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选用“三来一补”业务结算方式的基本要求
“三来一补”是指来料加工、来件加工、来样加工和贸易补偿。在贯彻平等互利扩大出口贸易的前提下,要选用适当的结算方式,以保障双方货款的安全,并有利于加速资金的周转。
(一)贸易货款的单据,可有条件地不通过银行,而采取简便办法结算。如汇付方式,我方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给外商,由外商主动汇付。这要求对某些资信可靠的外商才能使用。
(二)贸易货款的单据,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使双方都可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如托收方式,根据交单条款我方提出货运单据和汇票,才能取得货款。外商必须在接受汇票付清货款或提供一定保证后,才能取得单据提货。
(三)运用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解决双方在付款和交货上的矛盾。如信用证方式,银行根据我方的请求开给外商的信用证。只要外商提交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从银行取得货款。
(四)可进一步争取银行信用保证,开具银行保函的方式。对支付货款或物资出口承担保证责任。对购进设备则可用申请银行贷款的方式,承付货款和办理结算。
(五)贸易双方在付款时间和支付方式的掌握上,还可以分别采用一些灵活的做法:如汇付与信用证相...
一、选用“三来一补”业务结算方式的基本要求
“三来一补”是指来料加工、来件加工、来样加工和贸易补偿。在贯彻平等互利扩大出口贸易的前提下,要选用适当的结算方式,以保障双方货款的安全,并有利于加速资金的周转。
(一)贸易货款的单据,可有条件地不通过银行,而采取简便办法结算。如汇付方式,我方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给外商,由外商主动汇付。这要求对某些资信可靠的外商才能使用。
(二)贸易货款的单据,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使双方都可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如托收方式,根据交单条款我方提出货运单据和汇票,才能取得货款。外商必须在接受汇票付清货款或提供一定保证后,才能取得单据提货。
(三)运用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解决双方在付款和交货上的矛盾。如信用证方式,银行根据我方的请求开给外商的信用证。只要外商提交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从银行取得货款。
(四)可进一步争取银行信用保证,开具银行保函的方式。对支付货款或物资出口承担保证责任。对购进设备则可用申请银行贷款的方式,承付货款和办理结算。
(五)贸易双方在付款时间和支付方式的掌握上,还可以分别采用一些灵活的做法:如汇付与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汇付与保函相结合的方式,等等。
二、可供“三来一补”选择的结算方式
来料来件加工装配、补偿贸易,有着进出口业务交易进行的特点。一般是采用国际贸易惯用的以下各种结算方式,在实践中可交替运用。
(一)汇付方式。汇款业务主要分汇入汇款和汇出汇款两种。进口业务中的汇出汇款多为预付定金、进口货款尾差等。出口业务中的汇入汇款多为预收货款、工缴费等。具体做法是:1、补偿贸易,我方支付部分现汇;2、外商对出口成品采用汇款预付工缴费;3、我方采用先出后结办法,对来料来件加工成品发出后,将装运单据直接寄交外商,外商据以汇付工缴费。
(二)托收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是建立在双方商业信用的基础上。虽然通过银行收取货款,但办理托收的银行并不承担付款的责任。托收方式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简称D/P)和远期承兑交单(简称D/A)两种。其做法是:
1、外商发出来料来件后,将装运单据通过国外银行寄来远期承兑交单并开具汇票,委托我方银行收取货款。我方在跟单汇票上注明到期日并签章承兑后,从银行取得单据提取货物。在到期日向银行交付货款办理结汇划转国外委托银行。
2、我方出口成品发运后,采用即期付款交单,填具托收申请书连同托收汇票,货运单据(跟单)或不附货运单据(光票)送交银行。银行将有关单据寄送国外代收银行,在向外商收妥货款后再与我方办理结汇。
(三)信用证方式。信用证主要有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两种。后者使用比较广泛,前者对收款没有保障而极少采用。为适应合同条款的需要,信用证付款方式一般又可分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两种。“三来一补”业务开出进口信用证通常是远期的,出口信用证是即期的。做法是:
