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1984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颁发《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后的几年里,国家对成本开支范围的内容又进行了哪些补充、修改?
答:1984年以后,国家对成本开支范围的修改、补充主要内容如下:
1.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开发研制新产品,1984年11月机械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机械工业执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1985年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都先后规定:企业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数额较小的,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3至5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
2.鉴于企业向法院起诉所需的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1984年11月,财政部以财工字第367号文颁发的《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中明确规定:“企业支付的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包括聘请常年律师费),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3.由于租赁业务的发展,对帮助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技术改...
问:1984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颁发《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后的几年里,国家对成本开支范围的内容又进行了哪些补充、修改?
答:1984年以后,国家对成本开支范围的修改、补充主要内容如下:
1.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开发研制新产品,1984年11月机械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机械工业执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1985年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都先后规定:企业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数额较小的,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3至5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
2.鉴于企业向法院起诉所需的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1984年11月,财政部以财工字第367号文颁发的《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中明确规定:“企业支付的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包括聘请常年律师费),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3.由于租赁业务的发展,对帮助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技术改造起了有益的作用。为了适应租赁业务发展的需要,1985年6月,财政部以(85)财工字第29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一文明确:“属于租入不便单独计算新增利润的单台生产设备和为管理服务的设备.在不减少企业原有上交利税的前提下,可分期摊入成本(费用)。租赁费用项目新增利润支付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的,企业编报年终决算时应单独予以说明,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查后列报”。“企业由于生产需要,临时租借的少量机器设备所付的租赁费,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4.为了防止一些单位利用赞助活动或以赞助广告名义向工商企业硬性摊派费用,违反国家财务制度,保障正常的赞助活动和赞助广告业务的开展,1985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文中指出:“企业经批准应支付的赞助广告费,必须按年编制费用预算,并列入当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其费用可以在企业销售费用中列支”。
5.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节约使用原材料、燃料的积极性,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国家在1979年颁发的节约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决定适当扩大实行节约奖的品种范围。1986年1月,财政部、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符合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条件的企业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可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励办法。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范围,可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几种生产大量使用的原材料、燃料(包括电力、蒸气)实行节约奖励。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奖金计入成本,单项列支。
6.1986年1月,财政部在《关于企业支付港口建设费的财务处理规定》中明确要求:“企业支付的港口建设费应同运输费用一并列支。
7.为了鼓励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做好职工技术培训工作,1986年1月,财政部以(86)财工字18号文《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企业职工的各项培训(包括政治、文化、技术)费用,均应首先在按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中解决,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的,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则仍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
8.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198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订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提高了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并规定“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
9.1986年8月,财政部在以(86)财工字第457号文颁发的《关于工交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中明确了“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10.为了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1986年8月,城建部、国家经委、财政部联合颁发了《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凡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有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实行节水奖励。”并明确“企业节水奖由节约的水费中开支,计入成本。”
11.1986年10月,财政部颁发的《关于1986年国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中明确了“企业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应在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等成本费用中列支。”
12.在财政部《关于编审一九八七年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规定》中明确了“对企业处理流动资产积压物资削价报废的损失,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工业企业列入生产成本,物资供销企业列入营业外支出”。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
问:国营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应如何列支?
答:国营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
谜底:三个诗谜同一个谜底——算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