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1988年12月27日以(88)财会字第98号通知转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共分七章五十五条。现将《规则》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规则》第一章为“一般要求”,包括制定《规则》的目的及其适用范围等内容。
制定《规则》的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指导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明确工作要求,保证工作质量。《规则》中的各项内容系指导性意见,但是,施行中制定的具体办法不应同《规则》中的有关原则相抵触。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各类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均应依照《规则》办理。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有关委托时,应当首先同委托人讨论检查验证的性质、目的和范围,有无条件限制,以及双方的责任等。根据讨论的结果,由注册会计师向委托人提出信件,内容包括检查验证的会计报表种类,检查验证的范围、方法,要求查看的文件资料,计费依据和付费方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联系,出具报告的形式,以及工作计划和步骤要点和其他说明事项。该信件于工作开始前致送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下列关系者,应当实...
财政部1988年12月27日以(88)财会字第98号通知转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共分七章五十五条。现将《规则》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规则》第一章为“一般要求”,包括制定《规则》的目的及其适用范围等内容。
制定《规则》的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指导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明确工作要求,保证工作质量。《规则》中的各项内容系指导性意见,但是,施行中制定的具体办法不应同《规则》中的有关原则相抵触。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各类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均应依照《规则》办理。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有关委托时,应当首先同委托人讨论检查验证的性质、目的和范围,有无条件限制,以及双方的责任等。根据讨论的结果,由注册会计师向委托人提出信件,内容包括检查验证的会计报表种类,检查验证的范围、方法,要求查看的文件资料,计费依据和付费方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联系,出具报告的形式,以及工作计划和步骤要点和其他说明事项。该信件于工作开始前致送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下列关系者,应当实行回避:在委托单位担任固定工作,领取工资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的;与委托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或者委托事项当事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本人与委托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以及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况。
二、《规则》第二章为“工作准则”,包括查验依据、认真负责、保守秘密、工作计划和坚持原则等内容。
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首先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经制度的规定及有关协议、合同、章程的条款。对于这些文件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依据委托人董事会或其管理机构的决议或有关的惯例。
注册会计师在检查验证中,必须保持高度的认真负责精神,提出的判断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注册会计师在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中,必须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检查验证工作应当由胜任委托人要求的注册会计师担任。注册会计师对于助理人员的工作,必须予以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工作的结果负责。注册会计师由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能力、资格、客观性及其工作的合理性、可靠性。
注册会计师对于在工作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人允许或除了法律规定、职业责任要求公布者外,不得将任何资料提供或泄露给第三者。注册会计师执行检查验证工作,应当制订适当的计划。在考虑计划的内容时,应当特别注意研究有关事项的重要方面。计划应当包括会计报表日前开始预查和会计报表日后进行终查的时间安排,以及必要的检查顺序和方法步骤等。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委托人的会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和完备,并检查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正常遵守.以及对经营业务的会计记录是否完整,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和一般惯例。
注册会计师在检查验证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应当向委托人明确指出:以隐瞒实际情况,窜改凭证、帐目或报表等手段,有意做不实报告的;有关人员利用虚报冒领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财务收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经制度规定的;财务措施违反协议、合同、章程规定,有损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会计处理和反映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一般惯例的。
注册会计师发现委托人帐目报表的数据、内容或处理方法有错误,应当提请委托人改正;对于会计处理不当或其他应该进行调整的事项,应当提请调整,或在查帐报告中予以说明。注册会计师遇有下列情况,应当拒绝或拒绝继续检查,并说明理由: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委托人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不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的;委托人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又阻挠检查或不给予合作的。
注册会计师实施检查验证,必须编制工作底稿,对执行程序的过程作出相应的记录,对重要的事项取得确实的证据。工作底稿应当列入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完成检查验证程序,认真研究所取得证据的基础上,形成查帐报告,并应当以恰当的方式陈述报告意见。
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对委托人负责。形成的查帐报告应径向委托人提出,毋需经任何机关、部门或单位审定。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建议委托人改善内部管理制度或改进经营方针,可以书面或口头另行提出。注册会计师对所查报表、资料的意见如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不同,应当对不同点取得确实的证据,并在工作底稿中详细说明。
三、《规则》第三章“查帐范围和方法”,规定在检查验证中,应当检查委托人在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中,是否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关业务的处理是否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和董事会或管理机构的决议进行。并规定上述两个方面检查的有关方法和要求。
第四章“查验程序”,规定了对委托人基本情况需要进行调查,了解其组织成立和发展,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办事程序等。并规定了检查委托人会计报表和帐簿时的具体要求,以及对会计报表主要项目进行检查的重点和方法。
第五章“查验记录和工作底稿”,强调了对检查验证的工作过程,必须作出记录,这种记录连同取得的有关资料、文件、证明等,汇集成为工作底稿。要求工作底稿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妥善保存,从提出查帐报告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工作底稿除可供有关机关依法调阅或应委托人、后任注册会计师要求查阅外,不得向其他第三者提供。
第六章“查帐报告”规定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的内容包括委托人名称,会计报表名称、日期、期间,注册会计师查帐意见,注册会计师姓名和签署,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地址,查帐报告日期,附件和其他说明事项。
注册会计师查帐意见应当包括关于检查验证的范围、程序的简要说明和对会计报表的意见。在对会计报表的意见中,须说明委托人采用的会计制度和经营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遵守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财经制度,会计方法是否与前期一致,会计报表格式、种类是否符合要求,会计报表是否真实、恰当地反映了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查帐报告附件可以包括经过调整和确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所得税调整表,外币资金情况表,委托人和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附表和资料,注册会计师其他说明事项。
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意见,可以根据情况分为下列四种:
无保留意见:认为委托人在会计处理中完全遵守有关方面的法定要求,或对处理不当的事项已经作了调整或纠正,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前后一致,会计报表的编制恰当、反映充分,查帐验证未受限制。
保留意见:认为会计报表和财务资料的某个部分未按有关法定要求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或个别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不一致,或对某一重要事项的反映不够充分,但这些问题的影响尚不十分重要。
反对意见:认为会计报表和财务资料有重要缺陷,或认为不对某些问题表示相反意见就会影响查帐报告的合法性。
拒绝表示意见:认为对重要事项的检查受到限制,无法进行或无法取得证据。
四、《规则》第七章为“附则”,规定《规则》自发布日起试行,办理《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的其他会计查帐验证业务,可以参照《规则》的有关部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