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9 作者:财政部商贸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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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贯彻搞活经济的方针,国家对商业企业的分配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推行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利改税以及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多项措施,不断扩大企业财权,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了企业自我发展、自我改造的能力。据不完全统计,1979年至1987年间,国家财政通过各项改革措施,对商业企业减税让利193亿元,对国营商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在恢复企业基金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利润留成制度
(一)恢复企业基金制度。1978年,为了扩大企业财权,改变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制度,国家决定在国营企业恢复企业基金制度后,财政部会同商业部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所有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均可按其完成国家规定的年度计划指标计提企业基金,凡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指标的,可按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超额完成国家利润指标的,其超额部分还可按一定比例加提企业基金。
企业基金制度的实行,使企业有了一定的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初步扩大了企业财权,迈出了改革商业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第一步。
(二)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78年底,为了尽快改变饮食、服务、修理企业的落后面貌,更好地为人民生活服务,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贯彻搞活经济的方针,国家对商业企业的分配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推行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利改税以及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多项措施,不断扩大企业财权,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了企业自我发展、自我改造的能力。据不完全统计,1979年至1987年间,国家财政通过各项改革措施,对商业企业减税让利193亿元,对国营商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在恢复企业基金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利润留成制度
(一)恢复企业基金制度。1978年,为了扩大企业财权,改变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制度,国家决定在国营企业恢复企业基金制度后,财政部会同商业部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所有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均可按其完成国家规定的年度计划指标计提企业基金,凡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指标的,可按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超额完成国家利润指标的,其超额部分还可按一定比例加提企业基金。
企业基金制度的实行,使企业有了一定的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初步扩大了企业财权,迈出了改革商业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第一步。
(二)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78年底,为了尽快改变饮食、服务、修理企业的落后面貌,更好地为人民生活服务,商业部、财政部决定首先在饮食、服务和修理行业中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分别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利润的50~80%留给企业。
1979年,财政部、商业部决定,从当年起在整个商业部系统试行利润留成制度,留成比例为19.3%。1980年在继续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的基础上,对商业部系统实行增长利润留成办法。利润留成制度调动了企业增加盈利的积极性。1980年商业部系统实现利润比上年增长6.75%,1981年又比1980年增长7.59%。
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商业和工农业的发展,1980年财政部、商业部还决定从当年起将民族贸易企业利润留成从20%提高到50%。为了促进大中城市饮食服务业的发展,从1984年开始,又同意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等地国营饮食、服务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将实现的利润全部留用,用于自身发展,有力地促进了这些城市饮食服务业落后面貌的改观。
在对盈利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同时,为了促进亏损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迅速扭转经营性亏损,财政部、商业部决定对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的食品公司系统试行亏损商品定额补贴、减亏分成办法。但由于猪、牛、羊、蛋生产不稳定,补贴定额难于科学确定,一些地区搞搞停停,未能连续实行。1985年生猪购销价格放开后,国家财政又规定:大中城市食品公司为调节供求所需要的一定数量储备和中长距离调运猪肉支付的调运、储存、利息、损耗等项费用,以及为平抑市价由当地政府决定高进低出所支出的价格倒挂,都作为政策性亏损,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
1985年国家还逐步放开蔬菜价格,为支持和保证国营蔬菜公司做好稳定蔬菜价格和调剂淡旺季供应的工作,国家财政决定从1985年起,三年内仍按1984年财政实补蔬菜经营亏损数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1987年鉴于蔬菜公司承担的稳定菜价的任务比较繁重,国家决定上述补贴办法1988年继续实行。
商业部系统实行利润留成、减亏分成办法,大大地增加了企业财力。1982年,商业部系统各项留成总额24亿元,人均498元。
二、利改税的实施
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1983年在国营商业企业中普遍实行了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对盈利的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扣除核定的合理留利后,交纳调节税。对有盈利的小型商业,国家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小型商业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较多的,国家再收取一定的承包费。为照顾饮食、服务等行业的特殊困难,促进这些行业的尽快发展,国家对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采取了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予以返还的优惠政策。
1984年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商业企业以1983年实现利润为基数,企业当年利润比核定的基数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同时,放宽了小型商业企业的划分标准,小型商业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为促进酱油、醋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国家还对商办工业采取减半征收所得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商业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企业留利逐年增长,大大增强了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1987年商业企业税后留利36.4亿元,人均931元。
三、小型商业企业改、转、租办法的推行
为搞活商品流通,促进生产,使国营商业在市场中起主导作用,国家在促进集体、个体商业发展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把小型商业放开搞活。1984年,国务院明确提出:“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开拓服务领域,灵活经营,方便人民生活,要把国营商业中的小型商业企业进一步放开。一部分企业可以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一部分企业可以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以劳务为主的饮食、服务、修理、修配等小店铺,可以租赁给个人经营。”为促进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改、转、租”的推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国家资产使用、转移以及利润分配等重要财务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实施方案,对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企业占用国家的流动资金,原则上按银行利率交纳使用费,新增财产和资金归集体所有;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国家的固定资产按现值作价,连同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转让,分期归还,还清后归集体所有;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小店铺,实行招标租赁,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国家向经营者个人收取租金,税后收入由经营者个人支配,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由经营者决定。
到1987年底,实行“改、转、租”的企业达到80%左右,对活跃商品流通起到重要作用。
1986年为引导小型商业向更深层次发展,国家对实行改革的小型商业采取了更加优惠的政策:一是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企业,执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承包费从1986年1月1日起不再上交财政,一半留给企业,一半上交商业主管部门;二是转制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其偿还金在税后列支,交商业主管部门,偿还期间的占用费,从1986年1月1日起免交;三是租赁企业的租赁费从1986年1月1日起改由税前列支,交国营商业主管部门,以业养业。
为采取多种形式搞活小型商业企业,国务院还规定,有些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以拍卖或折股出售,允许企业分期偿付资产价款,出售企业的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由中央和企业所在城市“五五”分成,1986年一些地方对地处偏僻、长期亏损或微利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采取了拍卖给个人的办法。
四、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商业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为了进一步解决国家同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1986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的文件下达后,商业企业中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得到较快发展。
为了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迅速推行和健康发展,1987年9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1)动员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在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中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2)要求企业承包期内上交财政收入要有一个合理的增长比例;(3)明确规定了承包经营的原则、形式及超收分成的办法,使企业通过承包经营能得到一定好处,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4)坚持在利改税的基础上搞承包,即企业实现利润按现行税法征税,应得到的好处由财政返还。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也有利于同今后的财税体制改革、实行分税制相衔接;(5)为防止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发生短期行为,提出要严格执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五项要求和考核处罚意见;(6)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决定对财政收入分成比例低于50%的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截至1987年底,我国大中型商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已占61%,经济效益比未实行承包的企业有显著提高。
总之,十年来国营商业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改革,打破了建国以来一直沿用的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体制,调整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又使企业的财权不断扩大,从而为增强企业活力,推动企业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向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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