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对结算制度进行了改革,推广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这对减少和防止货款拖欠,加快资金周转是十分有利的。我们统配煤矿系统决定实行这一结算方式。
一、改用商业汇票结算煤炭货款的要求
统配煤矿总公司系统改用商业汇票结算货款的原则是,用户买多少煤付多少款;煤炭企业收多少款,发多少煤。但是,煤炭用户多,煤矿日产量有限,又是连续不断的生产,对用煤量较大的用户,不可能一次把煤炭发足,而是需要多次发运。针对这个特点,我们必须尽量做到:用煤单位可分多次付款,而且一次支付的货款可掌握到最小额度,这样既能保证煤炭企业的货款和铁路部门应收的运费及时收足,又不会造成用煤单位的资金积压。用煤单位拨付煤款是根据煤炭供货合同中的煤炭发运量。用商业汇票将煤款拨到煤炭企业后,煤炭企业就及时按合同、按运输计划把煤炭发运给用煤单位。为了结算货款方便起见,我们把用煤单位分成三类。第一类是用煤小户。即月用煤量在200吨以内的用户,应一次将煤款和运费付足,煤炭企业也保证一次把煤炭给用煤单位发足。第二类是用煤中户。即月用煤量在200吨至1000吨的用户,可按月用煤量的平均数,按旬分3次付款,煤炭企业也保证分三旬将煤发足。第三类是用煤大户。即月用量在1000吨以上的用户,可按月用量的平均数,5天付款一次,煤炭企业也均衡地在当月内将煤发足。
对上述三类用户,煤炭企业本着收多少款发多少煤的原则,要做到:“小户先发,中户定旬、大户均衡”。具体工作程序是:
1、财务部门收到货款后填制一式三联的“煤款结算通知单”,填清收到的货款数。第一联留存,第二、三联送交运销部门负责货款结算人员,凭以向用煤单位发运煤炭。同时,将收到的货款,暂以“待转销货款”处理帐务。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待转销货款”。将留存的第一联“煤款结算通知单”做为明细帐卡。
2、运销部门结算人员接到“煤款结算通知单”后,核对当月的煤炭运输计划,做如下处理:(1)属于用煤小户,应核对其煤款是否交足,交足煤款的,通知货配员(即负责办理发煤的人员)按计划发煤;未交足煤款的,通知货配员按交款的额度发煤。同时,通知该用煤单位补交煤款,款到后,将煤按计划发齐,款不到不再发煤。(2)用煤中户或大户交到煤款后,即通知货配员按交款的额度掌握发运,并尽量做到在运输计划量内,按交款额度把应发的煤量发足。
3、运销部门的货配员,要按结算员的通知,严格掌握按计划、按收到货款的额度发煤,做到不欠发不超发。
4、每日煤炭发出后,运销部门的结算员要按货配员填制的“煤炭发运记录单”和铁路货票,按用户分别填制发货票。同时,将每份发货票的应收用户煤款总额,填入“煤款结算通知单”。
5、每张“煤款结算通知单”应发的煤量发足后,要进行清结,连同发货票(附铁路货票),一并返送给财务部门。第三联留存备查。
6、财务部门接到运销部返回的“煤款结算通知单”,与留存的第一联核对相符后,将两联合并,冲销“待转销货款”,借记“其他应付款——待转销货款”,贷记“销售”。
如果结算货款有余额,应立即退还用户,做到一笔一清,不连续使用。
二、煤炭企业内部应协调的几个关系
实行新的煤炭货款结算方式,要从有利于做好煤炭货款结算工作出发,调整好部门与单位之间的业务分工和业务关系。
1、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煤炭货款,做到货币资金统一管理。财务部门应把货款结算作为组织企业增收的重要工作来抓,协同运销部门搞好销售发运工作,努力增收,并保证资金得到有效的补偿。
2、煤炭货款结算的具体手续,包括填制发货票,应统一由运销部门办理,以便做到销售运输计划,煤炭发运和货款结算三位一体。由运销部门统一对用户、对铁路负责,把煤炭销售全过程的工作统管起来。
3、在产、运、销一本帐的前提下,各煤矿要按计划均衡地完成煤炭生产和加工任务,确保供货合同和铁路运输计划的完成,以保证已付款的用户,得到足额的煤炭供应。
4、上述部门与单位之间,要互相协作,互相促进,互相制约,以便共同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
三、建立货款结算责任制
1、在建立严密的业务分工和联系制度的基础上,要建立煤炭货款结算责任制,并落实到每个岗位以至每个人员。
2、对货款结算要做到准确无误,对在煤炭发运上不超发、不漏发、不错发者,给予奖励。
3、对在煤炭发运和货款结算上发生错误,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应扣罚奖金和工资。
4、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结算人员应经常对“煤款结算通知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特别要注意按交款的额度,把用户的煤炭发足。
此外,还应注意两个问题:1、煤炭企业不能向用煤炭单位收取超过计划应发煤量的货款,并尽量压小一次收款的额度,以便供需双方都能合理的运用资金。
2、煤炭企业收到货款后,如因故不能按期发煤,应及时将煤款退还给用户。如果是由于煤炭企业工作不力造成的,还应负担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