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七则)
问:国营企业职工进入职工高等院校学习期间,应享受哪些工资福利待遇?
答:国营企业职工到职工高等院校学习,分为脱产与半脱产两种。按照1979年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精神,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工资(标准工资和地区生活费补贴)。职工原来享受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企业职工家属半费医疗和其他劳保福利待遇仍应继续享受。全脱产学习的学员,由于不参加原单位的生产劳动和工作,生产奖金和岗位津贴不再享受:从事生产劳动的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含保健津贴)不再供给;到车间实习,可按同工种生产工人的标准同等对待。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不能折合计算。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除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和享受全脱产人员所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外,其生产奖金、保健食品(含保健津贴)、各种岗位津贴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由原单位按参加生产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给。
问:国营企业在职函授生...
(七则)
问:国营企业职工进入职工高等院校学习期间,应享受哪些工资福利待遇?
答:国营企业职工到职工高等院校学习,分为脱产与半脱产两种。按照1979年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精神,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工资(标准工资和地区生活费补贴)。职工原来享受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企业职工家属半费医疗和其他劳保福利待遇仍应继续享受。全脱产学习的学员,由于不参加原单位的生产劳动和工作,生产奖金和岗位津贴不再享受:从事生产劳动的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含保健津贴)不再供给;到车间实习,可按同工种生产工人的标准同等对待。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不能折合计算。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除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和享受全脱产人员所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外,其生产奖金、保健食品(含保健津贴)、各种岗位津贴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由原单位按参加生产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给。
问:国营企业在职函授生参加面授的旅费应如何开支?
答:按照财政部、教育部1961年1月26日财文文字第11号通知中有关规定,在职学习的函授生,赴外地参加集中面授、考试、实验等所需的往返旅费,原则上由学生个人负担。如学生经济确实困难,所在工作单位可根据其本人的申请加以审查,从单位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的情补助一部分。补助应以往返火车硬席(不带卧铺)、轮船统舱及公路汽车票范围为限。
问:对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后的价格补贴在企业财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1979年颁发的国发245文的精神,今年试行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后,核算上作为工资基金,统计上列入工资总额,但不作为国营企业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的工资总额基数。
问:企业购买车辆而交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答:根据财政部(85)财工字第108号《关于国营企业车辆购置附加费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企业单位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连同购置车辆价款一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颁布后,国务院1978年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是否还有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颁布后,国务院1978年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仍然有效。但其中有些规定,与《会计法》相抵触,或者国务院已另有新规定,应按照《会计法》和新规定办理,例如《条例》第16条规定:“会计主管人员一律由上级机关直接任免。”应改按《会计法》第23条执行,即:“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并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又如《条例》第五章关于技术职称的规定.国务院1986年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第14条已明令予以废止,应改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4月10日转发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执行。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一处)
问:国营企业由于与个体经济发生经济业务而取得的发货票,能否作为原始凭证,据以记帐?
答:根据《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都必须具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因此,凡是具备以上内容的原始凭证,不管是从国营企业取得,还是从集体企业,个体经济取得,都可以作为原始凭证,据以记帐。为了防止偷税、漏税,国营企业从个体经济取得的发货票,应当是由税务机关制发并盖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发货票。
问:会计报表的制定和管理权限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对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企业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不影响国家综合部门对汇总会计报表的要求的原则下,对规定的报表和指标作必要的补充或适当的简化。企业应按财政部门布置的报表格式上报,如有修改意见,应征得当地财政部门的同意后,由财政部门进行修改。至于企业为了加强内部管理而增设一些报表,可由企业自行决定。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