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过程中,鼓励、提倡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利用现有的厂房、设备、场地等资产与外商合作,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这是因为,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利用外资和改造老企业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国外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移植“嫁接”到老企业上,藉以提高老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这样做投资少、见效快、目前,它已成为我国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重要方式之一,现就老企业与外商合作,共同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一、关于合营方式的选择
老企业参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以下简称合营)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全部资产,包括厂房、设备、技术、场地、现金等参与合营,可称全部合营;二是以部分厂房、设备、技术、场地等资产参与合营,可称部分合营。这两种合营方式对中方来说各有利弊。一般说来,老企业原有厂房中相当一部分比较陈旧,机器设备也较落后。要改造老厂房,改进技术,使产品更新换代,打入国际市场,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在我国目前...
我国在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过程中,鼓励、提倡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利用现有的厂房、设备、场地等资产与外商合作,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这是因为,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利用外资和改造老企业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国外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移植“嫁接”到老企业上,藉以提高老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这样做投资少、见效快、目前,它已成为我国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重要方式之一,现就老企业与外商合作,共同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一、关于合营方式的选择
老企业参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以下简称合营)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全部资产,包括厂房、设备、技术、场地、现金等参与合营,可称全部合营;二是以部分厂房、设备、技术、场地等资产参与合营,可称部分合营。这两种合营方式对中方来说各有利弊。一般说来,老企业原有厂房中相当一部分比较陈旧,机器设备也较落后。要改造老厂房,改进技术,使产品更新换代,打入国际市场,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在我国目前资金紧缺的情况下.这部分资金主要依靠外商投入。如果中方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营,在双方投资比例不变的条件下,外商需要投入的资金必然要比中方以部分资产参与合营的方式投入的多,从而使其投资的回收期受到影响;而对中方来说,采用这种方式要比采用部分资产合营的方式更为有利。因为,采用部分资产合营的方式,中方往往要把老企业的精华部分拿出来与外商合营。未合营部分的老企业由于“抽血”过多而元气大伤,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其结果,往往使国家背上包袱;为了帮助老企业恢复元气,度过难关,国家一方面不得不给予减税让利,另方面,有时还要拿出资金,增加对老企业的投入,以扶持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实行全部资产合营的方式,中方首先可以更多地利用外资,使老企业得到全面的更新改造;其次还可以避免采用部分资产合营方式产生的一些弊病。由此我们认为,老企业参与中外合营应尽可能地采用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营的方式,当然,采用这种方式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也会涉及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究竟采用哪种方式与外商合营为好,应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深入细致地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中方资产的投入与评估
在外方能够接受的情况下,中方老企业应尽可能地利用现有的资产,尤其是场地作价投资;对不作投资的资产,经过协商也可以由老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合营企业。老企业作为资本投入合营企业的各项资产,都应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国家其它有关的规定进行评估、计价。其中,中方投入合营企业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根据其帐面价值、新旧程度、国内物价调整因素,同时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重新进行估价。由于中方老企业原来的职工工资较低,耗用的材料、物资大多数按国家调拨价格供应,加上有些企业把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开支挤入成本费用,使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偏低。因此,在进行重估价时,还要考虑资产的升值问题。有些老企业原来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在与外商合营时,不应将其忽视,而应把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对不作为资本投资的专有技术,应视同老企业向合营企业转让技术,收取一定的技术转让费。对不作为投资而出租给合营企业的原有厂房、机器设备,老企业应按照租金利率不低于银行利率的原则确定合理的租金。
三、关于中方投资者代表的确定及其职责
如前所述,老企业参与中外合营,有的是以部分资产参与合营,有的则是以全部资产参与合营,前一种情况大多由未合营部分的老企业作为中方投资者代表,后一种情况则会产生中方投资者由谁充当代表或者代理人的问题。一般说来,出现这种情况时中方投资者代表可由下列单位充当或者代理:其一,由老企业原主管部门充当,其二,由老企业原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代理;其三,老企业若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应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充当代表。在实际工作中,究竟由谁来当代表或代理人,应由老企业及其原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合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代表或代理人的主要职责是:(1)做好合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项目的立项与可行性研究,合营方案的选择,中方投资比例、投资方式及其金额的确定等;(2)充当合营企业中方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增值。(3)妥善解决老企业与外商合营时遗留下来的有关问题;(4)通过其委派的中方董事参与对合营企业重大经营问题的决策;(5)负责中方分得收益的分配、使用及其管理;(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合同、章程履行投资者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四、关于各项财务遗留事项的处理
老企业参与合营时,往往会遗留一些未了事项,例如合营前的一些债权、债务,未参与合营的剩余财产以及各项专用基金结余等,这些都应认真加以清理。我们认为,在清理遗留财产时,可根据不同情况由下列单位负责清理:凡老企业以部分资产与外商合营的,由未合营部分的老企业负责清理;凡老企业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营、原建制已经取消的,由老企业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人进行清理。清理的财产物资收入、债务收入和各项专用基金结余等,应首先用于支付清理维护费,如有结余,应照章纳税。另外,还应注意的是,老企业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营的,除了要做好清理工作外,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及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
五、关于多余人员的安置
老企业与外商合营后,可能会精简一部分原有中方人员,尤其是非生产性人员,因此这里就有一个多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按目前国家有关规定,老企业多余的这部分人员除了自谋职业的外,一般应由其原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安排解决;另外也可以保持老企业的原法人地位,用从合营企业分得的收益或者获取的租金,发展其它生产经营,安置多余的劳动力。
六、关于生产中方老企业原有产品的利益补偿
老企业参与中外合营,在改造老产品,试制新产品期间,由于外方投入的资金和技术尚未产生效益,一般需要继续生产中方原有的产品,由此所得的利润如果完全依照中外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势必使中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显然是不够合理的。为此,我们认为,合营企业在继续生产中方老企业原有产品期间,应与外方合营者商定一个合理的利润分配基数。作为对中方利益所受损失的补偿;或者由合营企业,原有产品的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补偿费补偿中方。
七、关于老企业与合营企业之间的关系
老企业划出部分厂房、设备、场地与外商合营后,企业一分为二,出现了“一厂两制”的格局,即一部分变成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另一部分仍是“老”的国营或集体企业,两个企业性质不同,各自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但又有相互联系的一面。合营企业是在老企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两企业又是设在同一厂区之内的;合营企业在开办初期,因许多设施如职工住房、职工食堂、幼儿园以及水电等方面的配套尚未齐全,往往需要未合营部分的老企业继续予以协助,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合营企业在经营自主权和政策措施方面要比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大得多,优惠得多,在职工物质利益方面,前者一般也要高于后者,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处理不当,会导致合营企业与老企业之间在某些方面产生矛盾。为妥善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应注意以下儿点:(1)中方在与外商进行合营谈判时,要恰当考虑未合营部分老企业的利益,使其能继续生存和发展;(2)老企业在与外商合营前,应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做到不留尾巴;(3)老企业与合营企业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在效益相同的情况下,不宜悬殊太大;(4)老企业与合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提倡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取长补短,共同发展。