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最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以(88)国检办字第84号文发出《关于在大检查期间查处的违价罚没收入如何上缴问题的规定》,规定全文如下:
为了确保违价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交国家财政,经征得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同意,现对大检查期间查处的违价罚没收入如何上缴的问题,规定如下:
1、在大检查期间,中央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组,在本系统内查出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违价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
2、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组织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检查组,查处中央主管部门及在京的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违价罚没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查处外地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违价罚没收入,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
3、地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检查组,查处的企事业单位违价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4、各级物价部门查处的违价罚没收入,仍按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文和(87)财预字第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刊讯:最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以(88)国检办字第84号文发出《关于在大检查期间查处的违价罚没收入如何上缴问题的规定》,规定全文如下:
为了确保违价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交国家财政,经征得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同意,现对大检查期间查处的违价罚没收入如何上缴的问题,规定如下:
1、在大检查期间,中央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组,在本系统内查出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违价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
2、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组织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检查组,查处中央主管部门及在京的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违价罚没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查处外地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违价罚没收入,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
3、地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检查组,查处的企事业单位违价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4、各级物价部门查处的违价罚没收入,仍按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文和(87)财预字第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