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土地开发(包括自营开发和委托土地开发部门开发)费用如何列支?企业投资总额中未包括这类费用的如何处理?
答: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土地开发费用,不论自营开发或委托土地开发部门开发,都应本着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处理。企业所需支付的土地征用费、补偿费、拆迁费、安置费、场地内配套设施费,以及土地开发贷款的利息等项费用,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上述各项支出,属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资本性支出项目,应计入工程成本。对于个别不便计入工程成本的项目,可列作开办费。企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将上述各项所需资金,计入投资总额。若企业投资总额未考虑这一因素,对已发生的上述支出项目,则应由合营企业负担,做增加企业投资处理,或由中方负担做为中方增资。
问:外商投资企业场外基建工程支出如何列支?
答:外商投资企业为场外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发生的支出项目,如修路、通水、通电、通气等,因这些公用设施不构成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故上述支出项目应列入开办费。
问: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以外汇调剂价调出外汇时发生的汇兑损益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88)财会字第29号文件规定的处理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因支付基建人民币价款以外汇调剂价调出外汇时发生的汇兑损益,以“筹建期间汇兑损益”科目记帐,并在开始生产经营后比照开办费的摊销办法转销。
问:国家对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验资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88)财会字第16号文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通知》的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独)资企业在按合同规定收到资本后,均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书。
问:外商投资企业未给职工解决住房,能否将企业提取的住房补贴发给职工本人?
答: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职工住房补贴已不再上交财政,留给企业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因此,这项补贴只能用于购建职工住房方面的开支,不能直接发给职工本人。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外资处)
问: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到其它单位业余兼职问题,目前有哪些财务规定?
答:根据1988年建设部、财政部(88)建设字第337号文的精神,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到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必须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才可以到其他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勘察设计人员业余兼职应在8小时以外进行。在8小时以内的对外兼职服务应经本单位批准,但不属于业余兼职,其收入归单位。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不属于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范围,属于勘察设计单位正常设计工作的组成部分,其收入由单位统一核算,统一分配、使用。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作为“业余技术咨询”或“业余技术服务”等对待。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对个人由单位所在地的工程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处理,应没收其图纸和收入,并酌情处以罚款和给予行政处分。对其单位以违反财经纪律对待,按规定予以处理。
3、勘察设计人员在从事业余兼职活动时,不得将本单位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科研成果和专有技术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使用。
4、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业余兼职的劳动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归个人所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或者利用本单位技术的,应经单位同意,并向单位交纳一定的使用费。使用费由单位留作生产发展基金,具体金额根据单位和个人事先商定的协议执行。业余兼职收入,向单位交纳使用费后的其余部分归个人所有。个人收入达到应纳税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问:开展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工业企业享受哪些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
答:根据1988年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城建部经字(1988)31号文的规定,企业开展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是:
1.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建立的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生产厂、分厂、车间等,凡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可依照国发(1985)117号文的规定,五年内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
2.对建材企业以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产品税。
3.对由于改用煤矸石、粉煤灰及其制成品而节约原材料、燃料的单位,经检验其产品及工程的质量符合原来设计要求并且符合实行节约奖条件的,可参照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86)财工字第17号文的规定,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节省的原材料、燃料的价值专门核定提奖比例提取奖金,发给直接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不征奖金税。
问:环境监测站对外专业服务收费包括哪些内容?应如何核算和使用?
答:1988年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88)环监字第085号文对上述问题的规定是:
(一)对外监测项目的收费,包括下列内容:
1.材料费:(1)在监测过程中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如:药品试剂等。材料费的构成包括材料本身价格和运费、保管费及合理损耗的分摊费用。(2)低值易耗品,原值在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能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对于易碎玻璃器皿、小电炉、万用表、工具之类可按小时费用进入成本。
2.水电费:包括在检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气等费用,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费:原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仪器(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所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固定资产。其计算折旧费的折旧率按现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管理费: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等。
5、监测样品预处理和现场采样等可经过协商酌情收费。其中对于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
(二)关于环境监测站对外专业服务收费的核算和使用。
环境监测站内所属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对外开展专业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一律上交并由环境监测站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规定分配使用。不准私设小钱柜、坐支留用。
按照文件的规定,环境监督检测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一是用于弥补专项拨付购置检测手段(设备、仪器、药品)所需资金的不足,二是用于弥补国家拨付的事业费预算与当地人均工交事业费实际支出水平的差额,三是用于上述开支后的多余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除用于抵拨事业经费外,其余按规定使用。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制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