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地区、各部门在编审一九八八年决算时,除继续贯彻执行财政部布置的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两年的决算编审规定外,结合今年的新情况,还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88)财工字第162号“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积极支持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搞好各项工作并加强监督与管理。
企业实行承包后,执行中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产品税、所得税、调节税和其它各项税收。盈利企业超过年度承包目标多得的部分,由财政部门采取收入退库的方式,退还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处理。退库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88)财预字第24号《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的规定》执行。对已与中央财政实行包干的地区,如企业超承包利润已实行抵留办法的,应如实地在决算报表中反映。
承包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应按财政部(88)财工字第218号《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执行,即由承包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以提取技术开发费后销售产品不发生亏损为原则,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的技术开发费。在承包时核...
各地区、各部门在编审一九八八年决算时,除继续贯彻执行财政部布置的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两年的决算编审规定外,结合今年的新情况,还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88)财工字第162号“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积极支持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搞好各项工作并加强监督与管理。
企业实行承包后,执行中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产品税、所得税、调节税和其它各项税收。盈利企业超过年度承包目标多得的部分,由财政部门采取收入退库的方式,退还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处理。退库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88)财预字第24号《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的规定》执行。对已与中央财政实行包干的地区,如企业超承包利润已实行抵留办法的,应如实地在决算报表中反映。
承包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应按财政部(88)财工字第218号《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执行,即由承包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以提取技术开发费后销售产品不发生亏损为原则,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的技术开发费。在承包时核定的亏损、微利企业不得提取技术开发费。未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不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凡在(88)财工字第218号文件之前已经财政部批准实行提取各种技术开发费的企业,仍可按原规定执行;也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按(88)财工字第218号文件改过来。但不得同时执行两种办法。
二、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88)财工字第77号《关于防止租赁企业财产损失的通知》,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租赁经营企业的财务、税收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租赁经营期间和租赁期满租赁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要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39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工作请示的通知》,认真做好企业处理库存积压设备、物资的工作,加速资金周转。企业在承包、租赁经营期间形成的损失,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工业企业列入生产成本、物资供销企业列入营业外支出,属于主观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应由承包方、租赁方承担,不得列入成本或营业外支出。
四、今年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按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2号《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这次放开和提高烟酒价格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解决中央财政的困难,弥补中央财政赤字,同时,适当留给地方财政和企业一部分。地方和企业不得随意扩大留用比例。
五、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联营企业,若其法人地位仍保留的,则仍应按规定和原财务隶属关系上报其财务决算报表。
六、凡经国家批准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的企业,其固定资产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方法计算提取折旧,不得将企业部分固定资产按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部分按原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不得因完成或完不成上交任务而少提或多提折旧,少摊或多摊有关费用,防止企业短期行为。
七、企业在生产部门优化组合中没有被组合的人员,未安排工作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其工资费用仍在原来渠道开支;未安排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其半年后的有关工资费用在营业外支出中的“编外人员生活费”项目下列支;从基本生产车间安排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工资费用由有关部门开支。
经批准“停薪留职”人员按规定向原单位交纳的劳动保险基金列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营业外支出”项目,除财政部规定的项目以外,各地区、各部门今后不得在国家规定范围以外,任意增加支出项目。
八、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其工资总额如何列支问题,按我部(88)财综字第87号《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执行。
过去发文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