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裔保生 陈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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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方针的深入贯彻,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为加强对外承包企业的会计核算,最近,财政部结合当前对外承包企业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重新制定了《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和《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1989年开始试行,199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新制度介绍如下:
一、新制度的适用范围
1、经国家批准成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的对外承包企业(包括对外承包公司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各总公司直属国内分公司:
3、以国内总公司名义对外承揽业务、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承包企业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公司(也就是国内分包单位);
4、各总公司所属国外公司(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等);
5、各国外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项目组(或项目队);
6、国内、国外公司直属的多种经营业务单位(包括房地产业、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
7、各公司在国内...
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方针的深入贯彻,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为加强对外承包企业的会计核算,最近,财政部结合当前对外承包企业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重新制定了《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和《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1989年开始试行,199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新制度介绍如下:
一、新制度的适用范围
1、经国家批准成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的对外承包企业(包括对外承包公司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各总公司直属国内分公司:
3、以国内总公司名义对外承揽业务、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承包企业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公司(也就是国内分包单位);
4、各总公司所属国外公司(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等);
5、各国外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项目组(或项目队);
6、国内、国外公司直属的多种经营业务单位(包括房地产业、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
7、各公司在国内承包收取外汇的外资项目,也应执行新的会计制度。
新的会计制度不适用下列单位:
1、各公司投出一部分资金与外商或外单位进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联合经营的单位。这些单位设在国外的,应执行当地规定的会计制度,当地没有规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根据国内同行业的会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企业会计制度;设在国内的,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同行业的会计制度。
2、被对外承包企业选派人员出国执行业务的单位(包括施工企业),不论是零星选派或成建制地抽调,如果协议规定按人数和收费标准向对外承包企业收取劳务费用的,应视同劳务销售,执行本单位的会计制度(包括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不执行新制度。
如果成建制地被抽调,组成独立机构,自筹资金、独立核算,执行对外承包企业财务制度的,应视同总公司的分包单位,执行新制度。
二、新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一共14章82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投入资本的核算,货币资金、短期借款和往来款项的核算,材料物资的核算,长期投资和长期负债的核算,固定资产的核算,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核算,成本和费用的核算,结算和利润的核算,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会计档案,附则等。在这个制度中,对外承包企业经营过程中各项主要经济业务和资金运动形态的变化,根据加强国家宏观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各企业都要统一执行,
《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是在1982年制订的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提出的要求重新修订的,是示范性的制度。新制度统一规定了63个总帐会计科目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三大类会计报表。企业在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全国会计报表指标汇编,不降低核算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
这两个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与原制度比较的变动情况,择其主要部分说明如下:
1、关于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
新制度根据我国建国以来会计核算工作的实际做法,参照国际惯例,将分散在各个会计单行法规中的一些原则要求集中起来,对会计核算的原则要求作出了12条一般规定。这12条一般规定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企业必须设立财会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做好会计工作,以及合法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复式记帐原则,本位币记帐原则,真实、完整、及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益和费用配比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原则,前后期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原则,等等。企业认真执行这些规定,是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的前提,也是会计核算工作能够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
2、关于会计科目。
(1)原来的会计科目是按经济业务的类别分类的,现在参照国际会计惯例,将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资本和损益四大类。
(2)根据经济业务的发展和财务管理的新规定以及会计核算的要求,增加了一些会计科目,如“应收票据”“应付票据”“无形资产”“其他资产”“有价证券”“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实发公司债券”等;取消了一些会计科目,如“委托加工物资”“其他货币资金”“内部销售”等;合并了一些会计科目,如将“出国人员费”“当地人员费”合并为“国外人员费”;另外,还改变了一些科目名称和将一些二级科目改为一级科目;并对总帐会计科目重新编号等等。经过以上变动,一级会计科目虽然有所增加,但比较合理、适用。此外,还规定了26个备用会计科目(如“外汇额度”“租入固定资产”等),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使用。
(3)改变了一些科目的核算方法。如对于工程价款结算的核算,过去规定,发生的结算收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期末结算工程利润时,将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从各支出科目转入“工程结算”科目,然后将工程利润从“工程结算”科目转入“利润”科目。新制度改为将工程价款收入和已完工程实际成本,直接转入“利润”科目,不通过“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材料物资销售也同样处理)。
3、关于会计报表。
(1)在报表数量上,增设“财务状况变动表”“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表”和“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将原来的“利润表”中的利润分配和营业外收支情况,分别单独设置了“利润分配表”和“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取消了“结算项目成本表”和“专项资金表”。经过修改后的会计报表由原来的11张增加到14张,其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为主表,其余为附表。
(2)在报送期限上,取消了月报,简化了季报(由5张减为3张),充实了年报(由11张增为14张)。
