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招标投标工程投资超支款该不该强行划转?
答:建设单位(招标)与施工企业(投标)之间,由于招标投标工程的投资超支,发生财务纠纷,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别依法处理。
首先,要以招标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为依据。1984年11月20日国家计委、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25条规定:“确定中标企业后,双方(编者注:即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应当订明“工程结算方式”,明确双方责任。详情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9条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第10条。
凡是依照承发包合同,工程投资超支中,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例如工程中途停、缓建,应赔偿承包方(施工企业)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等,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付款。
其次,在承发包合同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发生的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实在争议不下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些招标投标工程,由于手续不健全,承发包合同不明确,对工程投资超支的处...
问:招标投标工程投资超支款该不该强行划转?
答:建设单位(招标)与施工企业(投标)之间,由于招标投标工程的投资超支,发生财务纠纷,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别依法处理。
首先,要以招标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为依据。1984年11月20日国家计委、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25条规定:“确定中标企业后,双方(编者注:即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应当订明“工程结算方式”,明确双方责任。详情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9条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第10条。
凡是依照承发包合同,工程投资超支中,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例如工程中途停、缓建,应赔偿承包方(施工企业)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等,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付款。
其次,在承发包合同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发生的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实在争议不下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些招标投标工程,由于手续不健全,承发包合同不明确,对工程投资超支的处理发生争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或者判决。建设单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44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到期不上诉而又不执行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协助执行其裁定或判决,从其帐户中划转应承担的工程投资超支款。但是,被划转款项的帐户与建设单位的基建拨款户,必须属于同一个法人所有。有关投资超支必须补办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方面的手续,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不得以此为理由,拖延划转日期。
第三,建设单位开户银行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划转工程投资超支款项的通知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有关帐户存款余额不够划转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另定处理办法。
(二)存款余额足够划转,但在同时另有其他到期应清偿的款项,如拖欠应纳税款,已到期应偿还的银行贷款等,则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能因为强行划转工程投资超支款项而妨碍其纳税和归还到期贷款。
(三)存款余额足够划转,又没有其他到期应清偿款项的,则应当及时强行划转。
最后,依照上述法规,银行应当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判决;无故推拖、拒绝执行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6款的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条法司二处)
问:企业动用历年节余的奖励基金发放奖金或搞职工福利,是否应计入当年应税奖金总额并征收奖金税?
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6号发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要按规定交纳奖金税,并按年计征。财政部财税字第257号发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四条对“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解释为:从职工奖励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以及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包括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和所属单位给予的各种奖金)。从以上三条规定看,企业动用历年节余的奖励基金发放奖金或以搞福利为名变相发放的奖金和实物,都应计入当年企业实发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国家税务局国营企业所有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