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自1989年元月1日起,对在江西省境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按品种分档次征收附加费。征收办法中规定凡购买进口小汽车,按购价15%征费;购买国产小汽车按价格10%征费;购买进口大客车按购价10%征费:购买国产车的按5%征费。以上购买的车辆如果不是计划内分配,而是由单位从市场自行采购的计划外车辆,则加倍征收附加费,另外,对市场供应紧张的商品和高级消费品包括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录相机、照相机等,为减少与民争购现象,采取高费率(按购价的50%)计征。对机关单位的办公设施,包括复印机、电子打字机、电传机、录音机和多用机、钟表、灯具等按购价10%征费,其他专控商品按购价的5%征费。
征收办法中还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应从单位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不得另外向财政部门申请增加预算拨款;企业则应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摊入成本。征收的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由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用于发展教育事业,1990年以前的收费主要用于解决中小学危房修建和改善办学条件。
征收办法中强调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凡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自1989年元月1日起,对在江西省境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按品种分档次征收附加费。征收办法中规定凡购买进口小汽车,按购价15%征费;购买国产小汽车按价格10%征费;购买进口大客车按购价10%征费:购买国产车的按5%征费。以上购买的车辆如果不是计划内分配,而是由单位从市场自行采购的计划外车辆,则加倍征收附加费,另外,对市场供应紧张的商品和高级消费品包括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录相机、照相机等,为减少与民争购现象,采取高费率(按购价的50%)计征。对机关单位的办公设施,包括复印机、电子打字机、电传机、录音机和多用机、钟表、灯具等按购价10%征费,其他专控商品按购价的5%征费。
征收办法中还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应从单位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不得另外向财政部门申请增加预算拨款;企业则应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摊入成本。征收的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由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用于发展教育事业,1990年以前的收费主要用于解决中小学危房修建和改善办学条件。
征收办法中强调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凡单位不经控购办公室批准,擅自购买专控商品的,一律加倍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 (江西省财政厅 曹敦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