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推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来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的。但从实践中看,企业超收多留比较容易做到,而欠收的却无力自补。据统计,1987年末完成承包指标的企业占承包企业总户数的9%,1988年由于受通货膨胀和企业外部环境的影响,完不成承包指标的企业占承包企业总户数的比重还有所增加。因此,如何实现“欠收自补”,成为完善承包制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承包条例,承包企业要实行资金分帐制,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当完不成承包上交任务时,要用企业资金弥补。有些同志认为,实行资金分帐制,就解决了企业只能负盈不能负亏的问题。实际上,资金分帐制并不能解决企业负亏问题,试图用企业资金实现“欠收自补”,在理论上讲不通,在实践中也是难以做到的。这是因为:
从企业资金的来源看,其最主要的部分来源于企业留利。当企业按照“确保上交”的原则,将上交国家的利润包死以后,企业只有使自己所创造的利润高于上交国家的数额,才能有自己的留利。超过的越多,企业的留利就越多。如果企业实现利润恰好等于应上交的数额,企业应将利润全部上交给国家,这时企业将没有自己的留利。如果企业...
我国企业推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来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的。但从实践中看,企业超收多留比较容易做到,而欠收的却无力自补。据统计,1987年末完成承包指标的企业占承包企业总户数的9%,1988年由于受通货膨胀和企业外部环境的影响,完不成承包指标的企业占承包企业总户数的比重还有所增加。因此,如何实现“欠收自补”,成为完善承包制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承包条例,承包企业要实行资金分帐制,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当完不成承包上交任务时,要用企业资金弥补。有些同志认为,实行资金分帐制,就解决了企业只能负盈不能负亏的问题。实际上,资金分帐制并不能解决企业负亏问题,试图用企业资金实现“欠收自补”,在理论上讲不通,在实践中也是难以做到的。这是因为:
从企业资金的来源看,其最主要的部分来源于企业留利。当企业按照“确保上交”的原则,将上交国家的利润包死以后,企业只有使自己所创造的利润高于上交国家的数额,才能有自己的留利。超过的越多,企业的留利就越多。如果企业实现利润恰好等于应上交的数额,企业应将利润全部上交给国家,这时企业将没有自己的留利。如果企业实现利润少于承包指标,企业即使将全部利润都交给国家,仍然不能完成应上交数额,这时就发生“欠收”问题,欠收了,能不能用企业资金去补呢?显然是不行的,因为企业当年已经没有留利了。那么能不能用以前结余的留利去弥补呢?如果结余的企业留利是暂时没有使用的货币资金,是可以弥补的。但如果积累的企业留利已经投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弥补就比较困难了。
根据承包条例,企业资金要用于企业的生产发展,或补充流动资金或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因此,企业资金虽然在来源形态上仍可以保持一定的数额,但在占用形态上,已经变成企业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了。当企业发生“欠收”时,让企业用原来积累的企业资金弥补,无异于让企业变卖库存,而这将影响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欠收的数额较大,需要大量拍卖才能弥补的话,无异于企业破产。而“欠收”与“破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是不能简单地划等号的。
我认为,承包企业实现“欠收自补”的基本思路应是用丰年的积蓄来弥补欠年的亏空。即在企业经营状况好的年份,按不低于一定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后备基金。对那些产品面临衰退,市场情况不景气的企业应允许多提一些后备基金(我国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商业企业目前已建立了这笔基金)。这笔资金要游离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外,专户存储,或用于短期投资,如购买短期债券,但这些票证必须是可以随时变现的。为了保证企业有一定的后备,国家应规定后备基金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最低比例(如占资产总额的10%~15%),达到这一比例,可以停止提取。企业如果发生欠收,应首先由后备基金弥补。这样,既可以使企业欠收自补有了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又使“自补”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企业提取的后备基金不足弥补时,应从下一年实现的利润中优先弥补。国家应规定弥补欠交的最长年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年份仍不能弥补欠收的,应考虑中止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