1、我方对来料来件采用进口信用证结算,将开证申请书填齐盖章后送银行。银行审核符合条件后,向外商开出进口来料来件价款的远期付款信用证。银行根据外商由国外银行寄来按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经我方审核同意后,由银行办理承兑汇票和进行结汇。
2、我方对成品发运采用出口信用证结算。根据银行通知外商经过国外银行开来的包括原料和工缴费金额的即期付款信用证。我方如同意接受在出运成品后,按信用证条件制作全套装运单据交银行议付。经银行审核寄国外开证银行收进货款后,将应付的原料原件货款暂存备付,其余金额给我方办理结汇。
(四)银行保函方式。银行保函是双方可向各自联系的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向对方开出保函。如进口设备、补偿贸易业务,任何一方发生对合同或某些条款规定未能履行或没有按约交货,银行应承担付款责任或赔偿损失。
(五)银行贷款方式。这种方式一般由双方同意的一家银行为承付设备货款并办理结算。外商在设备运出后,可凭单据按合同规定从上述银行取得全部或大部分货款。我方在补偿产品运出后,将单据交上述银行按合同规定还款计划逐批抵销直至全部付清。
(六)汇付与信用证相结合方式。如补偿贸易我方部分支付现汇,其余部分开远期信用证结算。成品出口双方约定根据装运单据用信用证先付部分货款,余数待货到目的地后或再经检验后用汇付方式结算。
(七)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方式。如我方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并填写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货款外商凭光票支付。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汇票下面,按即期或远期托收,在单据货款全部付清后方可交单。
(八)汇付与保函相结合方式。如买方根据制造交货进程分期按卖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用汇付方式支付一部分货款,通常在货物装船并提供货运单据时将最后一部分货款付清。此类业务并可由卖方通过银行出具保函负责保证在不能履约时,由银行退回买方已交的货款和利息。
三、办理“三来一补”业务结算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在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结算和支付方式上,一般应注意以下各点:
(一)收取货款除金额不大和资信可靠者外,一般不宜采用汇付方式。如款项较大或使用结算货币有贬值的可能,须明确电汇支付作为结算方式,并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
(二)选用托收方式也应对外商的资信进行调查,以免发生货款不付或拖欠等情况。进口原料原件和出口成品的双方托收,应通过一家银行办理。
(三)成品出口采用托收方式,原则上应用即期付款交单。如贸易上确需远期收汇也应采用远期付款交单。一般不做收汇风险较大的远期承兑交单。
(四)按国际惯例在信用证上未注明“不可撤销”字样的,视为“可撤销”的信用证,应引起重视。
(五)来料来件和成品出口,如双方均开即期信用证而我方没有外汇额度时,须由外商提供外汇资金的预支信用证。如外商对出口成品未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上可注明“在收到外商开来的信用证并为我方接受此证开始生效或付款”的字样,以保障我方权益。
(六)我方开出的远期付款信用证的期限,必须把加工装配、生产、运输、单证流转、议付收汇等所需时间计算在内,并稍留余地使付款日期晚于收汇日期,做到先收后付。
(七)远期付款信用证的期限,应以我方见票后若干天付款,或原料装船后若干天付款。必要时也可在合同中加注“来料来件验收无误后承兑”字样。
(八)如外商未按时开出信用证,我方非但没有交货的责任而且有撤销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交单时间不能超过规定的有效期,否则银行可以信用证过期的理由,不承担付款责任。
(九)申请银行保函必须具备合同规定的偿还外汇债务的能力。银行要具体审查还款计划和必需的物料、资金等实际情况。
(十)银行保函承担的金额,根据我方已经向外商提交产品或付款的金额而相应递减。外商如提出要求银行支付承保金额,是否属实须经我方签字确认。
(十一)运用银行贷款。可以是我方所在地银行的信贷,也可以是设备供应外商所在地银行的信贷。应由双方在订约时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