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9 作者:张文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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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工作中的“稳健原则”,过去曾被说成是资本主义会计所特有的原则,因而未能在我们的会计工作中取得应有的地位,很好地利用它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笔者认为,以上的认识具有片面性,不尽恰当。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化,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逐步分离,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面展开和不断完善,如何评价和认识“稳健原则”,如何利用它为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服务,已经是社会主义会计工作改革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笔者不揣冒昧地就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管见,以期求教于会计界的贤达。
一、“稳健原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
所谓“稳健原则”,是指对于某些会计事项有不同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时,从保障企业财力不受损害出发,在不影响合理反映的条件下,以尽可能选用一种不导致虚增帐面盈利或夸大企业权益的做法为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对资产的估价和收益的确定,所选的标准如果不能完全正确,与其使之失于偏高,不如使之失于偏低;对于负债的记录,要完全毋漏;对于费用与损失的记录,要宁足毋缺。即所谓“要充分准备有损失,切勿预计收益”。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了维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每个企业都必须按照价值规律办事,要...
会计工作中的“稳健原则”,过去曾被说成是资本主义会计所特有的原则,因而未能在我们的会计工作中取得应有的地位,很好地利用它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笔者认为,以上的认识具有片面性,不尽恰当。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化,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逐步分离,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面展开和不断完善,如何评价和认识“稳健原则”,如何利用它为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服务,已经是社会主义会计工作改革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笔者不揣冒昧地就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管见,以期求教于会计界的贤达。
一、“稳健原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
所谓“稳健原则”,是指对于某些会计事项有不同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时,从保障企业财力不受损害出发,在不影响合理反映的条件下,以尽可能选用一种不导致虚增帐面盈利或夸大企业权益的做法为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对资产的估价和收益的确定,所选的标准如果不能完全正确,与其使之失于偏高,不如使之失于偏低;对于负债的记录,要完全毋漏;对于费用与损失的记录,要宁足毋缺。即所谓“要充分准备有损失,切勿预计收益”。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了维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每个企业都必须按照价值规律办事,要以一定的收入足够地补偿再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耗费,并取得一定的盈利,为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创造条件。这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如实地反映再生产过程中的收支,不搞虚盈实亏,不使企业的财力受到损害,从而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积累和发展,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每个企业都必须要做到的,这也是“稳健原则”的出发点和基本的内容与要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逐步分离,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都将要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这同样要求我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要如实地反映再生产过程中的收支,正确计算企业的盈亏;不能弄虚作假,要从保障企业财力不受损害出发,尽可能选用不致于导致企业虚盈实亏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稳健原则”并不是资本主义会计所特有的,而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工作中应当普遍遵循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的条件下,我们的会计工作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否则,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机制将很难建立,企业和国家的财力很难不受到损害。
二、不按“稳健原则”办事总是要吃亏的
