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事合作、联户、合伙经营或雇工经营者,当每月平均经营收入额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限额时,必须建立帐册;而当上述工商业户的经营规模(人数)或月均收入额达到规定的第二个额度以上时,还必须按复式记帐的要求建立帐册。对达到必须建帐条件的业户、若其本身确无记帐能力,可以聘请财会人员(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记帐,暂时聘请不到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给予6至12个月的缓建期限,但要妥善保存进销凭证,建立进、销、存登记簿。对确无记帐能力的业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暂不建帐或缓建帐,但必须建立和健全进、销的合法凭证,并把它装订或粘贴成册,妥善保存。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建帐或暂缓建帐,以及虽经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建帐而不建立进、销、存登记簿的业户,税务机关要按同行业、同规模业户中最高的经营收入额,确定其应纳税额。
对应建帐而又暂时不具备建立复式记帐的业户,可按单式记帐法记帐。单式记帐是一种较简单、不完整的记帐方法。经济业务发生后,一般只记入一个会计科目,它不要求科目(帐户)之间的勾稽关系,可根据原始凭证直接记帐,而无需通过编制记帐凭证的程序。简要介绍如下: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单式记帐的会计...
从事合作、联户、合伙经营或雇工经营者,当每月平均经营收入额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限额时,必须建立帐册;而当上述工商业户的经营规模(人数)或月均收入额达到规定的第二个额度以上时,还必须按复式记帐的要求建立帐册。对达到必须建帐条件的业户、若其本身确无记帐能力,可以聘请财会人员(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记帐,暂时聘请不到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给予6至12个月的缓建期限,但要妥善保存进销凭证,建立进、销、存登记簿。对确无记帐能力的业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暂不建帐或缓建帐,但必须建立和健全进、销的合法凭证,并把它装订或粘贴成册,妥善保存。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建帐或暂缓建帐,以及虽经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建帐而不建立进、销、存登记簿的业户,税务机关要按同行业、同规模业户中最高的经营收入额,确定其应纳税额。
对应建帐而又暂时不具备建立复式记帐的业户,可按单式记帐法记帐。单式记帐是一种较简单、不完整的记帐方法。经济业务发生后,一般只记入一个会计科目,它不要求科目(帐户)之间的勾稽关系,可根据原始凭证直接记帐,而无需通过编制记帐凭证的程序。简要介绍如下: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单式记帐的会计科目可以根据业户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一般可设固定资产、材料(工业、饮食业户)、商品(商业户)、经营支出(商业、饮食、服务业户也可设“费用”)、经营收入、利润分配、应收款、应付款等科目。
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和净值。对外购、自建、自制的固定资产应按时间、名称、数量、价值登入帐内;每月结帐时,将折旧额(以帐面原值减去使用固定资产原值,乘以综合折旧率)记入其减少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变卖时,应将其原值用红字登入其增加方以示注销。当业户的固定资产较多时,也可设立备查登记卡片。
材料、商品科目核算工商业户购入的材料、商品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数量、单价、金额。
经营支出(费用)科目核算业户生产、经营的各项支出。发生销售税金、工资和各项费用支出时,记入其增加方,月终将增方合计数从减少方转入“营业收入”的减少方。对税务机关规定不应列支的各项支出,应直接记入“利润分配”科目。
经营收入科目是收支对比性质的帐户,其增加方核算业户的各种收入,减少方登记从“经营支出”科目转入的各项费、税支出,从“固定资产”科目中转入的折旧费,从“材料”、“商品”科目中转入的材料消耗、已销商品成本等,月终,该科目的余额即为业户的经营成果(正数时为盈利,负数时为亏损)。为了简化核算,业户也可以不设“经营支出”科目,直接将发生的支出记入“经营收入”科目的减少方。
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不应在缴纳所得税前支付的工商管理费、所得税、超出规定标准范围的工资、奖金、其他费用以及税后净利的分配情况。
应收款、应付款科目核算业户购销和其他往来中的债权、债务,当发生各项债权债务时,记入其增加方,偿还或结算时,记入其减少方,余额反映尚未清偿的债权、债务额。
二、帐表的设置
根据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对业户的管理要求,可以设置固定资产、材料、商品、经营支出、经营收入、利润分配、应收款和应付款分类帐及利润表或所得税申报表,其参考格式举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