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一些国营企业单位,陆续兴办了一批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就预算外企业的管理问题,我们调查了中央在武汉几家物资公司,发现问题不少,很值得各级管理部门重视。
问题之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按照国家规定,预算内国营企业兴办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转移以及利益分配,应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参与审查。我们调查的四户预算外企业其成立批准手续不全,都没有报经财政部门审查,其中三户是本单位自行批准,一户也只经过了主管部门批准。
由于一些预算外企业是巧立名目,自行应时成立的,所以其内部管理体制也是漏洞百出。表现在机构设置上,预算外企业与预算内企业是两块牌子一套机构,既从事预算内经营业务,又从事预算外经营业务。上述四户预算外企业中有三户分别是原单位的一个业务科室。预算外企业经理是原单位业务科的科长,财务负责人是原财务科的科长或副科长。
在经营范围及财务核算上,预算外企业与预算内企业也没有分清。对于计划外组织的物资以及其它经营范围,预算外企业与预算内企业都可以经营,而两者在机构、人员、业务和利益上又相互揉杂在一起,从而出现在财务核算上人为的“反映”和“归集”。
在资...
近几年,一些国营企业单位,陆续兴办了一批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就预算外企业的管理问题,我们调查了中央在武汉几家物资公司,发现问题不少,很值得各级管理部门重视。
问题之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按照国家规定,预算内国营企业兴办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转移以及利益分配,应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参与审查。我们调查的四户预算外企业其成立批准手续不全,都没有报经财政部门审查,其中三户是本单位自行批准,一户也只经过了主管部门批准。
由于一些预算外企业是巧立名目,自行应时成立的,所以其内部管理体制也是漏洞百出。表现在机构设置上,预算外企业与预算内企业是两块牌子一套机构,既从事预算内经营业务,又从事预算外经营业务。上述四户预算外企业中有三户分别是原单位的一个业务科室。预算外企业经理是原单位业务科的科长,财务负责人是原财务科的科长或副科长。
在经营范围及财务核算上,预算外企业与预算内企业也没有分清。对于计划外组织的物资以及其它经营范围,预算外企业与预算内企业都可以经营,而两者在机构、人员、业务和利益上又相互揉杂在一起,从而出现在财务核算上人为的“反映”和“归集”。
在资金问题上,四户预算外企业基本上没有流动资金,经营业务所需资金都是预算内企业通过往来帐户无偿提供的。例如:有一户预算外企业月平均占用预算内企业的流动资金为500多万元,最高月份占用达700多万元。
问题之二:预算外收入实质上是“内”转“外”
调查所知,预算外企业所实现的利润不是靠本身开发经营所实现的利润,实际上是预算内企业转让的利润。预算外企业挤占预算内企业的利润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种手法是,在经营业务上把本是预算内企业经营的业务转让给预算外企业经营,把应并入预算内企业的其它业务利润转为预算外企业利润。例如,有一户物资企业,1987年主管部门将组织进口的21000吨原板加工业务正式下文委托给该单位负责加工(每吨向用户收取20元劳务费),而该单位却全部转让给所属预算外企业——“服务公司”经营。虽然在财务上也进行了劳务费的结算,但收回的43万元劳务费全部又付给“服务公司”作为劳务费收入。还有一户,1987年实现的其它业务利润45万元转入预算内的只有1260元,其余全部转给预算外企业。
一种手法是,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人为地将预算外经营业务的成本在预算内经营业务成本中列支。1987年,四户预算外企业商品销售收入2682万元,实现利润212万元,商品流通费支出为29万元,费用水平只有1%,而同期预算内企业的费用水平达到5.3%。利息支出一项,四户预算外企业根本没有流动资金,决算报表上也没有列支一分钱的利息支出。有一户预算外企业经我们测算,1987年月平均占用预算内企业的流动资金达534万元,若按银行贷款利息月息6.6‰计算,全年应付预算内企业的利息就是40多万元。又例如,1987年四户预算外企业进货费与仓储费用水平只有0.4%,而同期预算内企业进货费与仓储费用水平却为1.2%。其中有一户预算外企业全年商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而进货费与仓储费用只支出了1600元很显然,这些预算外企业将部分费用支出列入了预算内企业成本。
为了使物资企业真正做到既保证供应,加速流通,搞活经营,又能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们认为,加强对预算外企业的管理,调整国家对物资企业的政策势在必行。
一、加强对预算外企业的管理,当务之急应解决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已经兴办的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应进行全面清理。对于那些机构、人员无法分开,又无资金的预算外企业,不应视为真正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财务管理应纳入预算内,实现的利润应并入预算内企业,一并计征所得税和调节税。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应明确其财务体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促使其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正确处理与预算内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要严格兴办预算外企业的手续。有关部门对兴办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的申请,应按国家的政策办理。特别是涉及到预算内企业国有资产、资金转移以及两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时,企业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认可,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于没有必要(自身人员不多、业务量不大)或者没有条件兴办的预算外企业(财力不足)的申请,应暂缓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二、为了便于监督管理,国家在物资企业的经营方向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
(一)在政策上要明确划分预算内企业及预算外企业的经营范围。随着物资行业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将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物资企业由过去的管理型转变为经营开拓服务型。由于经营条件发生了变化,物资企业面临着要不断开拓市场,组织计划外物资以及开展多种经营,以便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因此,国家有必要在政策上对物资企业中预算内企业和预算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较明确规定。
(二)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应作相应调整。根据在武汉的34户中央物资企业1987年的决算统计,各个企业之间人均留利额悬殊太大,最低的只有600元,最高的达到4万元以上。因此,财政部门应在物资企业利改税的基础上,根据各个物资企业的经营条件和近几年的留利水平,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比例上,给予相应的调整。否则,一些经营条件较差的物资企业,“前门”不通就走“后门”,将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
(三)在没有改变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办法以前,要鼓励物资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拓市场,组织货源,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在财务核算上要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物资企业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