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9 作者: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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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工作,促进国营音像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结合国营音像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了便于大家学习和贯彻执行,现将其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供参考。
一、关于实施范围
音像企业,是指专门从事编辑出版、生产或加工录制、发行或销售音像产品,包括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企业。目前,国营音像企业财务管理,根据其隶属关系和担负的任务情况,分别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管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事业管理等形式。《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是: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管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国营音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具体包括下列企业:(一)编辑出版音像产品的各级出版社(以下简称音像出版企业):(二)生产或加工录制音像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音像生产企业):(三)专门发行或销售音像产品的企业或以音像产品为主的发行或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音像发...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工作,促进国营音像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结合国营音像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了便于大家学习和贯彻执行,现将其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供参考。
一、关于实施范围
音像企业,是指专门从事编辑出版、生产或加工录制、发行或销售音像产品,包括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企业。目前,国营音像企业财务管理,根据其隶属关系和担负的任务情况,分别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管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事业管理等形式。《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是: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管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国营音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具体包括下列企业:(一)编辑出版音像产品的各级出版社(以下简称音像出版企业):(二)生产或加工录制音像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音像生产企业):(三)专门发行或销售音像产品的企业或以音像产品为主的发行或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音像发行企业);(四)国营音像出版、生产、发行企业为主与国营企,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音像出版、生产、发行企业联营的企业;(五)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批准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附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音像企业,以及预算外管理的国营音像企业均可参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成本开支范围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开支范围,是指国家对国营音像企业在出版、生产经营活动和发行过程中发生的允许在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列支的各项费用。《实施细则》规定,国营音像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可列入成本:(一)音像产品在编辑录制过程中,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各类稿酬和歌曲、剧本费用,以及编审人员、科技人员和协助录制工作人员的编审费、录制费、观摩费、胶带胶片费、艺术酬劳费;(二)音像产品编辑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备品配件和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四)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五)停版停售损失费;(六)委托外单位加工发生的代办手续费和半成品外部加工费;(七)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八)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九)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残次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版或停售期间支付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修费和经营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十)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十一)材料 音像产品和放唱、音响、播控设备等其他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十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十三)音像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宣传推广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以及按规定经批准的音像产品盘亏、在途损失、滞销降价、报废损失和库存分年核价损失;(十四)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邮电费、外事费、水电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用品费、消防费、样片样带赠阅费、图书资料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用;(十五)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实施细则》规定,下列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成本:(一)应在基本建设投资、各项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二)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种奖金、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计件工资的除外)、浮动工资、提成工资;(三)超出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四)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五)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金,(六)应由行政经费、事业费开支的各项费用;(七)根据规定,按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国内技术转让费;(八)应由企业自有专用基金开皮的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购买国库券以及其他各种债券等支出;(九)应由销售收入中列支的税金和销售折扣;(十)企业自愿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赞助的资金;(十一)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音像企业对于既无国家法律规定,又没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三、关于成本核算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核算,是国营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营音像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应按照财政部有关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进行,企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音像企业出版、生产、发行统一核算的特点,确定成本核算的程序和具体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营音像企业成本核算对象:音像企业成本核算一律以月为成本核算期,音像企业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本行业的特点:1.编录音像产品原版节目一般以每一个版号作为成本核算对象;2.生产音像产品一般以每一种音像产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3.生产放唱、音响设备及播控设备等其他产品一般以每一批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4.委托加工的印刷半成品、片套、盒封、盒芯等以每一类别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音像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组织成本核算,不得以计划、估计和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取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企业,月终结算成本时,必须按规定调整成本差异,不得任意多摊或少摊成本。
(三)音像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分别按下列三种方法摊入成本:1.凡单价在5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2.其余低值易耗品,可在领用或报废时,各摊销50%%;3.单价超过规定限额已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由于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企业主管部门已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领用时可列入“待摊费用”科目分月计入成本,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可跨年摊销)。
(四)音像企业的预提费,是指本期已实际受益应由本期成本负担,本期尚未支付,而预先提取并计入成本,以备今后支付的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编录出版费和预计费用较多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取,如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音像企业在节目编录制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编录出版费,是指编录过程中支出的业务费,因其具有特殊性,预提时应根据当月生产音像产品产量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计提。编录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按月在预提的编录出版费中列支;因质量等客观原因报废的音像产品,应在报废的同时,冲回已预提的编录出版费;编录出版费年终余额,原则上应全部转入利润(如果亏损,则减少利润),不得保留余额,对于已按产量预提,但尚未实现销售的音像产品部分的编录出版费,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保留余额,待下年实现销售后再转入利润。
(五)音像企业在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的前提下,划清成本的界限:不得将本期费用转作下期费用,各期费用不得提前或推后列支;不得将非生产费用转作生产费用,也不得将生产费用转作非生产费用;不得将商品流通费转作非商品流通费,也不得将非商品流通费转作商品流通费;不得将产成品成本列作在产成品成本,也不得将在产品成本列作产成品成本。
(六)音像企业成本的计算方法:直接成本,按发生费用的项目一次计入成本;间接成本,车间经费应按产品设立明细帐,凡能直接计入受益产品的车间经费,应尽可能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共同费用,可根据各产品工时或产量比例分配。企业管理费应根据各产品的直接成本按比例分配。辅助生产如有销售收入,也应负担企业管理费。辅助车间所提供的劳务成本,亦应按受益单位的耗用量,在各单位之间进行分配。
(七)音像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料必须正确、完整,如实反映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表、分配表和统计资料等,内容必须齐全、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准确。
(八)音像企业在年度终了前,必须认真进行财产、物资的盘点清查工作,弄清家底,核实盈亏,对流动资产的盘盈和盈亏的核销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批后,凡属于应调整成本费用的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调整成本。
《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了音像企业各职能部门、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明确规定了企业领导、企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对成本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职权范围;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音像企业违反《成本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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