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国家税务局于8月25日以(88)国税征字第019号文发出《关于加强发票管理和检查清理发票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了检查《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加强发票的管理,严肃税收法纪,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兹定于今年9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发票清理检查。现通告如下:
一、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一切工厂、商店和经营服务性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户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经营活动,在取得收入时,都必须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加盖印章。
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产品)和接受劳务服务,在付出款项时,都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二、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使用的发票,必须是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或经过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印制的,都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不得私自印制或销售发票。
三、发票不得涂改、撕毁、转让、倒卖和拆本使用。
四、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发票的印、领、用、存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情况。
五、使用(包括印...
本刊讯:国家税务局于8月25日以(88)国税征字第019号文发出《关于加强发票管理和检查清理发票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了检查《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加强发票的管理,严肃税收法纪,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兹定于今年9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发票清理检查。现通告如下:
一、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一切工厂、商店和经营服务性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户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经营活动,在取得收入时,都必须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加盖印章。
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产品)和接受劳务服务,在付出款项时,都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二、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使用的发票,必须是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或经过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印制的,都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不得私自印制或销售发票。
三、发票不得涂改、撕毁、转让、倒卖和拆本使用。
四、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发票的印、领、用、存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情况。
五、使用(包括印制)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都要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对1987年和1988年印制、使用、保管发票的情况进行认真地自查,并由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
凡自查中查出的违反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问题,可以从轻处理。对不进行自查或自查不认真的,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照规定从严处理。
六、对检举揭发违反税法和违章使用、印制发票,经检查属实者,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