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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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银行结算改革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千万个企事业单位。针对当前结算改革中企业反映的一些问题,我们对若干问题作以下解答,供广大财会人员了解结算改革、熟悉结算业务参考。
一、为什么要进行结算改革?
现行的结算制度是五十年代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产品经济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制定的,比较适应于单一的经济形式,限制集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不允许商业信用存在,过分强调行政监督。随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政策,多种经济成份迅速发展,商品多渠道流通,市场经济扩大,以银行信用为主、多种信用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信用制度逐步形成。当前,社会各界对银行结算改革的要求强烈,反映银行结算中的问题主要是:(一)结算方式繁杂,专用性强、通用性差,不够方便灵活,造成商品交易大量使用现金,不利于经济秩序的整治和管理。(二)结算管理薄弱,效率低,差错事故多,资金周转慢。(三)银行包收款,削弱了企业之间的相互信用,助长了企业依赖银行收款,造成社会拖欠贷款严重,社会整体信用情况下降。(四)行政监督多,不利于维护企业单位和个人自主支配资金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生产和商品流通,...
银行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银行结算改革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千万个企事业单位。针对当前结算改革中企业反映的一些问题,我们对若干问题作以下解答,供广大财会人员了解结算改革、熟悉结算业务参考。
一、为什么要进行结算改革?
现行的结算制度是五十年代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产品经济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制定的,比较适应于单一的经济形式,限制集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不允许商业信用存在,过分强调行政监督。随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政策,多种经济成份迅速发展,商品多渠道流通,市场经济扩大,以银行信用为主、多种信用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信用制度逐步形成。当前,社会各界对银行结算改革的要求强烈,反映银行结算中的问题主要是:(一)结算方式繁杂,专用性强、通用性差,不够方便灵活,造成商品交易大量使用现金,不利于经济秩序的整治和管理。(二)结算管理薄弱,效率低,差错事故多,资金周转慢。(三)银行包收款,削弱了企业之间的相互信用,助长了企业依赖银行收款,造成社会拖欠贷款严重,社会整体信用情况下降。(四)行政监督多,不利于维护企业单位和个人自主支配资金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生产和商品流通,充分发挥银行结算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实现它清算资金的任务,必须加快银行结算改革步伐。
二、结算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当前的银行结算改革,是建国以来银行结算较大规模的一次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打破银行结算中的“大锅饭”,废止由银行包收款的结算方式,相应地修改结算原则,促使企业增强加速资金周转和保证资金安全的责任,造成全社会恪守信用办理结算的经济环境。
(二)减少行政监督。目前银行办理结算承担的行政监督任务过多,干预了企业单位和个人使用支配资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银行的正常工作和信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今后银行结算监督只能严格地限制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三)发展票据业务,完善票据管理。在这次结算改革中,确定了以汇票、本票、支票为主体的结算制度,逐步使资金结算票据化。允许票据在一定范围内背书转让,增强票据的流通性。同时,对票据的管理也作了规定,以保证票据的流通转让和正常使用。
(四)加强结算纪律和责任。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对企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结算,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具体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加重了经济处罚措施。
(五)按照简便、通用、安全、迅速的原则改革结算方式,以方便客户选用和银行内部实现电子化核算。废止了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委托付款、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和省内限额结算等六种不适应的结算方式。改革后实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六种。
三、取消托收承付后,企业间的商品交易采用哪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取消以后,企业之间的交易往来,要建立自己的信用,销货单位要根据自己产品的销售情况和对方的信用可靠程度,确定交易形式和采用相应的结算方式。如销贷单位的产品呈畅销的,而对购货单位的信用不了解或认为不可靠,就应采用“先款后货”的交易方式,即由购货方将款先汇给销贷单位或持汇票去购货。如果认为对方信用比较可靠,销货企业也可先发货后收款,用委托收款方式结算。如果双方协商,有约在先,延期付款的,可采用商业汇票方式进行结算。
四、取消托收无承付后单位之间劳务费用采用哪种结算方式?
取消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后,对劳务费用结算应大量改用支票结算,这样有利于建立以票据为主体的结算体系,有利于银行采用电子化手段处理业务。除支票以外,也可以采用委托收款,为了简化处理手续,提高效率,银行将采取即期划款的做法。但是,遇有纠纷,用户不愿付款,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这样有利于促进公用事业单位改进工作,加强服务。
五、银行汇票结算的做法有什么改变?汇款人应注意些什么?
