项目内,并在37行项目下增列“其中:应收票据”(38行)项目。反映企业应收未收的各项贷款。在“资金平衡表”补充资料中,增设“3.应收票据贴现——元”项目,反映已向银行贴现而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
(二)增设“应付票据”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增)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用以抵付贷款的商业汇票,借(减)记“应付购贷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银行关于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应付票据的月末余额应包括在“资金平衡表”的“应付及预收贷款”(77行)项目内,并在77行项目下增列“其中:应付票据”(78行)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各项贷款。
(三)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收、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付款或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收款或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收票据贴现或到期收回票款或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问: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企业进行的财产保险,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用,列入成本。企业支付财产保险费时,借(增)记“车间经费”(应由基本生产车间负担的部分)、“企业管理费”(应由管理部门包括福利部门负担的部分)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由于发生非常损失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款,流动资金部分应首先抵补流动资产损失,冲减“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固定资金部分,增加企业的“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问:国营企业土地复垦费用应如何列支?
答:关于国营企业土地复垦费用列支问题财政部曾于1989年3月18日以(89)财工字第54号文作了规定,其内容是:(一)国营企业在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其土地复垦费用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其土地复垦费用在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破坏的土地经复垦后直接用于企业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企业按照《土地复垦规定》用银行贷款或集资对国家征用土地进行土地复垦,复垦后能够带来收益的,企业可用土地复垦后形成的收益还款。
国营企业支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二)关于国营企业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列支问题。企业在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分期列入生产成本。(三)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的罚款,应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制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