(3)在报表的结构内容上,作了较大的变动。例如:将“资金平衡表”的名称改为“资产负债表”,并按照资产=负债+资本的公式设置报表项目,以适应国外有关部门查帐、咨询的需要;又如,根据国外业务上的需要,增设“财务状况变动表”,在一定时期内综合反映企业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状况,以适应对外承包企业在招标投标时向有关单位提供企业财务、资金情况。再如,将“外汇收支明细表”改为“外币资金情况表”,通过这张表,不仅可以了解企业现汇(包括外汇存款和外汇现金)额度收支和结存情况,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的结存情况,还可以了解各种外币的具体情况;此外,在利润表中还增加了外汇净收入的补充资料,反映企业创汇收入的计算和分配情况,等等。
(4)在报表的汇编方法上,进一步明确国外公司一律用当地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填报,国内的公司一律用人民币汇总填报。国内总公司在汇总时,应将国外公司报表的美元数折合成人民币与公司本身用人民币编制的报表相一致汇编。对于上下之间的资金调拨和往来款项,应按入帐时折合的美元数填列,以便数字一致,相互冲销。折合的美元数按编表时规定的汇率折合为当地币或人民币的差额,以“货币换算差额”项目反映。
4、关于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新制度规定,国外公司对外开支的原始凭证,应该用中文或同时用当地文字填写。还规定,对于外币业务可以采用双三栏式复币帐页(将收入,支出和结余三栏再分设“记帐本位币”“外币”和“汇率”三栏)进行登记,也可以按记帐本位币和外币分设帐页进行登记。
5、关于外币业务的核算。
新制度对企业的外币业务核算方法,除保留原制度的规定(即发生的外币业务,增加时按记帐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减少时用帐面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记帐汇率与帐面汇率、帐面汇率与帐面汇率不同所发生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外,还增加了三种核算处理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但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这些方法是:
(1)发生的外币业务,平时可按记帐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月终时,将有关外币帐户本月减少数,按帐面汇率重新折合为记帐本位币,将其与平时按记帐汇率折合的记帐本位币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转帐。
(2)发生的外币业务,可以先用原币单独记帐,月终时分别不同会计科目进行汇总,按记帐汇率将原币一次折合为记帐本位币入帐。对于各外币帐户本月减少数,再另按帐面汇率重新折合为记帐本位币,将其与按记帐汇率记入帐内的记帐本位币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转帐。
(3)可以分别不同货币设置帐户记帐。外币业务发生时,在有关的外币帐户进行登记,自行平衡,不再折合为记帐本位币。在编制报表时,将各外币帐户所记外币金额按照规定的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进行汇总。
采用以上第二、第三种方法的企业,对于外币与记帐本位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应增设“货币兑换”科目进行核算。
另外新制度对外币帐户的年末余额的处理,也作了补充规定。原制度规定,各外币帐户,由于汇率变动发生的汇兑损益,均以实现数为准,各外币帐户的年末余额,以帐面汇率计算,不因年末汇率变动而调整帐面余额。新制度除保留原来的规定外,根据企业当前在外币业务会计处理方面的实际情况,作了补充规定,即国内公司按帐面汇率计算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的年末帐面余额,经财税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年末汇率进行计算和调整。调整后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对于调剂外汇和外汇额度的核算,在新制度中未作具体规定。如果企业发生有关调剂外汇和外汇额度的买卖问题,可根据现行有关财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6、关于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的核算。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品经济的新情况,对银行结算方法进行了改革,推行了商业票据等结算方式,取消了托收承付结算、信用证等结算方式。在国外,因采购材料或销售材料、产品而发出各种商业票据,则比较普遍。根据这种情况,新制度增加了商业票据的核算内容。
企业由于采购材料物资对供应单位开出期票,或由于销售商品产品和材料物资收到购货单位开出的期票,应分别在“应付票据”和“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于期票到期支付或收到货款时予以结转。如为带息票据,期票到期时,除按票面金额支付或收取帐款外,还应将支付或收到的利息,计入“经营管理费”科目。
企业由于急需资金,将期票向银行办理票据贴现时,可以增设“应收票据贴现”科目进行核算。
7、关于材料物资的核算。
(1)发出材料、物资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除原制度规定的“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外,增加了“后进先出”“分批实际”两种计算方法。
(2)对国外公司,如当地规定可采取“市价与成本孰低法”确定年末库存材料、物资成本的。可按市价或可变现净值调整年末库存材料、物资的帐面价值,其差额作为本期损失,但向国内报送的报表应按国内规定进行调整。
(3)国外公司按工程用料定额采购并运抵施工现场的材料、物资,可以按运到工地数计入工程成本,以简化核算手续。
(4)按照协议或合同规定由业主用实物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从实物入库、销售、直至盈亏,都要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在报表上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8、关于有价证券和债券投资的核算。
这是新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新情况增加的核算内容。有价证券和债券投资都是企业购买证券的支出,其区别简单地说,购入后能随时上市兑现的证券,在“有价证券”科目核算;购入后不能随时兑现的证券,在“债券投资”科目核算。有价证券和债券投资收回数与原支出数的差额,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国库券的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列作税后留利处理)。
9、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
新制度明确了以下几点:
(1)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各项支出,全部通过“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集中反映,于购建完成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企业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使用年限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国外公司如当地政府对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另有规定的,应按当地政府的规定计算折旧;国内规定的折旧率与当地政府规定的折旧率不一致时,应按国内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向国内报送有关报表。
(3)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冲减“国家基金”或“企业基金”科目。计入成本的折旧费,通过工程价款收入收回后,可以不形成折旧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而与企业的流动资金统筹使用。但企业仍要按照规定,根据计提的折旧计算和交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对于应交纳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可以按交纳数冲减“国家基金”。
(4)企业出售、投资转出、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全部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集中核算。发生的变价收入、清理费用,由“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估计净值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10、关于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核算。
新制度增加了无形资产(如场地使用权、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和特许权等)和其他资产(如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的核算内容。这些资产应按其受益期限或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计入成本。
11、关于公司债券的核算。
新制度考虑到对外承包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在国内、国外发行债券的需要,增加了公司债券的核算内容。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实际发行的公司债券在“实发公司债券”科目核算。发行债券所支付的手续费、印刷费、按期支付的利息支出,应计入有关项目的成本(在固定资产购建期间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应计入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12、关于延期付款项目的核算。
对于企业承担政府协议确定的延期付款项目,新制度按照财务制度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增设了有关明细科目和报表项目,单独核算和反映延期付款项目的成本、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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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