银行汇票业务具有票随人走、人到款到、使用方便、用款及时的特点,从1984年恢复这项业务以来,越来越受到客户的欢迎。
为了进一步方便异地结算,减少长途携带大额现金,新的结算办法,对银行汇票在加强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增强了汇票的灵活性、适用性和兑现性,具体内容如下:
(一)扩大了通兑面。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全国联行机构,都可办理银行汇票业务,并且可以跨行办理。如,客户在工商银行签发的汇票可以到任何一家银行办理转帐,同样,持别家银行的汇票也可在工商银行进帐,这就大大方便了客户。当然跨行的汇票,各行都规定了审查抵用的时间,这是为了保障客户结算资金安全。
(二)客户到外埠购货,无法确定对方销贷单位时,可申请在汇票上填写持票人姓名,直接持票前往选购,俟选定销货单位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单位。
(三)客户持汇票可委托银行将款项直接收入销贷单位帐户;也可在银行分次支取;还可申请转汇到其他地点。
(四)对注明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银行必须支付现金,保证汇款人在当地用款。
为了加强安全防范,汇款人办理银行汇票业务应注意以下事项:
1.汇款人办理银行汇票时,须向银行提交“票汇委托书”,清晰、详细地写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汇款用途等项内容,确定不了收款人的,可填写汇款单位指定人员的姓名,持票人应同时携带身份证件,以备兑付地核审。
2.汇票要妥善保管,防止遗失被他人冒领。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必须同时提交汇入银行,缺少一联凭证均为无效,如果遗失了填明兑付银行名称的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当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在银行受理挂失前被冒领,由企业自行负责。如果遗失了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汇票,可通知收款单位或个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其协助防范。
3.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注意审查汇票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有无涂改,并核对持票人身份证件,防止有误。
六、商业汇票有什么优点?哪些交易适用这种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执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一般包括承兑和贴现两种业务。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按照票据记明的事项,承认票据到期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款项。商业汇票贴现指的是执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后,将票据转让给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是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过去,由于我国实行一切信用集中于银行,禁止企业间发生商业信用,这项业务也就被取消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当开放了商业信用。1986年在全国开始推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有以下几个优点:
(一)有利于商业信用票据化。开办商业汇票后,企业间因赊销赊购商品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表现为外在的票据,对收付双方都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并使无限期的挂帐变成约期付款。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商业信用的管理,而且为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
(二)有利于把商业信用纳入银行信用的轨道。作为延期支付的商业汇票,执票人在汇票到期前如需要资金,可以到银行申请贴现。使融资和结算结合起来,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困难。
(三)有利于疏通流通渠道,搞活经济。商业汇票适用于各种商品交易的结算,付款期可长可短,由双方商定。购货单位暂时资金不足,可先购进商品,保证生产和经营的正常进行;销货单位延期收回贷款,资金不足可向银行申请贴现。从而疏通流通渠道,扩大销售,促进生产,搞活经济。
在实施新的《银行结算办法》中,银行将大力推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企业间的商品交易,凡是不能现款结算,而需采取延期付款的,都应采取这种方式结算。即由买方或卖方开出商业汇票,由付款单位或银行承兑。期限由买卖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九个月。到期由付款单位无条件支付票款。
企业之间使用商业汇票必须强调的是: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非商品交易不准签发商业汇票。
七、银行本票业务的特点是什么?
