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中,划分“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依据是物品本身还是它们的实际用途?
答:“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划分,是按所购物品的实际用途划分的。
问:营业性的(有营业执照)旅馆、饭店、宾馆开办时购买的家具、设备在不在控购范围?要不要报批?
答:国务院1988年2月24日《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和1988年10月6日《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明确规定:对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医疗和特殊需要必需购买的要从严审批。因此,旅馆、饭店、宾馆购买用于营业的家具、设备属于专项控制商品,要报经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问:对实行利润包干或者承包制的企业,按合同规定完成了上交任务,经检查发现有挤占或虚列成本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定,实行包干或者承包制的企业应交税款和利润以外的其他财政收入不在企业承包范围之内,而企业挤占和虚列成本必然影响这一部分财政收入。因此,这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追缴由于挤占或虚列成本而相应少交的财政收入,并酌情给予处罚。
问:非法占...
问: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中,划分“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依据是物品本身还是它们的实际用途?
答:“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划分,是按所购物品的实际用途划分的。
问:营业性的(有营业执照)旅馆、饭店、宾馆开办时购买的家具、设备在不在控购范围?要不要报批?
答:国务院1988年2月24日《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和1988年10月6日《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明确规定:对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医疗和特殊需要必需购买的要从严审批。因此,旅馆、饭店、宾馆购买用于营业的家具、设备属于专项控制商品,要报经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问:对实行利润包干或者承包制的企业,按合同规定完成了上交任务,经检查发现有挤占或虚列成本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定,实行包干或者承包制的企业应交税款和利润以外的其他财政收入不在企业承包范围之内,而企业挤占和虚列成本必然影响这一部分财政收入。因此,这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追缴由于挤占或虚列成本而相应少交的财政收入,并酌情给予处罚。
问: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何计算“非法所得”?
答:凡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能够确定侵占时该财物新旧程度的,“非法所得”应当按侵占时该财物的新旧程度和检查时重新购置该财物的价格计算。无法确定侵占时该财物新旧程度的,则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施行细则》第26条的规定“按检查时物品的新旧程度和重新购置该物品的价格计算。”由于非法占有而造成该财物有所损失的,应当在追还被占用财物的同时,由责任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财政部条法司二处)
问:国营工业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为什么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
答:印花税是对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等凭证行为征收的税款。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由于企业购销等经营活动频繁,每月书立、领受合同等凭证的次数、金额各异,难以预先计算出应交印花税的金额。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办理完税手续。企业当期购买的印花税票,当期不一定全部用完,因此用当期购买数作为当期应付数不合适;如根据使用情况计算当期应交数,不仅手续繁琐,而且在购买印花税票在前,使用在后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欠交税款情况,而“应交税金”科目主要是反映企业与税务部门的结算关系的。因此,财政部(88)财会字第89号文件中规定,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
问:企业交纳的印花税,怎样计入“企业管理费”科目?
答: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印花税票的购买与使用有一定的间隔期。按照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使用时计入企业管理费。根据有关税收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在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时粘贴印花税票。而企业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次数频繁、场合各异。如在粘贴印花税票时记帐,核算手续繁琐。为了简化核算手续,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原则上应按购买印花税票或交纳的税款计入“企业管理费”科目。但企业一次购买印花税票或一次交纳税额较大时,也可通过“待摊税金”科目,根据使用情况和合理负担的原则,分摊到当月和以后各月企业管理费中。
企业购买的印花税票的款项虽然已计入企业管理费,但对购买的印花税票要有专人保管,建立领取、核销手续,并单独设置“印花税票”备查科目,登记其购买、领用、核销及其结存数额。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问:审计机关或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国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提出的审计(查帐)报告,能否作为年度决算审批的正式文件?企业支付的审计费用能否在成本中列支?
答:根据财政部1988年12月19日(88)财会字第97号《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查帐验证问题的复函》的规定:
一、对于国营企业年度决算的审批问题,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历年发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审计机关或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提出的审计(查帐)报告,财政机关审批时可以作为可靠性的依据。但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重新进行审查。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审计条例》的规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是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因此,内部审计机构不能对外提供审计(查帐)报告,其向本单位负责人提供的有关报告,不能作为财政机关审批决算的依据。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因此,企业成本费用的列支问题除《条例》中规定的项目外,其他应当根据财政部或地方各级财政机关的规定执行。对于审计费用问题,财政、税务、审计机关查帐不应收费;其他委托审计(查帐),应当执行由委托人付费的规定.对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委托审计费用的列支,可由各省(市)财政厅(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执行,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四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