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1988年第8期发表的徐德安、赵定安两位同志《乡镇农业企业牲畜养殖生产的成本核算》一文(以下简称“安文”),看后有些不同想法,提出来同徐赵二同志商榷。
1.增重量不能包括死畜增重,“安文”分群饲养牲畜的某畜群增重量的公式中包括了死畜增重量。我认为,用这个公式计算的增重单位成本是没有实用价值的。
增重单位成本是劳动消耗与劳动成果之比,它反映了其内在联系,正确计算生产活动的有效性和经济效果的合理性,是经济核算的客观要求,死畜既然失去了效用,毫无疑问地就不是劳动成果,把无效增重也作为劳动成果去计算增重单位成本,势必存有一定的虚假性。假如饲养的牲畜在计算期内全部死光,按“安文”所列计算公式计算的增重单位成本即使很低,也不能说明饲养管理有成效。实质上死畜的增重相当于工业企业的废品损失,废品失去使用价值,也就不是产成品,所以,工业产品在计算单位产品成本时,产品产量就不包括废品。同理,死畜增重量从总增重量中剔除后,才能计算增重单位成本。
2.死畜废料不是副产品,副产品的概念一般是指从同一原料、种籽或畜禽通过同一生产过程,在生产主要产品时附带生产的,或利用生产中的废料进一步加工...
《财务与会计》1988年第8期发表的徐德安、赵定安两位同志《乡镇农业企业牲畜养殖生产的成本核算》一文(以下简称“安文”),看后有些不同想法,提出来同徐赵二同志商榷。
1.增重量不能包括死畜增重,“安文”分群饲养牲畜的某畜群增重量的公式中包括了死畜增重量。我认为,用这个公式计算的增重单位成本是没有实用价值的。
增重单位成本是劳动消耗与劳动成果之比,它反映了其内在联系,正确计算生产活动的有效性和经济效果的合理性,是经济核算的客观要求,死畜既然失去了效用,毫无疑问地就不是劳动成果,把无效增重也作为劳动成果去计算增重单位成本,势必存有一定的虚假性。假如饲养的牲畜在计算期内全部死光,按“安文”所列计算公式计算的增重单位成本即使很低,也不能说明饲养管理有成效。实质上死畜的增重相当于工业企业的废品损失,废品失去使用价值,也就不是产成品,所以,工业产品在计算单位产品成本时,产品产量就不包括废品。同理,死畜增重量从总增重量中剔除后,才能计算增重单位成本。
2.死畜废料不是副产品,副产品的概念一般是指从同一原料、种籽或畜禽通过同一生产过程,在生产主要产品时附带生产的,或利用生产中的废料进一步加工生产的非主要产品,死畜的废料价值不是畜禽在增重过程中附带生产的产品价值,而是生产的主要产品“增重”成为“废品”时的残值。如果作为副产品价值去计算主产品成本,势必使增重成本比实际偏低。
3.死畜废料价值的核算牲畜增重是在原重这个必备条件下,经过人们饲养转化的产品。因而,牲畜活重一般包括原重和增重,死畜废料价值也就包括了死畜原重废料价值和死畜增重废料价值。两者应分别去抵减其原重成本和增重成本。死畜生前增重量的废料价值抵减饲养费用后,反映死畜增重净损失,
综上所述,为了客观地反映增重单位成本水平,为预测、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资料,笔者认为对分群饲养牲畜增重单位成本的计算公式应作如下修改:
(本文作者单位:河北省国营芦台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