银行本票是付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它限在同城范围内使用。银行本票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银行本票主要特点是:
(一)适用范围广。商品交易、劳务费用以及清偿债务,都可使用银行本票结算。
(二)信誉度高、支付功能强。由银行签发的本票信誉度高,销货单位可以见票付货;购货单位可以凭票提货,本票提交银行,银行见票即可兑付。
(三)允许背书转让。银行本票经背书可以转让,使一张票据在多个单位的多笔交易中发挥多次支付功能,可以方便单位,减少多次到银行办理手续的麻烦。
由于银行本票在我国停办多年,在开展本票业务中有许多问题尚需研究,这次试办,先在少数城市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行。
八、如何加强支票使用的管理?怎样防止收受无效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这种票据是由存款人自行保管和签发的支款凭证。因此,存款人应对支票的使用加强管理。根据结算办法规定,存款人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或过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转让给别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不准将支票做抵押;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单位和个人使用和受理支票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 支票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将剩余空白支票全部交回银行注销。
(二) 签发支票时,支票上各项内容要填写真实、齐全,字迹要清晰。支票大小写金额不得更改。
(三) 不准将空白支票交给采购人员或抵押给其他单位。如事先无法确定金额,可以不填金额,但必须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和用途,同时,财会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制度,严格掌握支票的报销手续。
(四)为避免签发空头支票,单位应准确地控制银行存款余额,必须建立银行往来帐,及时、正确地记载与银行的各项往来帐务。
(五)为了防止收受空头支票或无效支票,收款单位在接受付款单位交来的支票时,应注意审查支票内容是否正确,有无涂改,是否在有效期内,必要时核对持票人的身份证件,也可查询付款单位是否确有这笔交易。为了防止发生诈骗或冒领,收款单位应将受理的支票及时提交银行,待银行将款项收妥本单位帐户后再发货。
(六)已签发的现金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转帐支票或空白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和银行协助防范。
九、汇兑结算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汇兑结算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适用于各种款项的结算。
汇兑是使用较为普遍的结算方式,但由于一些单位经办人员缺乏经验,经常发生被冒领、诈骗和错汇延误的问题,因此在办理汇兑结算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正确选择汇款的解付方式。如果能确定收款单位,并了解对方信用好,保证款到给贷,那么付款单位可直接将款项汇入收款单位帐户。如果不能确定收款单位,或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付款单位可将款项留存汇入银行,指定人员到银行办理解付。
(二)对留存银行待取的汇款,汇款人应填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或住址,便于汇入银行核对相应的身份证件。留存银行待取的汇款可以一次支取,也可以在银行开立临时帐户,分次支取。凭印鉴支取的,应加盖预留印鉴。
(三)为了防止商品被骗,销货单位不能凭汇款单位提交的汇款回单发货,因为汇款回单是银行受理汇款业务后,提供汇款人作财务处理的凭据,并且它的印制简单,没有防弊措施,容易伪造,所以汇款回单是不能作提货依据的。销货单位如不了解购贷方资信情况,待对方汇款收入自己帐户后发货较为妥当。
(四)为了防止汇款在转帐过程中发生假冒、错汇,银行规定转汇的款项必须先经审查解付,方可委托汇入行重新办理信、电汇结算。并且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
(五)付款人对汇出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备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连同原信、电汇回单向汇出银行申请退汇,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证实汇款确未支付,方可退汇。
十、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应注意什么?
委托收款是由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它的特点是收款人先发货或先提供劳务供应,后收取款项,银行只承担代为收款的义务,不负担监督扣款和审查拒付。这样就有一个付款人能否遵守信用,如期付款的问题。
收款人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必须先了解对方信用情况,支付能力情况,然后发货办委托收款。防止有的付款人不守信用,任意拖欠货款。
作为付款人,应严格信守合同,按期支付货款。如确实无款支付,或因故拒绝付款,应将收款人通过银行寄来的有关单证退回银行,不得既不付款,又不退单证。
总之,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的收付双方,必须建立在双方信用的基础上,不能象过去办托收承付那样依赖银行监督了。这样虽然对企业增加了压力和责任,但却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自我约束的能力,对于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是大有好处的。
十一、企业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应遵守哪些结算纪律?
结算纪律是财经纪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经济政策,严肃信用制度,维护经济秩序,顺利进行结算的重要保证。因此,企业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必须认真执行结算纪律。否则,银行将根据违反结算纪律情节的轻重,给予必要的结算制裁。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应遵守下列几条结算纪律:
(一)不准出租、出借帐户。近年来,银行为方便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已经放宽了开立帐户的条件,凡是有营业执照的,或有上级主管部门批件的都可在银行开立帐户,对在异地采购的款项还可开立临时帐户。因此,不应再出现租借帐户的问题。为了加强内部财务管理,防止发生被诈骗或给不法经营活动钻空子,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应将帐户出租出借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以维护结算纪律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这是使用支票结算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规定,也是一条重要的结算纪律,由于支票是一种即期付款的票据,企业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都是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会引起信用膨胀。因此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支票结算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新的结算办法加重了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处罚,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不低于五十元的罚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停止其使用支票结算。
(三)不准套取银行信用。这是由办理结算必须坚持“银行不垫款”的原则决定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无论采用什么形式套取银行信用,都是迫使银行垫款的行为,都会对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市场货币流通发生不利的影响。
(四)采用委托收款的付款人应讲究信用,按期付款。如因故不能支付款项的,应按时将有关单证退回银行(单证已作帐务处理的可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以便银行退寄对方收款人。如不按时退回单证的,银行要按委托收款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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