为了说明“稳健原则”同样也是社会主义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我们有必要对以往的不按“稳健原则”办事的会计工作实际进行一番回顾与思考。在经济体制改革前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反映在会计工作中的一大问题,就是没有按照“稳健原则”去处理会计事项,片面地追求产值不计成本,只求产量不计耗费,甚至有些企业的领导为了追求虚假的繁荣,以达到某种利己的目的,竟然不择手段地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大搞虚盈实亏来欺骗上级,以致出现了所谓的“书记成本”、“厂长利润”之类的怪事。结果是一害企业,二坑国家。我们曾进行过不少次的清产核资,每次总要报废报损处理数以百亿计的损失。往往是清不完的积压物资,处理不完的呆滞商品,核销不完的报废损失。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会计工作未能遵循“稳健原则”及时地处理各种潜在的损失,以致造成“包袱”越背越沉,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在大统一的旧体制下,“工业报喜,商业报忧,年终报损,财政虚收”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与会计工作未能按照“稳健原则”办事有着直接的联系。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稳健原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不遵循这一原则就要导致企业发生虚增盈利的假象,致使企业与国家的财力都会蒙受损害,国家和人民都要多吃苦头。因此,我们应该还“稳健原则”的本来面目,正确认识并运用这一原则,为繁荣我国的商品经济服务。
三、“稳健原则”与财务会计制度的修改
为了使“稳健原则”能在实际工作中得以正确的执行,需要对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因为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某些规定,有可能导致企业虚增帐面的盈利,导致企业的财力蒙受损害。例如,《国营工业会计制度》规定:“不论采用那种结算方式,应当列作销售的产品、材料、其他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技术转让费和销售费用,都必须在‘销售’科目内反映。各项目的口径必须一致,不能只记收入,不记成本、税金和费用,或者只记成本、税金和费用,不记收入。”这一规定对于产销正常、产品只盈不亏的企业是无甚问题的.对如实反映企业某一时期的销售利润是有利的。但是,这一规定也给实际工作带来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即如果当期不发生销售行为,就不能反映当期企业的实际盈亏。特别是对于亏损企业中那些已无销路的产品,或是盈利企业中一部分因产品升级换代而造成的确无销路的产品,这些库存产品中已经确定将要成为亏损的部分,以及因市场价格变动库存物资中已经确定将要成为损失的部分,按照制度规定,“不能只记成本,不记收入”,就会使这些不再有销售行为的、确要成为亏损的份额不能及时得以反映。这部分确要成为亏损的份额长期挂在帐上,必然造成企业虚增帐面盈利。若要按照“稳健原则”来处理上述的会计事项,不让企业造成虚盈实亏,就要规定企业在无销售的情况下也能反映已经存在的亏损。这样,就需要对某些会计制度作相应的修订。此外,诸如固定资产的估价,材料、在产品、库存产品的计价,以及债权债务的确定等方面的制度与规定也需要加以修订与完善,以有利“稳健原则”的执行。
四、在实践中限制“稳健原则”的消极作用
许多年来,“稳健原则”之所以未能在会计工作中实行,除了被冠以资本主义的帽子外,就是一些同志过多地强调了这一原则不尽完美的方面。因为根据这一原则,对资产的估价和收益的确定,所选择的标准如果不能完全正确,与其使之失于偏高,不如使之失于偏低;对于负债的记录要完全毋漏;对于费用与损失的记录要宁足毋缺。这里的高、低、全、足,往往带有人们的主观判断成分,可能有不尽准确和不够合理之处,容易迎合一些企图隐瞒财产和谎报盈亏人的心理。我认为,隐瞒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乱挤成本、截留利润、偷漏税款等违纪行为,古今中外皆有之。产生这些行为的直接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它完全是由于一些企业与个人为了自己和小集团的私利、缺乏法制观念、缺乏全局观念的结果。过份地强调“稳健原则”的消极方面,甚至把各种违纪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归结于实行了“稳健原则”,是不够恰当的,也是不够公正的。过去,我国的会计工作是不主张奉行“稳健原则”的,但是,年年的财税大检查仍然查出不少的违纪行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会计工作是普遍奉行“稳健原则”的,但以“稳健原则”为借口,任意压低某些资产的帐面价值或过多计算费用,以致构成“秘密准备”行为,也是它们的法律所不容的。
“稳健原则”实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不导致企业虚盈实亏,不使企业的财力蒙受损失,“稳健原则”的实行也要在“不影响合理反映”的条件下进行。这些才是“稳健原则”中最本质和最基本的内容。这些都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完全可取的做法。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我们实行“稳健原则”,不仅仅是保障了企业的财力不受损失,归根结底也是为了保障公有制不受损失,保障国家的财力不受损失,避免出现(或少出现)以往那种处理不完的报损,避免出现“工业报喜,商业报忧”的不正常现象。
勿庸讳言,“稳健原则”是有其不尽完美的方面。它完全可能被一些不顾法纪而谋求私利的单位和个人所歪曲,实行“过度稳健”,从而隐瞒经营成果,构成“秘密准备”,损害国家的利益。天下绝无尽善尽美的事情,先进的科学技术也有可能成为某些不法分子当作危害人类社会的罪恶手段。正确的态度应当是扬其善而抑其恶,扬其长而抑其短。“稳健原则”的实行既然对保障企业乃至国家的财力不受损害很有益处,我们就应该充分肯定这一点,并利用这一点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了这一原则的不完善之处,我们也完全可以在实践中尽力克服其消极方面的作用,使之不断地完善。特别是随着我国审计制度的健立和不断发展,财税检查工作的不断开展,法制观念在人们头脑中的逐步树立,自觉遵纪守法风气的不断形成,会计基础工作的不断达标准、上等级,在充分利用“稳健原则”的长处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的同时,完全可以克服或抑制其消极的方面,使之不断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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